|

股票

时代万恒: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2 22:30:24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
秘密、内部敏感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上交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
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
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
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
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
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四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
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
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
诺书(附件1)。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
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
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
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上证e互动平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
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
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
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
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
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
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
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
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
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
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开展投资者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专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日常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
关工作。投资者关系沟通活动中,公司主要发言人包括管理团队成员
及投资者关系职能团队成员。公司非主要发言人会见投资者关系管理
对象时,须有投资者关系团队在场,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一致
性。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
《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自本制度
实施之日起作废。
  附件:1.承诺书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承 诺 书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
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
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
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
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证券之星资讯

2024-12-02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