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富达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3年1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富达90天持
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700号)准予注册,进行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1月30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债期货
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证
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
务的外包风险、受到强制赎回等相应措施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
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90天最短持有期(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最短持有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
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
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
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
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
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
基金服务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
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
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估
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
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
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
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
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
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基
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基金管理人关于可购买本基
金的投资者资质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公示的业务规则为准),并应在认购、申
购本基金时及持有本基金期间内持续满足该等资质要求。
出于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
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
具体见《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等。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
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
措施,提请投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
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
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
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
行处理。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目 录
富达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富达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基金法》”)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富达 90 天
理规定》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达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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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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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指相关国家职能部门 2017 年 5 月 9 日联合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革调整后承担相关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相关
的注册登记规则/制度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网站披露的相关规则,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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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国)有限公司或接受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服务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登记机构亦为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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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
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第 90 天(即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止的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
业务。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
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
言)
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开
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业务规则》:指《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网站披露的其他相关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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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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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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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目标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养老理财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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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法定代表人: XIAOYI HELEN HUANG
设立日期:2021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6,000 万美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119666
股权结构:
持股机构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FIL ASIA HOLDINGS PTE. LIMITED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Xiaoyi Helen Huang 女士:董事长,代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投资总监,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加拿大约克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学硕士、文学学士学位。在中国资产管理行业从
业资历超过 20 年,对中国市场拥有深入的了解和洞察。目前兼任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绿色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曾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并于 2016 年获得上海市政府颁发的“金融行业领军人才”称号。
Karina Tang 女士:独立董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席,英国格拉斯哥大
学会计及国际金融硕士学位,香港大学法学硕士学位,香港律师。曾任香港投资
基金公会监管事务委员会副主席、美国景顺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合规监察总监、
英国施罗德集团亚太区法务总监、北亚洲区法务及合规监察总监、大中华区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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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合规监察总监、首席法律顾问(中国)、美国美林集团亚太区合规监察主任,及
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Lin Zhou 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经济
系博士,复旦大学数学学士。现担任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卓敏经济
学讲席教授。曾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讲席教授,上海交
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执行副院长、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
冠名教授,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长聘),耶鲁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等教
职。亦曾任多家国际商学院组织包括国际精英商学院联盟(AACSB)、欧洲管理
发展基金会(EFMD)的理事会委员与认证委员会委员。2007 年他获得教育部颁
发的“长江学者讲座教授”荣誉称号。2013 年获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白玉
兰纪念奖”,表彰他对上海城市发展做出的贡献。他曾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以
及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独立董事。
Jeffrey Lagarce 先生:董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委员
会主席。马萨诸塞州伍斯特市圣母学院经济学学士。目前担任富达国际 (Fidelity
International)的高级顾问,并在多个董事会任职,包括富达旗舰卢森堡 SICAV 产
品董事会的董事长。他在机构投资业务方面拥有超过 30 年的经验,其中包括在
富达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15 年,以及奥本海默基金公司的子公司 OFI 机构资产管
理公司担任总裁 4 年。他还曾担任美国富达股票和高收益基金委员会的管理受托
人。
李勇先生:独立董事,德国不来梅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地理专业
硕士学位。原中国工商银行首席投资官,拥有 6 年政府工作经验、28 年国有大
型商业银行工作与管理经验。他曾任国家计委地区经济司主任科员和经济师、国
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经济师。在中国工商银行,他先后担任总行信贷部处长、
总行公司业务部银团贷款处处长、法兰克福分行信贷部经理、黑龙江省分行行长、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托管部总经理及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2 年获得全国五一
劳动奖章,2013 年当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2016 年获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专家。曾担任工商银行总行博士后流动站第一批指导老师,《金融论坛》杂志编
委会会员,著有《现代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企业理财咨询业务》。
富达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管伊迪先生,监事。华东理工大学学士学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
位。现任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兼合规副总监。曾任富达利泰投资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规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经理、基金运
营经理。管伊迪先生还曾供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审计员。
XIAOYI HELEN HUANG 女士,董事长、代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投资总
监。(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先生,督察长。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专
业法学硕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富达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德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基金行业高级管理职务。
燕江峰先生,首席信息官兼首席运营官。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学士学位。现任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首席运营官、大连分公司负责人。
曾任富达利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巴美思软件(上海)有限
公司副总裁、胜科金仕达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总监、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项目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管理组组长。燕江峰先生还曾供职于商
泰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成皓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硕士学位。2021
年 11 月加入富达基金。2023 年 11 月起任富达裕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4 年 1 月起任富达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9 月起任富达中债 0-2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富达
利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研究员。成皓先生还曾任惠
誉(北京)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董事、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
更名为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法国巴黎资本上海办事处分析师和
艾意凯咨询有限公司助理咨询顾问职务。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
富达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投资总监、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姓名和职务如下:
XIAOYI HELEN HUANG 女士,董事长,代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投资总
监;
聂毅翔先生,投资主管、基金经理;
周文群女士,股票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成皓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多元资产部负责人;肖颖女士,固定收益研究副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估值核算和登记事宜;
分配收益;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富达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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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由组织内部减轻业务活动固有风险的所有方法、框架、流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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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等构成的系统。控制环境包括所有独立的控制措施以及其他组成部分,例如培
训、文化等等。
公司制定清晰的治理和管理框架,以应对主要业务风险。董事会在公司层面
审批关键制度和流程,由管理层以及业务部门具体落实。公司参考集团制度和流
程,基于本地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动态调整。
公司的风险管理结构按照三道防线模型设计,以确保明确的责任划分和组织
内部所有风险管理活动的非重叠覆盖。
第一道防线是风险所有者,主管各自业务及/或流程中出现的所有风险,并负
责根据当前政策、工具和程序持续管理、监控和降低相关风险。
第二道防线为独立的风险和控制层,负责设计风险类别框架、方法和工具,
并提供风险监督。
第三道防线为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线设计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提供独立保证。
(2)风险评估
公司的风险管理框架旨在确保有效的风险管理嵌入组织内所有核心运营和
决策流程中,并确保在可接受的财务风险容忍度和非财务风险容忍度内,确定和
管理风险。
(3)控制活动
公司各部门落实制度和流程规定的控制活动,以确保执行管理层关于降低风
险的目标。公司各部门在各个组织级别、业务流程、以及技术环境中采取措施落
实控制活动。
(4)信息沟通
公司维持信息沟通渠道的正常运行,制定清晰的报告路径。
(5)内部监控
公司设有监控职能,负责以一致的方式规划和执行合规监控活动。通过确定
一致的框架和方法,公司制定适当考虑业务需求的监控计划,以及采用有针对性
的方式开展基于风险的监控活动。
(1)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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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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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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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
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
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
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
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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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
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
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
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
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证券法》;
(2)《基金法》;
(3)《运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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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办法》;
(5)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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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 7 层 701 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
设立日期:2021 年 5 月 27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
公楼二期 7 层 701 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920-9898
公司网站: www.fidelity.com.cn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s://www.spdb.com.cn/
(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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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https://www.gf.com.cn/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s://www.gtja.com
(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s://www.guosen.com.cn/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https://www.htsec.com
(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s://www.cmschina.com
(1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https://www.csc108.com
(1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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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www.citics.com
(15)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1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s://www.citicsf.com
(1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https://www.hcfunds.com
(18)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9)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2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2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2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2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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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2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https://www.5ifund.com/
(2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yingmi.com
(2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032-5885
官网:https://www.leadfund.com.cn
(28)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612-3303
官网:https://www.yitsai.com/
(2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s://www.boc.cn/
