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8 证券简称:烽火通信 公告编号:2024-067
转债代码:110062 转债简称:烽火转债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度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9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2 月 2 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4 年 12 月 2 日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文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开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文简称“烽火转债”或“可转债”)将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支付自 2023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烽火转债的基本情况
面值发行。
即自 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
五年 1.8%、第六年 2.0%。
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19 年 12 月 2 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19 年 12 月 2 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19 年 12 月 2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束之日(2019 年 12 月 6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0 年 6 月 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息)。
“烽
火转债”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五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2023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1.8%(含税),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8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9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2 月 2 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4 年 12 月 2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烽火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
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兑息发放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8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1.44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80 元人民币(含税)。
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
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为 1.8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 6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27-87693885
传真:027-8769170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联系部门:投资银行部
联系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