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 11 月 14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4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6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投资人应当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
市场,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
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受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影响
而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的策略风险、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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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等有关部分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
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依据《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和《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变更的部分进行更新,同时对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内容
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3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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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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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
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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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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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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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开放日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六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
日止。如该对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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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次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工作日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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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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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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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19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凌雯
联系电话:4001-166-866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忠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广东移动汕头分公司市场部市场分析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销
售经理岗,华泰联合证券销售交易部销售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客
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副总经理、机构
客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机构客户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兼),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潘山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曾任广东电信肇庆分公司大客户部大客户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部高级规划发展管理岗、企管秘书主管,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客户总部营销人员管理岗、综合督导岗,长江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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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八一路营业部(现黄冈赤壁大道营业部)总经理,长江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长江产业金融服务(武汉)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张波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理;兼任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彭刘
杨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岗、营运管理总部渠道督导岗\风险管理岗、信用业务部风
险管理岗\产品经理岗、信用业务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结构融资部总经理、质量控制部总经
理。
李世英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任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核算经理,湖北证券
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会计,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
务总部核算部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总部财务管理岗、核算管理岗、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
理、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石长胜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兼
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职于荆门市奥丝兰商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州证券营业部、
营销管理总部、江门东华二路证券营业部、长沙晚报大道证券营业部、湖南分
公司、零售客户总部、武汉分公司。
毛洪云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任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首席风险官,长江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
事。曾任职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固定收
益总部、资本市场部、质量控制总部。
何敏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
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曾任职于华中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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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梅慎实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绿控传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州
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职
于复旦大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华林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华东理工大学。
杜琦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法律合规部
总经理;兼任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
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债权债务清收岗,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监事,长江成长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张华女士,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工会主
席、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助理总经理。
潘山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柳祚勇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谷松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
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专员、经理、副总经理,培训中心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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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培训中心总经理,结构金融与场外业务部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
吴迪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
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曾任职于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
局;曾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研究所机
构业务部总监,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
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
合规部总经理。
潘进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总部
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长江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技术支持
岗、规划研发岗。
陆大明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兼任财务部总经理。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
券”)深圳营业部财务主管、上海总部财务经理、经纪业务总部财务经理、财
务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长江证券财务总部资金管理部经理;长江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零售客户总部职员;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负责人;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
(1)现任基金经理
漆志伟先生,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经理、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长江证
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2016年10月26日至
年03月17日任长江优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08月22日至2021年03
月17日任长江乐丰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04月12日至2020年03月17日任长江乐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6日至2024年02月23日任长江安享纯债18个月定期开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08月11日至2024年02月23日任长江
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10月17日起
至今任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
今任长江乐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8年08月
年09月25日起至今任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自2020年08月06日起至今任长江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今任长江致惠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2年04月28日起至今任长江丰瑞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4年04月18日起至今任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戚彧先生,2021年04月06日至2024年04月01日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柳祚勇先生,总经理潘山先生,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吴迪先
生,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漆志伟先生,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投资经理肖媛女士,产品与战略部总经理孙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梅刚先生,基金经理杨坤先生,基金经理王林希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
员杨秀昶先生,投资经理张帆女士,投资经理沈立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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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及报告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人分配基金收益;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15年以上;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变现和分配;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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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他法律行为;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
为的发生。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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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
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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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
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依据基金管理人审批机构和制度
效力的不同,原则上依次分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和部门内部
实施细则等。
公司章程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行中原则性、框架性和方向性的规
章制度,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
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
具体规章主要指根据有关监管或内控要求规范基金管理人各类业务运作或
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
员管理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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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内部实施细则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各部门为满足部门内部运作管理要求
发布的仅在部门内部实施的各类规范性要求等。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
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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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
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
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
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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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
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
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
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
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
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
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
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831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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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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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19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联系人:邓凌雯
电话:021-65779555
传真:021-65779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网址:www.cjzcgl.com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
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19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联系人:何永生
电话:021-65779545
传真:021-657795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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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郭和珍
联系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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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9日证监许可2019664号文
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六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六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
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自2019年8月26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9年9月20日结束募集。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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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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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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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以六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六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
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
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办
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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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
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
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
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
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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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若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况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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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包含10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
回时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
(包含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应全部赎回。如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
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包含10份)
的,注册登记系统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
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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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4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25%,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天 1.50% 1.50%
N≥365 天 0.00%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
算)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
惠。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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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
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 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0.4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可得到的本基
金A类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40%)=99,601.5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550=94,409.0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94,409.0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0.0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可得到的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数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50=94,786.7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94,786.73份C类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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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6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5%=5.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10,494.75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10,494.75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6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90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90=10,490.00元
赎回费用=10,49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490.00-0.00=10,490.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个
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9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10,490.00元。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
期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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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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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
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
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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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
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但延期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
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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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公告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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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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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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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
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
期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地方政
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
具。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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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
究、公司研究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
基础上,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类别配置策略,在严谨
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利率债券策略
①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国内宏观经济与综合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预判出未
来利率水平的变化方向,结合债券的期限结构水平,债券的供给,流动性水
平,凸度分析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②久期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情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债券市场供给水平
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预判,结合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及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
整组合的久期,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③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骑乘操作策略,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比持有到期更高
的收益。在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陡峭时,选择投资并持有债
