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1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4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6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6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附件一:《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9
附件二:《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
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 年修订)》以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
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办
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
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
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行使、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
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现场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提前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发
言登记处设于大会签到处)。大会主持人根据发言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
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现场提问的,应当按照会议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
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
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
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5 分钟。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 2 次。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
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或提问。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不再进行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
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
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
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九、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请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按要求逐项填写,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现场出席的股东务必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没
有投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均视为弃权。
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
督,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十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任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
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
再离开会场;针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十五、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六、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6)。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一、 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0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 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
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九)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了《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
出相应调整;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
购买的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九)授权董事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
理、咨询等服务;
(十)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
宜作出决定;
(十一)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做出解释;
(十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
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附件一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证券代码:688186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风险提示
一、《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须经张
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
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
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无法成立的风险。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较长,存续期间股票价格受宏观经济周期、
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监管政策变化、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影响。因此,
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六、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张家
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分、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最终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
数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该参加对
象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应回避
表决。
除上述人员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未参与的董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 1 元,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不超过 10,000 万份。其中员工自
筹资金不超过 6,000 万元,并拟通过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
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0.7: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
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
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最终使用的资金总额按照广大特材
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的实际购买均价予以计算。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
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六、本计划股票来源为二级市场购买广大特材 A 股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采取自行管理的模式,公司
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负责员工
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
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广大
特材 A 股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
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公司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时起算。
九、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董事会予以实施。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33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释 义
广大特材、本公司、公司 指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 本
指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 本
计 划
草案、本草案、本员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工 持股计划草案 》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
》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广大特材普通股
标的股票 指
(A股)股票
持有人、参加对象 指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自律监管指引》 指
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计划草案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一章 总则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张家港广大特
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人员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
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三)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
,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分、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拟
认购的份数不超过10,000万份。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
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
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拟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具体拟认缴份额比例如
下表所示:
拟认购份 占本员工持
序号 姓名 职务 额上限 股计划的比
(万份) 例(%)
副总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不超过190人)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合计 10,000 100.0
注: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持有人放弃参与资格的,其拟参与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
件的参与对象申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对参加
对象名单及其份额进行调整。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其中员工自筹资金不超过
比例不超过 0.7: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
见》(银发201810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根据实
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最终使用的资金总额按照标的股票的实际购买均
价予以计算。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
情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广大特材A股股票(包括但不
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
购买。
三、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建仓后,预计总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不会
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
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均价目前尚存在
不确定性,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若
公司股票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购买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标的股票的数量和规模做相应调整。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
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
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
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延长。
(五)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限可以延长。
(六)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当期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
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
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前1日;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五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等方式
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
议审议。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行管理模式,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
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
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负责
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
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一、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度获得的现金分红除外);
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本员工
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税收;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
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
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
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
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
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
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
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行。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
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等权利。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5%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
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
开持有人临时会议。
三、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本员工持股计
划,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
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
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财产;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
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
相应调整;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
购买的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九)授权董事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
理、咨询等服务;
(十)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
宜作出决定;
(十一)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做出解释;
(十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
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
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如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
况,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
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须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且未展期,本员工持股计划将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
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会议
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限可以延长。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
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一)在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
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
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
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权益进行分配;
(四)现金资产分配: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
划陆续变现资产,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投资收益、现金红
利及本金分配给持有人;
(五)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持有人参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强制收回,按
照出资金额与其持有份额对应现值(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当
日的收盘价计算现值)的孰低值返还原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将对应份额转让
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未能确定受让
人的,该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相应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对应
股票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和其持有份额对应现值(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持
有人参与资格当日的收盘价计算现值)的孰低值返还原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
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度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公司可以直接开除的情形;
的;
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继承人继续享有,该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
公司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权益分配
(一)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
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
似处置。
(二)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出售取得现金或股票分
红等其他可分配收益时,每个会计年度管理委员会均可按照持股计划的规定进
行分配。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资产及相关权益进行分配。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三)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派送现金红利时,持有人仅享有已解锁权
益份额对应的现金分红收益,应由公司收回的未解锁权益份额对应的现金分红
收益不享有;且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该部分现金股利计入持
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批次的锁定期
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五)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
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
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权益分
配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除外。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二)若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
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及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
止或延长。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十章 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持有公司标的股票的表决权,仅保留该等标的股
票的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之间
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卫明先生、徐晓辉先生参加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但未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等共同扩大其所
能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数量的相关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该参
加对象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
应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且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较为分散
。
(三)持有人会议为本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
理委员会,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虽拟参加本持股计划,但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
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并已承诺不担任本计划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前述人
员作为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审议与其相关事项时将回避表决,无
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民主程序征求员工意
见。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公司监事会负责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
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八)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建仓完成前,自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起每个月公告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在完成标的股票
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
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
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
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
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等规定执行,如持有人因本计划实施而需缴
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其自行承担。如持有人通过本方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所获得收益税收政策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附件二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
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
特制定《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
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分、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建仓后,预计总份额所对应的广大特材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标的股票”)数量上限不会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
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若公
司股票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购买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标的股票的数量和规模做相应调整。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广大特材 A 股股票(包括
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
股票的购买。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 元,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不超过 10,000 万份。其中员工自筹
资金不超过 6,000 万元,并拟通过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
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0.7: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最终使用的资金总额按照标的
股票的实际购买均价予以计算。员工自筹资金部分的缴款时间以公司发出缴款通
知为准。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
情形。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
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定是否卖出股票。
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限可以延长。
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定是否卖出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
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民主程序征求员工意见。
(二)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协议》。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监事会意见等。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
书。
(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九)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十)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建仓完成前,自股东大会通
过之日起每个月公告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
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一)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行管理模式,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
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
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负责拟
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
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度获得的现金分红除外);
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本员工
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税收;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
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
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
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
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
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
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
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
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行。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
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等权利。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5%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
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
开持有人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本员工持股计
划,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
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
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
选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财产;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
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如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
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
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须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且未展期,本员工持股计划将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
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以延长。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处置原则
(一)在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
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
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权益进行分配;
(四)现金资产分配: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
划陆续变现资产,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投资收益、现金红
利及本金分配给持有人;
(五)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持有人参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强制收回,按
照出资金额与其持有份额对应现值(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当
日的收盘价计算现值)的孰低值返还原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将对应份额转让
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未能确定受让
人的,该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相应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对应
股票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和其持有份额对应现值(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持
有人参与资格当日的收盘价计算现值)的孰低值返还原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
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度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公司可以直接开除的情形;
的;
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六)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继承人继续享有,该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
公司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
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
置。
(二)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出售取得现金或股票分红
等其他可分配收益时,每个会计年度管理委员会均可按照持股计划的规定进行分
配。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资产及相关权益进行分配。
(三)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派送现金红利时,持有人仅享有已解锁权益
份额对应的现金分红收益,应由公司收回的未解锁权益份额对应的现金分红收益
不享有;且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该部分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
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批次的锁定期结束后、
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五)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
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权益分配
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除外。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
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
股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
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等规定执行,如持有人因本计划实施而需缴
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其自行承担。如持有人通过本方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获得收益税收政策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