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23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903号文准予注
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4年1月19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信用衍生
品等品种,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
风险。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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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的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
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
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1月0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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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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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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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
询等活动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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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3个月
作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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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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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险保护的金额,信用衍生品的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础
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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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
“深港通”)
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
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
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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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
监会系统工作,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处长,
中泰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
理。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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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 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
理,深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
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
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等职,
现任山东省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
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
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
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
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
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
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
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
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劳
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 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用
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中泰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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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年7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
限公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
理。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
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
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
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
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
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
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
理等职,2022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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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航先生,复旦大学金融专业硕士,曾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与产品
部产品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产品经理等职。2015年6月入职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历任量化
投资部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现任万家互联互通中国优势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互联互通核心资产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医药量化选股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红利量
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陈广益
委 员:苏谋东、周潜玮、郅元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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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收益;
法律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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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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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
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
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
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
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
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
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
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
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
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
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
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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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
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
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1)环境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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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90.85551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 2020 年 3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 年 1 月起任本行
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
心副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持工
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
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
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
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
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共 347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7018.61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
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
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
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
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
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
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1)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1)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1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1)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2) 中信证券山东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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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s.ecitic.com
(24)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金财富)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ciccwmweb/
(2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26)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6
网址:www.iztzq.com
(2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2)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9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3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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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35)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3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7)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4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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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4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7)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8)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4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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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jzq.com.cn
(5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https://www.kysec.cn/
(5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2943666
网址:www.cmschina.com
(5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9)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6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mszq.com
(6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62)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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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080 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63)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64)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7)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6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6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7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71)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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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7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7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7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fund.sinosig.com
(80)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s://www.tl50.com/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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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尹超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68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12月27日证监许可20232903号
文注册。基金募集期间自2024年1月17日至 2024年1月17日。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10,022,097.33元人
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1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有效
认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合计折算为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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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1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系统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非直销销售
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非直销销售
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2024年2月5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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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
的香港股票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香港股票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
或暂停交易、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
(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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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
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
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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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者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
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者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者群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M≥500 万 每笔 1,00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M≥500 万 每笔 1,000.00 元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针对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18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
赎回费。针对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未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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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180 日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30 日 0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
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
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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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群体)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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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为1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75%=78.7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78.75=10,421.25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持有时间为10日,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10,421.25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
有期大于30日,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持有期大于30日,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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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
无法正常运行。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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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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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4项外)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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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超
出前述比例部分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条款处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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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因尾数处理产生的损益不
视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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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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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相关优质上市公司,通过数量化模型精选个
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端装
备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宏观经
济、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的因素,对相关资
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决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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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界定
本基金所定义的高端装备主题上市公司是指在制造业中具有先进核心技术、产
品创新能力、高技术附加值和能够引领产品发展方向的企业,以及为上述企业提供
相关服务和产品的企业,同时涉及其产业链的上下游。具体而言,高端装备主题相
关行业包括:
①具有先进核心技术、符合国家高端制造重点方向的领域,包括国防军工、航
空航天装备、信息安全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等;
②技术附加值高、代表新经济发展趋势的制造业领域、以及具备先进制造能力
的企业,包括新能源、电子元器件等;
③与传统制造业的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升级以及进口替代相关的领域,包
括电力设备、电力及公用事业、汽车制造、通用机械、家电、交运设备、基建等。
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高端装备产业的外延将会逐渐
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行业的识别及认定。如个股经营范围或业务
重点发生转变,致使其具有高端装备基本面特征或致使其受益于高端装备产业,本
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分析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高端装备产业股票范畴。
(2)量化选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因子选股模型的方式进行个股选择。多因子模型是在对中国证券
市场运行特征的长期研究以及大量历史数据实证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环境分析
与判断,发掘并挑选出影响证券价格的各类因子并配以权重,进行量化分析,建立
股票价值评估体系,捕捉市场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选股使用到的因子及其包含的具体指标大致如下:
价值因子可以参考以下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现率(PCF)、市
销率(PS)等。
成长因子可以参考以下指标:PEG、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
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留存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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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考察投资标的的盈利质量,可以参考以下指标:总资产收益率(ROA)、
净资产收益率(ROE)、销售毛利率、资产负债率、自由现金流等。
技术面因子主要体现的是上市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和交易量,主要包括中
期的趋势类因子(12个月,24个月动量)和短期的反转类因子、流动性、资金流
向、换手率等指标。这些技术类的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基本面指标形成互补,
从市场表现维度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市场预期因子包括:分析师对估值、成长等财务指标的预期,以及预期的变化
等。
(3)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保证持股数量在一定的水平,通过分散化权重降低组合集中度风
险。
本基金在组合调整时将综合比较组合调整带来的潜在收益和组合调整的成本。
其中,组合调整的成本既包括固定的交易成本,也包括交易的冲击成本。本基金在
交易时将利用交易技术尽可能减少市场冲击,降低交易成本。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变化、预期回报、预期风险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对选
股结果进行优化,以确定个股的权重,构建风险收益最优的组合。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
策略执行,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
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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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券投资上,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控制债券投资风险。本基金将在利率合
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在预
期利率上升阶段,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在预期利率
下降阶段,在评估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增大债券投资的久期,以期获得较高投资收
益。
在确定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
券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并确定相应的期限
结构配置,以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用信用
分析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在信用债券的选
择时将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
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
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
例。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
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
及债券其他要素,综合评价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以及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
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
期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
而下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
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
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
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
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
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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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债券,以期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
选,确定投资决策。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
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适当控制债券
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利
用股指期货剥离部分多头股票资产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
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
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
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
行动态配置。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同时基于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运用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
作。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
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主要目的,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或
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
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
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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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本基金可通过融资交易的杠杆作用,在符合融资交易各项法规要求及风险控制
要求的前提下,放大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
略。
(四)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高端装备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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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
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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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不得持有信用风险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
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
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风险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
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7)、(18)、(19)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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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收益率*85%+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
恒生指数收益率*5%
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从沪深市场的上市公司中,选取通信设备、电力设备、
机械制造、航空航天与国防、电子、半导体、乘用车及零部件等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的公司作为样本,以反映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
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
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香港最早的股票市场指数之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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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
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发生变
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
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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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相关公告。
(九)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0月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财务日期2024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1,185,857.63 94.28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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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6,908,042.63 58.4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2,675,613.00 22.64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64,970.00 3.9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 -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N 1,137,232.00 9.62
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O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185,857.63 94.6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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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利
用股指期货剥离部分多头股票资产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
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
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
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
行动态配置。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同时基于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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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
作。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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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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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发起式A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0.70% 1.83% 6.55% 1.34% -7.25% 0.49%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发起式C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0.92% 1.83% 6.55% 1.34% -7.47% 0.49%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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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24年1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
