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思特”、“发行人”或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以下
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
(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
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
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深证上〔2023〕
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上〔2020〕343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
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4〕237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
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
〔2023〕1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以及深交所有关股
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
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
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方式、发行流程、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及
缴款、弃购股份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投资
者在 2024 年 11 月 22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关要求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册及
提交核查材料时请登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
商)”或“华泰联合证券”或“主承销商”)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
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
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华泰联合证券负责组织实
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
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
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
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
简称“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将按照相关规
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
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询
价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
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
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
区间进行报价。
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
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
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
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
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
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
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50.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00 万股,
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0.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00 万
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950.00 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950.0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的 49.2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
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应当结
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
(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
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招股意向书刊
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4 年 10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
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的
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如申购规模超过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
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参与本次英思特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T-5 日)中午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
料,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材料。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
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
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
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
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
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
工作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询价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
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应按
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
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
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
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
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
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4
年 10 月 31 日)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总资产金额的估值日为《招股意向书》
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 年 10 月 31 日)。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
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 年 11 月 11 日,T-9 日)的产
品总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
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
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
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
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证券业协会。
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
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
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
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剔除报价最高部
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
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
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
数量、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
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
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
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发行价格如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
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
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
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
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包
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
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
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
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已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本
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
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
核查系统(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提交承诺函及相关
核查材料,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承诺
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网下投资者: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24 年 11 月 14 日(T-6 日)为基
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
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
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当在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
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
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网上投资者: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
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2024 年 11 月 22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
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
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 8,000 股,具体网
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4 年 11 月 20 日
(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4 年
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商将根据申购情况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T 日)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
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
行回拨机制”。
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
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
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T+2 日)16:00 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
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
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
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
号中签结果公告》”)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4 年 11 月 26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
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
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
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
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
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
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
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
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放弃认购的
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
的次数合并计算。
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包头市英
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
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
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
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 C39。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
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
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
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
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
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证监许可〔2024〕1376 号)。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公司所处行
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为 C39。本次发行的保
荐人(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英思特”,股票代码为
“301622”,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为 11,593.1880 万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仅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
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中的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927.3822 万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826.0000 万股,占扣除
初始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
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和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4 年 11 月 26 日(T+2 日)刊登的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
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
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负责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上述时间内,投资者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
格和拟申购数量。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
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关于深
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
《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4 年 11 月 15 日(T-
华泰联合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
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之“(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
资者标准及条件”。
只有符合华泰联合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
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
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
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
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
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
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
或向其进行配售。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T-1 日)进行网上路演推介,关于
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4 年 11 月 20 日(T-2 日)刊登的《包头市英思特
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
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行的最低申报数量为 50 万股,申报数量超过 5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00 万股的整
数倍,且不得超过 95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950 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的 49.2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
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
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
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人(主
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
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的名单等信息。
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
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公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或者接受其他网下投资者
的委托,代其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的估值定价方法、估值定价参数、有关
报价信息,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的上述信息,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
就上述信息进行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以“博入围”等目的故意压低、抬高报价,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
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
