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0 证券简称:景业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9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4 年度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
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10,135.6006 万股,
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506.78 万元(含税)。本次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 金 红 利 =( 参 与 分 配的 股 本 总 数 × 实 际 分派 的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总 股 本
=(101,356,006×0.05)÷102,189,714≈0.0496 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
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96)÷(1+0)=前收盘价格-0.049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由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上海中核浦原有限公司、杭州一米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杭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浙江赛智伯乐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杭州杭实赛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
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
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待其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
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
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86637176
特此公告。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