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融高质
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中融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5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1〕1737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优
质企业外,还可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
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还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
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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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
风险,还可能面临与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主要对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
示、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
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内
容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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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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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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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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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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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
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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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计算、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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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
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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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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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闫军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7.5 亿元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75.5%,上海融晟投资有限
股权结构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24.5%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英证券董事长、国联证券(香港)董
事长、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协会员监事及发展战略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上交所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计准则委员会资本市场委员会
委员、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会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A 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
执行总经理,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
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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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里昂证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基金等公司董事,中国证券
业协会创新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邱晓健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现任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金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湖北美尔雅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国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
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张焕南先生,董事,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曾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
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
办主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兼任民生加银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雪芹女士,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
学家、总裁助理。曾任职于山东经济学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闫军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曾任
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
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 年 6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联席总裁。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
金融学兼职教授,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研究院院长。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
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
朱恒源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
创业与战略系教授。曾任广东省珠海市江海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
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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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中国改革开放 40 年物流行业特殊贡献专家;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战略课题组核心专家;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曾在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宋欣宇先生,监事,理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行政负责人(A 角)、国联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无锡国联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赵丹婷女士,监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及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曾任职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闫军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曹健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
务负责人;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3 年 5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
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副总裁等,自 2024 年 4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
长。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
区域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渠道经理、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市
场部经理。2018 年 7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总经理等,
自 2024 年 4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审计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经理;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经理。2016 年 6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督察长等,自 2024 年 4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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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官。2022 年 8 月加入公司,自 2022 年 8 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鲁旦先生,副总裁,金融学博士。曾任德意志银行分析师;塞克基金高
级研究员、交易员;摩根斯坦利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摩根基金管
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债券投资总监。2023 年 5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
司董事总经理,自 2024 年 4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甘传琦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 年 7 月至 2017 年 3 月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 4 月加入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联
席总经理。现任本基金(2021 年 11 月起至今)、国联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06 月起至今)、国联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02 月至 2020 年 09 月)、中融强国制造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02 月至 2019 年 01 月)、国联医疗健康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09 月至 2020 年 09 月)、国联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03 月起至今)、国联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08 月至 2023 年 11 月)、国联成长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2 月)、国联产业趋势一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12 月至 2023 年 04 月)、国联行业先锋 6 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02 月至 2023 年 04 月)、国联优势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01 月至 2023 年 03 月)、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04 月起至今)、国联研发创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3 年 03 月起至今)、国联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07 月起 2024 年 10 月)的基金经理。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郑玲女士,公司总裁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委员:柯海东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甘传琦先生,权益投资部联席总
经理;钱文成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
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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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刘鲁旦先生,公司副总裁。
委员:王玥女士,固收投资一部总经理;杨宇俊先生,固收投资三部总经
理;潘巍先生,固收投资二部及固收研究部总经理;沙月女士,固收研究部联
席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崔帅帅先生,固收
交易部总经理。
(3)多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王喆先生,公司多策略投资总监,多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委员:刘斌先生,多策略投资部 FOF 投资负责人;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
部及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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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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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
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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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
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
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
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
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
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
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
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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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
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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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
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
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
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
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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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
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
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
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
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
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
/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
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
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302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8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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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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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
联系人:巩京博、徐冉
网址:www.glfund.com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交
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
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trade.glfund.com/etrading/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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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客服电话:0573-96528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066-1199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中海中心 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95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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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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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185425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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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客服电话:956066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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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客服电话:95321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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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服电话:4008-918-918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0771-95563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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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400-818-8118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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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话:4008323000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客服电话:95358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法定代表人:戚侠
客服电话:95335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400-68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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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021-20587260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
金融大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戴佳璐
电话:0755-23375492
客服电话:40018-40028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
期 A 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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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391 / 400-800-5000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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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联系人:王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客服电话:(024)9534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客服电话:400-620-0620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1208810
客服电话:95325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电话:400-618-3355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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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400-6533-789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 1 号
法定代表人:何帅
客服电话:400-888-0008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 203 号 4 楼南部 4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第 35 页 共 157 页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868 号 22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868 号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第 36 页 共 157 页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69 号间 9 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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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4008773772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露平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服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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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服电话:400-080-5828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服电话:400-001-8811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周欣
客服电话:4001019301 / 95193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第 39 页 共 157 页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8028
客服电话:400-001-1566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东航中心 1 号楼 3 层 304B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7531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第 40 页 共 157 页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2465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第 41 页 共 157 页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的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 号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第 42 页 共 157 页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3 层 D303 号
第 43 页 共 157 页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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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克
网址:www.gl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负责人:马靖云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第 45 页 共 157 页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治华、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第 46 页 共 157 页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等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C 两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本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第 47 页 共 157 页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理人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首次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人民币,其他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十一、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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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
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
单笔金额 认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80%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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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
的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00)/1.00=9,886.4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9,886.42 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5.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销售
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认购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
额和金额等信息。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 50 页 共 157 页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 51 页 共 157 页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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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
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
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
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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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
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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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
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
金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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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
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1.00%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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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365 日 0 Y≥30 日 0
(注:Y:持有时间)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用总额的
赎回费,将赎回费用总额的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用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 个月=30 日)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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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42,835.7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500=43,478.2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 43,478.26 份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金
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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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3 个月,适用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0%=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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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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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集中度的
情形。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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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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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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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
部分基金的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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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高质量成长
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高质量成长主题
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研判,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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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收益水平,动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优
