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装备 公告编号:2024-048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6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4 - 2024/12/5 2024/1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8 日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76,457,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6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80,461,62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4 - 2024/12/5 2024/1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景津投资有限公司、姜桂廷、宋桂花。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持有公司股权激
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66 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94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94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
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
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4-2758995
特此公告。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