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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投: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14 21:26:39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   要       提   示
“浙江建投”)已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3〕656 号”文同意注册在中国境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10
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为本次债券发行的第二期发行,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4.30 亿元(含 4.30 亿
元),债券代码:524018.SZ,简称“24 浙建 Y1”。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
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
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和
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债项评级为 AA+。本期债券发
行前,发行人截至 2024 年 6 月末的净资产为 103.11 亿元;本期债券发行前,发
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8.02 亿元(2021-2023 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当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
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 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
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
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进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
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
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
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交易日,
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
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
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
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
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
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
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
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
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
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
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和《关于印发<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413 号),
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
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
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合提前赎回条件;
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
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
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
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年 11 月 15 日(T-1 日)向投资者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本期债券
的最终票面利率,并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T-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
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通用质押式回购条件。
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合格 A 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网下申购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
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具体配售原则请详见本公告之“三、网下发行”之
“(六)配售”。
合格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专业机构
投资者通过向簿记管理人提交《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的方
式参与网下询价申购。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
超过100万元的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在履行程序合规且
报价公允的情况下也可以参与本期债券的认购。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如参与认购
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认购方、认
购规模、报价情况进行披露。
替代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缴纳等具体规定。
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浙江省建设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资料,投资者亦可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及
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等方式确定。发行人承诺不会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发行人承诺不
会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会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
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会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
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会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
发行的债券;不会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他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
露。
的簿记时间或者取消本期债券发行。
明书为准。
   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投资者不
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
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
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
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
                     释       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公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本公司、本集团、公司、
            指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浙江建投
                  发行人发行规模不超过 10 亿元的“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
本次债券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
                  公司债券”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
本期债券          指
                  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本次发行          指   本期债券的发行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浙
募集说明书         指   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浙
发行公告          指   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
人、受托管理人、招商证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金诚          指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债券登记机构、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
工作日           指
                  日)
交易日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修订)》
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数量和认购利率的意愿的
簿记建档          指
              程序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
《配售缴款通知书》   指 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配售缴款通
              知书》
 注:本《发行公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
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本期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主体: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4 浙建 Y1”,债券代码为
“524018.SZ”。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 4.30 亿元(含 4.30 亿元)。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以 2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
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
券。
     债券票面金额:100 元。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登记托管。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
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
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
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
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
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
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初 始 基 准 利 率 为 簿 记 建 档 日 前 250 个 交 易 日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
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
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
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
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
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2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
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
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交易日,在
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
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
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
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
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
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
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
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
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以上
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该事项已触
发强制付息条件。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
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
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
生以上利息递延事件,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该事
项已触发利息递延条件。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
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413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
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将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
信息,说明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税收处理:根据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公告》第一条,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
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
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企业所得
税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
他税款由投资人承担。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发行的方式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根
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 A 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期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网下配售原则: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专
业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簿记管
理人将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
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
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
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申购利率相同且在该利率上的所有申购不能获得足额
配售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优先。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起息日期: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
  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
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
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本期债
券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付息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为每年的 11 月
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
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
  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
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
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
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券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
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本次主体评级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债项
评级 AA+,引用自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
报告》,本次引用已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书面确认。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
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
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
件:
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
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
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和《关于印发<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 号),
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
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
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合提前赎回条件;
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
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
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
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拟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公司有息
债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指定专项账
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安排: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本期债券不符合进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上市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
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上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
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