(3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https://www.cib.com.cn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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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1993 年 8 月 1 日
联系人:张志斌
联系电话:0755-835842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2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1821
传真:021 633501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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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1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23】2700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并对每份基
金份额设置 90 天的最短持有期,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自 2024 年 1 月 8 日至 2024 年 1 月 26 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
金共募集 983,321,331.8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083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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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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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其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自其开放持
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
申请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如果
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
同。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
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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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要求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形的,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前述赎回办理开始时间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
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
本基金于 2024 年 3 月 4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
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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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无息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
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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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单笔申购金额
最低为人民币 1 元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
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规模上限和法
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集中
度管控要求,全部或部分拒绝部分投资人申购申请。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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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非养老金客户实
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份额类型 单笔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4%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M<500 万 0.02%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
下表:
份额类型 单笔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40%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有 90 天的
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但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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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二)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40%)= 99,601.59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 = 398.41 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150= 98,129.65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
到 98,129.65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04%,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4%)= 99,960.0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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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100,000–99,960.02= 39.98 元
申购份额= 99,960.02 /1.0150= 98,482.78 份
即: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04%,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 98,482.7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持有时间为 100 天,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
置 9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不再收取赎回费,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持有时间为 100 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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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
响,基金管理人可临时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无需就基金份额净值精度调整
事项进行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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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等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
《涉税尽职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尽职调查
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有效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
他有关规定。
发生上述第 1、2、3、5、6、9、1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无息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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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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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增加公告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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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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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交易和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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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各类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期货、
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股票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的宏观研究、严谨的个券
富达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
债券类属配置;在严谨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券种
的流动性、供求关系、风险及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
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信用策略、个券精选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
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本基金还通过
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场在期限上的投资偏好,并结合对
利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市场利率期限结
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检验和情景测试,并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
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
发展趋势的判断,从而在子弹型、杠铃型或阶梯型配置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动态
调整。其中,子弹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的某一点;杠
铃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两端;而阶梯型策略是每类期限债
券所占的比重基本一致。在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平移时,则采
用阶梯型配置。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
富达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可同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通过
采用相对的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
间的利差。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
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基投资的收益。
(5)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为信用评级在 AA+级(含)
以上的信用债,其中投资于评级 AA+的信用债比例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 50%,
投资于评级 AAA 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上述信用评级的认
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其中,信用债的信用评级
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的,依照其主体信用评
级。因信用评级下降、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
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规定。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公司治理、财务
质量(主要是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
金流质量等)、融资目的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
指标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信用等级,对债
券重新定价。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
的判断结合对信用债在不同市场中的供需状况、市场容量、债券结构和流动性
因素的分析,形成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的合理预测,确定信用债整体和分行
业的配置比例。
(6)个券精选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
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
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
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
富达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根据信用评级分析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
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
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
国债期货投资。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中,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并且利用国债期货的杠杆作用,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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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金资产净值的 15%;
债券总市值的 30%;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10)、
(1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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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其中,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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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
基准利率。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及基准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
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
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
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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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147,027,612.35 86.79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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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387,852.05 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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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债01
N001
N001(项目收益)
N007B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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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
与国债期货投资。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中,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并且利用国债期货的杠杆
作用,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国债期货相关投资严格遵循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持仓量 合约市 公允价值变
代码 名称 风险指标说明
(买/卖) 值(元) 动(元)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57,521.98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
则适度参与了国债期货投资,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合同规定之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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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
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业绩数据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数据,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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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如下:
富达90天债券A净值表现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过去三个月 0.06% 0.04% 0.79% 0.08% -0.73% -0.04%
过去六个月 1.02% 0.03% 2.27% 0.07% -1.25% -0.04%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富达90天债券C净值表现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过去三个月 0.00% 0.04% 0.79% 0.08% -0.79% -0.04%
过去六个月 0.92% 0.03% 2.27% 0.07% -1.35% -0.04%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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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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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与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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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
(3)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
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5)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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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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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基金服务机构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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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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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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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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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形
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以上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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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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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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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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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若基金账户的现金余额不足以缴纳本基金投资及运作中的应纳税款,基金管
理人有权变现本基金的部分证券资产以满足纳税要求,若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资金
为本基金垫付税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获得优先偿付。
如果税收法律法规或其解释发生任何变化,应适用更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这
些变化可能具有追溯力。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保留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基金投资者应纳税款(包含滞纳金、利息、罚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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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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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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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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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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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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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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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
