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有效防范并及时控制和化解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控股的宝武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武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保证资
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3 年修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等的规定,特制定
本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处置原则
第一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经营财务部、
审计部、法律风控部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经营财务部,具体负责实施金融业务风险
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条 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业务
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经营财务部、审计部、法律风控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落实各项风险管控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实时关注宝武财务公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问题,
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
(三)监控信息,重在防范;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
第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
向董事会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存、贷款风险 (持续)评估报告,
对宝武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汇报,
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宝武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宝武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预防处
置机制:
(一)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二)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条、第22条规
定的情形;
(三)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
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四)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
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五)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
险等事项;
(六)股东对宝武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的;
(七)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
(八)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的10%;
(九)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对存款风险,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宝武财务公司提供详细
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
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
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领导小组应加强与宝武财务公司
的沟通,要求宝武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
散和蔓延,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具体措施包括
且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
本息。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宝武财务公司的
监督,要求宝武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宝武财
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联合宝武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
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停止相关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