化投资组合。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分享高质量成长以及经济转型
所带来的行业投资收益,努力挖掘高质量、具备长期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1)高质量成长主题的界定
在当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下,坚持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针有助于我
国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稳步提升,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过程中需
要不断增强创新能力,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推动企业自身成长和升级,提
高竞争优势、引领创造市场新需求。
本基金的“高质量成长主题”是指在国内经济发展的当前环境下,盈利质
量高且具有长期持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界定的高质量成长股票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向,依托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
有引领、带动作用,发展前景广阔,发展韧性强劲;
的成长空间和较好的发展趋势;
或降低成本,具有可持续、高质量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动力,具有在所属行业内
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的能力;
潜力的增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
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增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
收益/利润总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
(PS)和总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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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行业景气度、行业相对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行业
配置及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行业发展数据,深入进行上、下游产业链研究,适时对
各行业景气度变化情况进行研判,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的行业。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进行动态分析,适时增加相对估值水平
较低的行业的配置比例,降低相对估值水平较高的行业的配置比例。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价值为本,成长为重”的合理价格成长投资策略来确定具
体选股标准。该策略通过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估框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
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运用(定量的)财务分析模型和资产估值模型,重点关
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
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通过运用(定性的)上市公司质量评估模型,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
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高质量成长主题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安全性和流动性是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时的主要关注因素。本基金通过深入
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综
合考虑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
具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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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将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
价值分析、债股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
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
利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
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
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
作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
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通过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
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隐含波动率水平、套期保值的稳定性等指
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流动性好、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
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
投资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
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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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
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
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高质量成长
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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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净值的 10%;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股票总市值的 20%;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净值的 15%;
债券总市值的 30%;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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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10%;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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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该指数是在上海、深圳证券市场中
选取规模大、流行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 A 股股票为成分股样本编制而成,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
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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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
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
代表性。
若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
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
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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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其中:股票 245,999,324.19 91.48
其中:债券 14,925,753.12 5.55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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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6,341,370.00 10.01
C 制造业 192,219,608.76 73.0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D - -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920,418.00 3.0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2,810,205.00 1.07
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 -
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4,944,870.00 1.8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N - -
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O - -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788,687.00 2.5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1,025,158.76 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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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4,974,165.43 1.89
合计 4,974,165.43 1.89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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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例(%)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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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外其
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 年 12 月 08 日对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
行处罚(深建罚2023259 号)。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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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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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13.33% 1.59% -15.78% 1.11% 2.45% 0.48%
-15.71% 1.08% -9.03% 0.72% -6.68% 0.3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6.75% 1.38% -11.94% 0.91% -14.81% 0.47%
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13.75% 1.59% -15.78% 1.11% 2.03% 0.48%
-16.13% 1.08% -9.03% 0.72% -7.10% 0.3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7.79% 1.38% -11.94% 0.91% -15.85% 0.47%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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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
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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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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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
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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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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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
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
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
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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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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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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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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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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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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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
关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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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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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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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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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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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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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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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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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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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应对基
金合同可能触发终止情形的事项及时进行提示;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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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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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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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
相关事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
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
进行充分披露。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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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
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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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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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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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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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
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混合型基金,股票部分重点投资高质量成长主题相关
证券,因此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面临目标主题股票所具有的特定风险,或者
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
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
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
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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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
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
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
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
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
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
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
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
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
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
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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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
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
增大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
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
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将遵
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
七、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者分散度较高,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集中度不存在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的情形,机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基金管理
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
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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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
性风险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
性风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
时,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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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
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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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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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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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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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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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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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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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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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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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
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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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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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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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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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可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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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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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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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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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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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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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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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02-0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中粮置地广场 A 座 11 层
邮政编码:100011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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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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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高质量成长主题
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高质量成长主
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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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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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
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 2、9、16、17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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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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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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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
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
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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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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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其他账户。
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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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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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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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后得
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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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
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
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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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
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14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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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
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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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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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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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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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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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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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
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
认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
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
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
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
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
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客服邮箱
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供
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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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
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gl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s@gl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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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2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
告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名称变更
的公告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
告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基金直销电子
交易平台等业务临时暂停服务的公告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
善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告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基金直销电子
交易平台等业务临时暂停服务的公告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武汉佰鲲基金
告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基金直销电子
交易平台等业务临时暂停服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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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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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融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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