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
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
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公告中关于本期债券的表述如有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募集说明
书为准。
  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2 日
                      公告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评级报告和更名公告
 (2024 年 11 月 14 日)
                      网下询价(簿记)
        T-1 日
                      确定票面利率
 (2024 年 11 月 15 日)
                      公告最终票面利率
                      网下发行起始日
        T日
                      簿记管理人向获得网下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发送配售
 (2024 年 11 月 18 日)
                      缴款通知书
                      网下发行截止日
       T+1 日          专业机构投资者于当日 17:00 之前将认购款划至簿记管理
 (2024 年 11 月 19 日)   人专用收款账户
                      发行结果公告日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
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次网下利率询价对象/网下投资者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并且符合《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参与公司债券认
购和转让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
购买者除外)。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普通投
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期债券的发行认购。
  (二)利率询价预设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 2.50%-4.00%。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将由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在票面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簿记建档申购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T-1日)15:00-18:00。
  本期债券簿记建档工作通过债券簿记建档系统(https://biz.szse.cn/cbb,以下
简称簿记系统)开展,在网下询价时间内,参与询价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
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通过簿记系统提交认购订单,其他投资
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通过簿记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
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簿记管理人发
送《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
司债券(第一期)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网下利率询价及
认购申请表》”,见附件一),并由簿记管理人在簿记系统中录入认购订单。
  如遇特殊情况,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本期债券簿记建档截止时
间可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延时一次,延长后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当日
  (四)询价办法
  拟参与网下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按要求正确填写簿记系统认购单/《网
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簿记系统
填写认购单,其他投资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
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所列示的网站下载《网下利率询价
及认购申请表》。
  填写簿记系统认购单/《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询价区间内填写询价利率;
  (2)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单一债券品种最多可填写50个
询价利率,询价利率可不连续;
  (3)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0.01%;
  (4)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每个询价利率上的申购总金额不得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并为
   (6)按照单一标位填写询价利率,即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为单一
申购金额,即在该利率标位上投资者的新增认购需求。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为低
于和等于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的所有标位的累计申购量;
   (7)如对于获得配售总量占最终发行量的比例有限制性要求,应按照实际
情况填写比例。
   参与利率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4年11月15日(T-1日)簿记时间段内提交认
购单/《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其中,通过簿记系统直接参与利率询价
的投资者应在簿记系统提交认购单及相关申购文件,未通过簿记系统参与利率
询价的投资者应将以下文件提交至簿记管理人或者承销机构处,并电话确认:
   (1)填妥并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专用章)的《网下
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附件一);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
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专用章)。
   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一旦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
   传真:021-58835169、021-58835170;邮箱:booking04@cmschina.com.cn;
联系电话:021-23519150、021-23519156。
   簿记建档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航路 68 号招商局上海中心 6 层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利率询价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协商确定
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T-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
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
发行本期债券。
  (五)应急处置方式
  簿记建档过程中,出现人为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情形导致簿记建档无法继
续的,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变更簿记建档场所、变更簿记
建档时间、应急认购、取消发行等应急处置措施。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及时
披露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
  如投资者端出现接入故障,投资者应当通过线下传真、邮件等方式向主承销
商发送申购单,由簿记管理人代为录入认购订单。
  如簿记管理人出现接入故障或系统本身故障,根据系统恢复时间,簿记管理
人将披露相应公告说明是否采用线下簿记。如采用线下簿记的,故障发生前已提
交的线上认购有效,投资者无需线下再次申购。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并且符合《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2023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参与公司债券认购和转让的,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
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
  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购投资者配合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工作,申购投资
者应积极配合该核查工作如实提供有效证明资料,不得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
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申购投资者未通过主承销商对其进行的投资者适
当性核查,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配售本期债券,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赔偿主
承销商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4.30 亿元(含 4.30 亿元)。
   每家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单位为 10,000 张(100 万元),超过 10,000
张的必须是 10,000 张(100 万元)的整数倍。每家专业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利率
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簿记
管理人另有规定除外。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 2 个交易日,即发行首日 2024 年 11 月 18 日(T
日)和 2024 年 11 月 19 日(T+1 日)。
   (五)申购办法
自行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必须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T-1 日)前开立证券账户。拟参与网下认购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簿记管理人提交询价、申购文件及
相关专业机构投资者资质文件。
   (六)配售
   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专业机构投资者的
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累计有效申购金额。
   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簿记管理人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
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
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申购利率相同且在该利
率上的所有申购不能获得足额配售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
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
售结果。
   (七)缴款
  簿记管理人将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T 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送《浙
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
券(第一期)配售缴款通知书》,内容包括该专业机构投资者获配金额和需缴纳
的认购款金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上述《配售缴款通知书》与专业机构投
资者提交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共同构成认购的要约与承诺,具备法
律约束力。
  获得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按规定将认购款项在 2024 年 11 月 19 日(T+1
日)17:00 前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请注明专业机构投资
者全称和“证券账户号码+浙江建投可续期公司债”字样,同时向簿记管理人传真
划款凭证。对未能在 2024 年 11 月 19 日(T+1 日)17:00 前缴足认购款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簿记管理人有权取消其认购,有权处置其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
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簿记管理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为:
  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44201501100059288288
  大额支付号:105584000021
  (八)违约的处理
  获得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如果未能在《配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
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款项,将被视为违约。簿记管理人有权处置该
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
责任。
四、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五、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已知范围内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
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每一专业机构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认购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就其认购本期公司债券的有关事宜咨询其
法律顾问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士,并对认购本期公司债券的合法、合规性自行承担
责任。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52 号 17 层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52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陶关锋
  联系人:陈琦、顾恺平
  联系电话:0571-88057132
  传真:-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招行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吴思宇、刘华超、庞俊鹏、郁华瑜
  联系电话:010-60840902
  传真:010-57601990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陈江、于嘉伟、张磊、胡方婕、徐嘉仪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
                              期)
                       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重要声明
  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及填表说明。
  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且加盖单位公章或经簿记管理人和申购人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过传真等方式提交至簿记建档
室,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申购人承诺并保证其将根据簿记管理人确定的配售数量按时完成缴款。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必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证券账户名称
  证券账户号码                              托管单元代码
  经办人姓名                               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利率询价及申购信息
             申购利率(%)                           申购金额(万元)
                        本申购要约的销售机构名称及对应的比例
                (销售比例以首次递进簿记室的申购单为准,后续仅接受标位及申购量的修改)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招商证券               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
                               %                                         %
    重要提示:参与利率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且加盖单位公章或经簿记管理人和申购人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后,于
    申购人在此承诺:
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未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
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投资者不得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
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
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
形。如是,请打勾确认所属类别:(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 (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关法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已就此取得所有必要的内外部批准,并将在认购本期债券后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
和普通投资者在适当性管理方面的区别,对于贵司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机构具有专业判断能力,能够自行进行专业判断,当
本机构影响投资者分类相关资质等发生变化时,会及时告知贵司。本机构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金融机构以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认购本期发行的债券之外的代表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认购的情形;我方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系在审阅发行人的本期发行募集说明书,其
他各项公开披露文件及进行其他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独立做出的判断,并不依赖监管机关做出的批准或任何其他方的尽职调查结论或意
见;
率)时,投资者在该申购利率的新增认购需求,不累计;
人发出《配售与缴款通知书》,上述《配售与缴款通知书》与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交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共同构成认购的
要约与承诺,具备法律约束力;
管理人通知的划款账户。如果申购人违反此义务,簿记管理人有权处置该违约申购人订单项下的全部债券,同时,本申购人同意就逾
时未划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簿记管理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簿记管理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关协商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有权暂停或终止本次发行。
相关内容
    经办人或其他有权人员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2: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尊敬的投资者(投资者名称:         ):
      根据您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证明材料,您符合
    我司专业投资者标准,我司将您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