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
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4 年 11 月 14 日(T-6 日)登载于深交所
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
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币普通股(A 股)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注册(证监许可〔2024〕1376 号)。发行人股票简
称为“英思特”,股票代码为“301622”,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
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
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
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
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
者,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及条件”。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
投资产品。
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2,898.2970 万股。
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为 11,593.1880 万股。
量为 144.914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
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
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
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
机制”中的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927.3822 万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826.0000 万股,占扣除
初始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
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和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4 年 11 月 26 日(T+2 日)刊登
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
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
核查系统(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提交承诺函及相关
核查材料,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承诺
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 期 发行安排
披露《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和《招股意
T-6 日
向书》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周四)
网下路演
T-5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中午 12:00 前)
(周五) 网下路演
T-4 日
初步询价日(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截止日
(周一)
T-3 日
(周二)
确定发行价格
T-2 日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如有)
(周三)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周四)
日 期 发行安排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五)
网上申购配号
T+1 日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周一)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获配缴款日(认购资金到账截止时间 16:00)
网上中签缴款日(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
(周二)
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和包销金额
(周三)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网上披露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周四)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
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
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
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T-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T-5 日)期间,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网下
投资者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
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4 年 11 月 21 日(T-1 日)安排网上路
演,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4 年 11 月 20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
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仅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为 144.914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
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
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
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最终战略
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的原则进
行回拨。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4 年 11 月 26 日(T+2 日)公布的《网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将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人跟投机构
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③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④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4 年 11 月 20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
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
数量进行调整。
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承诺
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
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限售期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
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华泰创新,其获配股
票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将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如
发生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事项,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4 年 11 月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
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成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以下简称“CA 证书”)方可参与本次发
行。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
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相关配售对象处于注册有效期、缴款渠道畅通,且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注册的银行账户等申购和缴款必备工具可正常使用。
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
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
凭证日均市值应当在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
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
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
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
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
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登记条件;
③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
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
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④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成
为配售对象的,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
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
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
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人
(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⑧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证券
投资产品;
⑨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和年
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
⑨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与其
提供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参与初步询价时,配售对象
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招股意向
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
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
原则上不得超过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与
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中午 12:00 前在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填写并提交承诺函、相
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
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
初步询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
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如实提供
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
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
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
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
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
披露。
(二)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的提交
所有投资者必须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T-5 日)12:00 前登录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核 查 系 统 ( 点 击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核 查 系 统 链 接 地 址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建议使用 Chrome 或 IE10 以上
浏览器)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投资者进入上述网页界面后,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注册”操作进入
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后,提交核查资料。建议参考“登录/注册”按钮右边的“帮
助”链接查看 IPO 项目用户操作指引。
如有问题请致电 0755-81902001,0755-81902002 咨询。
(1)需要提交的资料: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
(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此外,除公
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以
及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和私募基金
备案证明材料。
(2)系统递交方式
登 录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
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用户注册登录及信息报备。
第一步:登陆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入系统后方能录入相关
信息。若投资者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找回密码”按钮录入相关资料找回密码。
第二步:投资者登录后,选择“创业板 IPO”-“英思特”,点击“申请”按
钮。并按以下步骤操作:
“我同意”进入下一步。投资者需要确认其自身或其管理的产品是否有属于私募
基金的范畴,若有则需在此页面“是否需要私募基金出资方填报”处勾选。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 年 10 月 31 日)的资产规模
或资金规模证明文件。投资者以自营投资账户申购的,投资者应出具配售对象最
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 年 10 月 31 日)的
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投资者以管理的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
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申购的,应为
其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分别提供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
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 年 10 月 31 日)产品总资产证明文件。投资者应确保
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资金规模或总资产规模与所提供的证明
材料一致。请投资者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相应信息,有两种方式
录入相关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关于“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以下填写说明:
(一)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
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
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单位(元),精确至小数点后 2 位,金额添加千位分隔
符。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
五个交易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示例 8,125,254,000.00。
(二)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
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②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单位(元),精确至小数点后 2 位,金额添加千位
分隔符。示例 8,125,254,000.00。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
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
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
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③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
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单位(元),精确至小数点后 2 位,金额添加千位分隔
符。示例 8,125,254,000.00。
网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本款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
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中,归属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
材料,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
户理财产品或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
查材料。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核查材料的,其网
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视为无效。
《承诺函》《投资者关联关系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投资者也可以自
行准备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格式要求且符合本次发行资产规模截止时点要求的
《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进行上传)、《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如有),
打印、盖章、填写落款日期,扫描后与《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私募基金
备案证明》(如有)上传至系统,如还有其它相关资料,可在“其它附件”中上
传。
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备案,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资料
提交后,请关注申请状态,直至申请状态为“审核通过”,则表示完成备案。若
发现是“退回”状态,请查看退回原因,并在规定时间段内重新提交资料。
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资料并完成备案,则其网下
报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
特别注意: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并通
过系统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及资产证明材料。《网下投资者承诺函》
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
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
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
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
表》。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
(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
产规模报告》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
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
规模。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
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以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
一个自然日(即 2024 年 10 月 31 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配售对象为自营投资账
户的,以公司出具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4 年 10 月
构公章。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资
