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中债
基金之 E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基金名称 天弘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中债 1-3 年国开债指数发起
基金主代码 00893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04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公告依据 规以及《天弘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天弘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4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4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4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4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4 日
天弘中债 1-3 年国开 天弘中债 1-3 年国开 天弘中债 1-3 年国开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债指数发起 A 债指数发起 C 债指数发起 E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8933 015791 02253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 - 是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注:天弘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4 年 11 月 14 日起增设 E
类基金份额,其他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开通范围以及开通时间,请参见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
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通过公司网上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含申
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 0.01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不含网上直销系
统)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0.01 元。收益分配转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新增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0.01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
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限制,并《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对于 E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基金管理
人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
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
准。
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 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以销售机构
规定为准。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
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 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设 E 类基金份额后,首笔 E 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前,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
照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
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
转换出业务, 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
告。
(6)投资者可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