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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信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4 22:08: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林”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迈信林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迈信林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发布的《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
知”)及其他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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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通知。召开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
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
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
道溪虹路 1009 号二楼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
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理人共计 3 名,持股数共计 57,282,334 股,占迈信林总股本的 39.39%。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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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据,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 1 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
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1,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单独计票;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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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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