产规模,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
者未按要求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T-5 日)中午 12:00 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
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
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如核查递交系统出现故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沟通,并采用应急通道
提交核查材料。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
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
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
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
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
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
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
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
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
责任。
(四)初步询价安排
年 11 月 14 日(T-6 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置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
供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在询价开始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
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
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
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二十年。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痕时
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
据或者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资料。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
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
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
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能参与本
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时间内,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才能参与初步询价。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
否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的相关要求。同
时,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相关要求及
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
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
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
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
及配售。
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
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 3 个,且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的差
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
要调整报价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
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定
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50.00 万股,拟
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0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
数量超过 50.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0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
不得超过 950.00 万股。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
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
交易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询价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
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应按
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
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
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
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
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
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总资产金额的估值日为《招股
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 年 10 月 31 日)。配售对象成立时
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 年 11 月 11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
额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
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
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
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
申购无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
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证券业协会。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
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
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950.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50.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0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
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交由其处理: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或者接受其他网下投资者
的委托,代其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的估值定价方法、估值定价参数、有关
报价信息,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的上述信息,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
就上述信息进行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以“博入围”等目的故意压低、抬高报价,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
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
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
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
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要求的投
资者报价。
(二)定价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
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
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
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
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
除部分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
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
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
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
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
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三)有效报价的确定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报价未被剔除,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
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
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
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
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
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可参与本次网下申
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 2024 年 11 月 21 日(T-1 日)刊登的《发
行公告》中披露。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
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
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
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
售实施跟投。
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
将在 2024 年 11 月 21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T 日)的 9:30-15:00。2024 年 11
月 21 日(T-1 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
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
数量须为初步询价时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
购。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4 年 11 月 26
日(T+2 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
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
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
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 5,000 元市值可
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
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 8,000 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 2024 年 11 月 21 日(T-
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
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4 年 11 月 22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4 年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
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结
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
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日(T-2 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回拨机制如下: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小
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
至网下发行,《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如果最终战略
配售数量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则不进行回拨,初始网下、网上发行数量不变。
上述回拨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且不超过
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20%。回拨后
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70%;前述所指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扣除战略配售数量计算,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
比例限售方式而限售的 10%的股份,无需扣除。
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T+1 日)在《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
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机制后,对网下投资者采取同类投
资者比例配售方式进行网下配售。具体配售原则如下:
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
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
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
资金(以下简称“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所有不属于 A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B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B。
按照各类网下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
例关系 RA≥RB 进行配售。
调整原则: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
的 70%向 A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
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
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确保向 A 类投资者的配
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
整。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
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
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
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
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其有效申购
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
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公告中获得初步配
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 2024 年 11 月 26 日(T+2 日)8:30-16:00 足额缴
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
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
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
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
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
户一致。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
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1622”,未注明或备注信息
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4 年 11 月 28 日(T+4 日)刊登的《包头市英思
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
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
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
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
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
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
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
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
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4 年 11 月 26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
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
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
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
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
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
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
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
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T-2 日)前(含当日)足
额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容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T+4 日)对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
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
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
体情况请见《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的;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
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涉及投资者资金缴付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及业务流程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缴付资金
加算利息返还投资者。
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
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
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发行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保平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稀土高新区阿拉坦汗大街 19 号(稀土高
新区科技产业园区 A1-B1)
联系人:范立忠
电话:0472-6919025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28 层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755-81902001、0755-81902002
联系邮箱:htlhecm@htsc.com
发行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