券,伴随债券剩余期限减少,债券收益率水平较投资初期有所下降,通过债券
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信用债券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研发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的基础上,考察信用资质变
化、供需关系等因素,制定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①基于信用资质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框架,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
系,根据债务主体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客观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
平,对债券进行独立、客观价值评估。规避信用状况恶化的发债主体,挖掘市
场定价偏低的品种。
②基于供给变化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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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债券供给变化,对资产组合做出相应调整。根据市场资
金松紧程度和参与主体的交易意愿判断未来债券市场的走向,采取合适的投资
策略来获取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
略等,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
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1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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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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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
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2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
债综合财富细分指数之一。该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
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限1年以下的债券,是一个反
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
策略, 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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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
综合财富细分指数之一。该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
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限在 1-3年(含1年)的债券,
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能较好的反映本基
金的投资策略, 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
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投资决策,确定公司所管理资产的长期
战略及发展方向。
(1)宏观经济分析师主要从宏观经济分析、货币政策分析和财政政策分析
三方面入手,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2)债券分析师主要从债券市场交易情况分析、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分析
寻找投资机会,选择最佳的交易策略;
(3)基金经理结合宏观经济、债券市场两方面研究结果定期确定基金投资
方案;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形成最终投资方案;
(5)基金经理负责执行通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的投资方案;
(6)交易指令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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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0
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745,965,306.62 99.86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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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细
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号 (元)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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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MTN001
创 MTN003
MTN001
资 CP001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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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有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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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09月30日,相关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月 25 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0 日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月 01 日至
月 30 日
月 25 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月 30 日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60%+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2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20%;(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9月25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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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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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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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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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
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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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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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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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
将按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A类基金
份额免收申购费;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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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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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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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
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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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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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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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
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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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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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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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
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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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1)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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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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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资产价值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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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发表侧袋机制启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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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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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
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
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
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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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等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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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债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
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六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六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
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由于本基金为定期开放产品,因此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
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
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
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所投资或
持有的基金资产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
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
制。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拟投资市场为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所投资资产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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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述市场均属于发展成熟、交易活跃的交易场所,上述金融工具也具有较强的
流动性,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
性。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
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
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
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但延期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直到全部赎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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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
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经理发起,经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决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依照法律法规、《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采取上述除第(6)、(7)项以外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
造成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增加赎回成本等,从而使基金投资人产生一定资金损
失;由于采取上述第(6)项摆动定价机制,基金投资人需承担基金申购和赎回
时基金份额净值被摊薄的成本。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人有以下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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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
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
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基金份额和侧袋账户基金份额,侧袋账户基金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
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
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便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
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
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等申购受限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投资人同时持有的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
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长期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五)其它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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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
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六)特有风险
个开放期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的规模可能大于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因市场利率波动、信用利差变化等因素造
成本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大于普通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1)本基金每六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
资品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
面临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
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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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
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
作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许多其它的特有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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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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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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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理;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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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及报告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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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15年以上;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变现和分配;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他法律行为;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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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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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申购、赎回价格;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上;
赎回款项;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投资运作;
分配;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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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披露文件;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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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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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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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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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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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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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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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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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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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任基金管理
人、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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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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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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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成立时间: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号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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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地方政
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
具。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
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1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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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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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一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对方,对方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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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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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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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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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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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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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①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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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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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情形的处理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差错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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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等),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
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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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
明书或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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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复核、审查后,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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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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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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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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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寄送服务
电子对账单服务: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
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值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也可在交易日的工
作时间通过客服热线或在线服务进行人工查询。
(三)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个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定期为已定制的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服务、电子邮件及各销售机构网
点柜台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服热线:4001-166-866
客服传真:021-65779500
公司网址:www.cjzcgl.com
客服邮箱:cjzg-service@cjsc.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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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事项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防范不法
分子冒用公司员工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提示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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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 年 03 月 31 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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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江安盈
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
变更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
服务系统应急演练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第二季度报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
服务系统应急演练的公告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站系统
暂停服务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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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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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江安盈中短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
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
免费查阅。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