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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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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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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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
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
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
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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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
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
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
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值。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规定进行估值。
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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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汇率来源,如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
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值分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
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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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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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暂停营业时;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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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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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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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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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息披露费用;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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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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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届时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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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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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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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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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供方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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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等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制人;
人发生变动;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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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时;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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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三)股票期权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
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四)信用衍生品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
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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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进
行信息披露。
(十七)融资参与情况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
公告。
(十九)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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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
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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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
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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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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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而
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
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利
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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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证券发行人经营
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出现风险。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股票市场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本基金持有股票部分将面临下跌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的相关规定。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
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
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
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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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
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
袋机制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
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1.50%。短期赎回
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
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
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
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
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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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
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
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1)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港股
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
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
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以上情形可能
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B)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
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机制,且个股涨跌幅不设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
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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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C)中小市值公司投资风险。中小市值公司存在业绩不稳定、股价波动性较
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风险,若本基金投资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
增加。
(D)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
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
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
险。
(E)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
股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F)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
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
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
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G)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
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T+2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
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
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A)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
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
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
或间接的影响。
(B)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
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
票,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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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C)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
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
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
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
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D)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港股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
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
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E)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
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F)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
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
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
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
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G)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
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
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
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H)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
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
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
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
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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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
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I)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
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
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
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
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投资人可能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B)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
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
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
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2)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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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了股票期权
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
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
投资审批事项。
(4)国债期货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
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
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
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
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
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融资交易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
融资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
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
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8)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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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少较少,导致难以
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
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
的风险。
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用
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9)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
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
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
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
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③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
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
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
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
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
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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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
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
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
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
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
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
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
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
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
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提起证
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
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
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
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
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
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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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④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
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
基础证券。
(10)主题配置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端装备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其未来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市场总体景气度的影响外,也很大程度上
取决于高端装备主题相关股票的未来表现。如果宏观经济状况、国家产业政策、经
济结构变革与调整等不利于高端装备主题相关行业的发展,则直接会影响到整个高
端装备主题相关产业群的发展,进而影响高端装备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表现,
从而影响基金的业绩。因此,主题配置风险是本基金重要风险来源。
(11)采用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管理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量化策略投资以广泛覆盖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为基础,包括宏观经济数据、行
业经济数据、证券与期货交易行情数据、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等。这些数据通常来源
于不同的数据提供商,并且因为不同的需要,在数据加工过程中可能遵循不同的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建立量化模型将以加工后的数据作为输入,因此,源数据错误或
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能直接影响量化模型的输出结果,形成数据风险。
此外,由于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指导投资决策,因此定量方法的缺陷在一定程
度上也会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投资策略所
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定量模型的具体设
定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最后,定量模型存在对
历史数据的依赖。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遵循量化模
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12)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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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保
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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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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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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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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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且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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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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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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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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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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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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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收
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新增、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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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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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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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示
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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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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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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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10%以上(含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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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
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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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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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
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
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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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设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0962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江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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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端装
备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高端装备主题相关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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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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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
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的,不得持有信用风险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
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
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风险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
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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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7)、(18)、(19)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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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
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
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网下新股申购中签后被锁定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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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通过电话或者邮件方式告知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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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
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
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
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
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
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
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
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
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
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
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
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
务授权人名章。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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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形式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
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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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
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资金账户开户名称: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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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
管理期货结算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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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力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
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分
别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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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
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
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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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
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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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
的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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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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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暂停营业时;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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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过书面或邮件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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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
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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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
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含通过电子直销系统
交易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开户及交易
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向订
制客户寄送。基金管理人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
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均向订制客户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
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
的内容如下:
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咨询、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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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查询、定制资讯、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服”—“服务中心”—“留言咨询”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栏
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详细咨询。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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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中
期报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销售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为销
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民生证券开通申
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关于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关于新增长江证券为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关于新增渤海证券等机构为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万家高端装备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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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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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