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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力: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特别分红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4 23:57:55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4-079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 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 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特别分红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13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21    -       2024/11/22     2024/11/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16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51,217,04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1/21    -           2024/11/22     2024/11/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
〇四研究所、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和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
所,上述五家法人股东所享有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3138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
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相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028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
人民币派发,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824 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
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
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13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8010590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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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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