相关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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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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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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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时间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
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
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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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
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基数计提。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
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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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
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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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
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本基金不
直接投资于股票,但可能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
此还可能面临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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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每笔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申请办理赎回业务,因此
本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对基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将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
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
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流动性风险评估及相关安排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等,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一般情况下具有良
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
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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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
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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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
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
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
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
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
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
制平仓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是由于交易对手违约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
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
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
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
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
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90 天最短持有期(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最短持有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
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含该日)可以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
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
额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
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
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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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估值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外包给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办理,届时因基金服务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因
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运营服务事项发生差
错,给本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出于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
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
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因而,基金投资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份额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被强制赎回、追加认购/申购
被拒绝、因违反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风险。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
如期货、期权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
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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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六、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
申报缴纳。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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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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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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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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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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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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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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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办理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
等业务,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9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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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邮寄信函或亲临现场
等方式,将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对产品、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的投诉或建议反馈给基金管理人。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投资者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投资者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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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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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
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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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业务规
则》,不得违反《基金合同》项下所做的承诺;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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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
提供反洗钱、CRS 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资料,并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可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信息,例如任何控制人的
信息,以及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的信息可以提供给相关税务部门,且可以
根据政府间协议有关财务账户信息交换的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人士
可能成为税收居民的另一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的税收机关进行交换;
(11)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
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受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等相关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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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自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8)若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采用“券商结算”的,委托证券经纪商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
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与证券经纪商或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进
行约定;
(19)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
《涉税尽职调查办法》(以下简称“CRS”)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
息的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
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基
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自行决定不接受该等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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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或申购申请。对于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1)不接受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认购或申购申请;2)
将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视为非中国税收居民;3)强制要求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
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4)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
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 CRS 规则的要求确定的具体措施;
(20)对于投资本基金时属于投资者范围,但在进行投资之后出现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或违反第一部分
“前言”第十条下承诺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不接受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
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2)强制要求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
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3)其他由基金管理人或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
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具体措施;
(2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如实
披露其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基金
管理人旗下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
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
以就相关基金或以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
否为法定的)而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相关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
任向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估值核算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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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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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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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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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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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某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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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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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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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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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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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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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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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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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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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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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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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各类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股票等权益资产。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或可交换债券
换股形成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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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工具。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调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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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a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c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 2)、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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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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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关联方清单及关联关系。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
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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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基金托管人已经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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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告的,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构的固有财产。
富达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所需其他账户。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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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
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
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账户
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账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
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
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
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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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
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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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
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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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
金服务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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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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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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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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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双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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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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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