    如下,请您仔细阅读,并在投资者确认栏签字(签章)确认,如有异议请

    书面反馈:

      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向专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对专业

    投资者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区别于其他投资者。

      二、如您希望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三、当您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您的投资者分类时,请及

    时通知我公司,经复核如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条件,将不再被划

    分为专业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本机构已阅读了上述告知内容,确认相关证明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并知悉贵公司将本机构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对于贵公司销售的产品
    或提供的服务,本机构具有专业判断能力,能够自行进行专业判断。当

    本机构影响投资者分类相关资质等发生变化时,会及时告知贵司。

      本机构确认已了解贵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

    性义务方面的区别,本机构知悉可以自愿申请或因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

    的条件,而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规则。


                            投资者(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贵公司更好地了解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
风险,根据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公司
特为您(贵公司)提供此份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关注以下风险。
     贵公司在参与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和转让前,
应当仔细核对自身是否具备专业投资者资格(债券信用评级在AAA以下(不含AAA)的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仅限
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充分了解公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
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特点及风险,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考虑是否
适合参与。具体包括:
     一、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质押券价值
变动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的资金来源、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损失后的损失计提、核销等承担损失的方式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
与债券认购和交易。
     三、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或
无资信评级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四、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投资者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
的风险。
     七、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回购业务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
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将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
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期间可能存在质押券价
值波动、分期偿还、分期摊还、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导致质押券贬值或不足的风险。
     八、由于投资者操作失误,证券公司或结算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
险。
     九、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
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因交易所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
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十、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客服的不可抗力情形
给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特别提示: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交易的
所有风险。贵公司在参与债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
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担参与交易的相应风险,避免因参
与债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机构名称:
盖章: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
表前请仔细阅读)
金简称”+“证基”+“中国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填写“全国
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填写“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
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券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4.30 亿元(含)。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本期债券申购情
况共同确定最终发行规模。
率不低于此申购利率(包含该申购利率)时,投资者在该申购利率的新增认购需求,不累计;
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设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 4.30% - 4.60%。某投资者拟在不同票面利率分别申购
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票面利率(%)              申购金额(万元)
              本申购要约的销售机构名称及对应的比例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招商证券         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 4.6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 23,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4.60%,但高于或等于 4.50%时,有效申购金额 13,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4.50%,但高于或等于 4.40%时,有效申购金额 6,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4.40%,但高于或等于 4.30%时,有效申购金额 2,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4.30%时,该询价要约无效。
◆本订单对应的销售机构为招商证券,销售比例为 100%。销售比例以首次递进簿记室的申
购单为准,后续仅接受标位及申购量的修改。未填写销售比例的,均按照主承销商之间均
分计算/均归为牵头主承销商。
本表提交至簿记建档室。
式,传真等方式至簿记建档室后,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
不可撤销。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调整簿记时间。若因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
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金管理公司申购本期债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份)《网下申购申请表》,未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则以最后到达的为准,其前的均无
效。
电话进行确认。申购传真:021-58835169、021-58835170;咨询电话:021-235191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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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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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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