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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泰利添120天滚动持有债券A,国泰利添120天滚动持有债券C: 国泰利添12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2 12:15:2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利添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11 月 4 日证监许可【2024】1535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运作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
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120 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
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提出赎回申请或赎回被确
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投资人将
面临在运作期到期前无法赎回的风险,以及错过当期运作期到期日以至未能赎回
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
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
期到期日一致。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利添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后的第 12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
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24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招募说明书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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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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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周向勇,董事长,硕士研究生,28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
师。1996 年 9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
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
室)一处处长。2011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职于海南省财政厅,历任海南省财
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财政厅党组书记、财政厅厅长。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招募说明书
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兼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 年 4 月起任中央汇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派往中国建投董事。2023 年 11 月起任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2023 年 9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
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
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
年 6 月-2019 年 3 月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和 GENERALI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总经理。2019 年 4 月-2023 年 12 月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主管和 GENERALI 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董事长。2024 年 1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HOLDING S.p.A. 董
事长和 GENERALI ASSET MANAGEMENT S.p.A. SGR (GENAM) 副董事长。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
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
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
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
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 年 7 月至 1998 年 4 月,任福
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 年 4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
司财务部会计。2001 年 3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
                                         招募说明书
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
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李昇,董事,硕士研究生,28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4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
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
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
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
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
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
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
顾问。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
师。在 CEC 工作期间,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
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首约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8 月起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
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 年 9 月至 198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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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 年 9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 年 9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
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
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 年 2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安盛德国投
资分析师。2017 年 10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 年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 7 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
工。1999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
年 1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
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任国泰国策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投资
总监(权益),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 年 8 月起任
投资总监(权益)。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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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
至 2008 年 2 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 年 2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
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 年 5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
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李昇,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玮,硕士研究生,24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 2 月再次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6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
行营业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
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30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等,现任公司督察长。
  陈育洁,硕士研究生,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2020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历任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22 年 11
月起任国泰惠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兼任国泰泰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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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李昇:简历同上
  执行委员:
  张玮:简历同上
  委员:
  梁杏: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招募说明书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
的规章制度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
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
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招募说明书
  (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
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
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
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金融创新、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
部门和岗位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
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
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
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
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
体系。
                                招募说明书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
原则,并对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
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
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
保授权机制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
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
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
照预案妥善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
汇报体系,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
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
实现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
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9月30日,集团总资产116,547.63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67%,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33%。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
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
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49人。2002年11月,经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
                                     招募说明书
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
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
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
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
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
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
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
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
                          “大观投研”
                               “见微
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
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
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
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
                                    招募说明书
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
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机构”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
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
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
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
                    《证券时报》
                         “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
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
               “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
《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
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
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
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2023年度估值业
务杰出机构”、
      “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
                    “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
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
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
特别评选“优秀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
托管机构”奖。2024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
                                    招募说明书
十七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
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9月,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
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
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
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
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
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
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
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
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
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
女士1997年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
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
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
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
                                      招募说明书
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招商银行累计托管1518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招募说明书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
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
                                招募说明书
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国泰基金管理        15-20 层
       柜台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国泰基金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电子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9000     联系人:赵刚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至 20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535 号文《关于准予国泰
利添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限、基金份额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
  (1)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120 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
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
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120 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
次一日起(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后的第 240 天(即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止。以此类推。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提出赎回申请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
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如开通互相转换业务,相关约定见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实施前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本基金的发售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
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若对本基金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的,其具体销售对象
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
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2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招募说明书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25%)=9,975.06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75.06=24.94 元
   认购份额=(9,975.06+3.00)/1.00=9,978.0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利息
为 3.00 元,则可得到 9,978.0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0+3.00)/1.00=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利息
为 3.00 元,则可得到 10,003.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六、认购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
                                  招募说明书
退回。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
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和养老金产品除外)。公募资产管理产
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和养老金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
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
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若对本基金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的,其具体销售对象
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办理
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招募说明书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 12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120 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仅在该
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120 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
(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提出赎回申请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
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招募说明书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和养老金产品除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和养老金产品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由于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120 天的滚动运作期,本基金不收取赎
回费用。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
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用。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招募说明书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 0.30%,假设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30%)=9,970.09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70.09=29.91 元
  申购份额=9,970.09/1.0412=9,575.5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
假设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12=9,604.3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12 元,则可得到 9,604.30 份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五: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200=10,20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200.00
元。
  例六: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200=10,20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200.00
元。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 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招募说明书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日
的限制),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即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20%的部分及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等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招募说明书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
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灵活运用久期策略、类属
配置策略、利率品种投资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债券资产
组合,并动态地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积极地预测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调整
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本基金将适当降低组合久期;而预期市场利率将
                                  招募说明书
下降时,则适当提高组合久期。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
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
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负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
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
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
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
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
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
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
平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
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本基金如投资于信用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投资于 AAA 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比例不低
于信用债资产的 80%,投资于 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
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调整。
  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
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
体信用评级;其他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无债项
信用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
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谨慎进行对国债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
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获取信用衍生品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保护,改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性。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招募说明书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本基金若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调整;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9)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招募说明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
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为
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招募说明书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
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
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
约、信用衍生品、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值。
                                招募说明书
认利息收入。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要
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招募说明书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业时;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及到期日,按原份额的运作期及
到期日执行;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H=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招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亦应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登载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销售机构亦应在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登载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招募说明书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招募说明书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规则;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招募说明书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业时;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招募说明书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资人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
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运作管理风险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120 天的滚动运作期。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
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性要求。同时,
本基金在充分把握市场行情与投资机会的前提下,适当进行分散投资,以实现相
对均衡的配置,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
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
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招募说明书
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
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
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
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将运用多种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处理赎回申请,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具
体措施详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
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
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
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投资者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资产估值”中的“暂停估值的
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导致投资者
无法申购、赎回本基金或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比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当日参与申购、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
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招募说明书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
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
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
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能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债券市场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
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
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
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
风险;
  (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
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
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
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
                                  招募说明书
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
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
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在
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
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
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
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
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价格波动的风险。本基金采用信
用衍生品对冲信用债的信用风险,当信用债出现违约时,存在信用衍生品卖方无
力或拒绝履行信用保护承诺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120 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
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提出赎回申请或赎回被确
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投资人将
面临在运作期到期前无法赎回的风险,以及错过当期运作期到期日以至未能赎回
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
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
期到期日一致。
  本基金设定 120 天的滚动运作期,但由于周末、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日原因,
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 120 天。投资者
应当在熟悉并了解本基金运作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情
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及时行使赎回权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招募说明书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
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
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
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
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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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招募说明书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招募说明书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招募说明书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招募说明书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招募说明书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招募说明书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招募说明书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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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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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招募说明书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招募说明书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招募说明书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
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5-20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招募说明书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
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金资产净值的 10%;
                                 招募说明书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本基金若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调整;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招募说明书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9)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招募说明书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
           《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查
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
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
                                 招募说明书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
                                招募说明书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净值信息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与独立。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招募说明书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国泰利添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
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招募说明书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招募说明书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
                                   招募说明书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
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利添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利添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利添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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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资讯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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