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会证监许可20241575 号文准予注册。
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
销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暂不得互相转换。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目前仅对机构投资人开
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规模上限和法律法规关
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
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
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他障碍。
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hsqh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线电话(0755-88982167)咨询购买事宜。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
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面临的香港股票市场及港股通机制带来的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而面临的风险等。本
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 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 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
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恒生前海港股通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代码: 022693;
C 类基金份额代码: 022694)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本基金自 2024 年 12 月 5 日至 2025 年 3 月 4 日公开发售。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
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
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募集期的销售规模进行控制, 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4)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起,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
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
(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12%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
(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
列支。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a.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
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98,86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12%,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
认购份额=(99,880.14+50)/1.00=99,930.14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99,930.14 份 A 类基金份额。
b.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数
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
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
情况。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
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登记机构一旦确认认购
份额,将不再办理撤销。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心柜台办理。
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
结算账户。
(二)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基金发售日的 9: 30 至 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机构投资者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机构投资业务授权委托书》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6)《投资业务印鉴通知书》;
(7)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或指定银行
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
(8) 提供有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风险属性评估问卷》;
(9) 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
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网站(www.hsqhfunds.com)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
要求的格式一致。
(三) 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机构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缴款方式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7: 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
户名: 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
账号: 443066412013006763753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
任。
(2)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认购 022693 基金”或“认购 022694 基金”。其余涉
及汇款认购的, 都请注明“认购 022693 基金” 或“认购 022694 基金”
字样。
销销售机构扣款。
(1)投资者已缴款, 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 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二)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缴款方式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非直销
销售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已缴款, 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已缴款, 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清算与交割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10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1001
法定代表人: 刘宇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608
传真: 0755-88982169
联系人: 董梓涵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联系人: 方圆
联系电话: 95559
(三)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10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1001
法定代表人: 刘宇
电话: 0755-88982167
传真: 0755-88982169
联系人: 董梓涵
网址: www.hsqhfunds.com
募集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0-6608)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
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直销中心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减或变更
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 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10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1001
法定代表人: 刘宇
电话: 0755-88982178
传真: 0755-88982154
联系人: 黄晓芳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雯倩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高鹤、邓雯
联系人: 邓雯
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