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2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401,544,698 股为基数,扣除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66,942,396
股后的股份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人民币 0.50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不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如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
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保持“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相应分配总额。
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公司 2024 年 11 月 14
日收盘价-0.0476118 元。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等情况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9月20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过,详见2024年9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河南恒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0.50元(含税),送红股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
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保持“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
整相应分配总额。
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红
的总股本*每股分红金额,即66,730,115.10元=1,334,602,302股*0.05元/股。因
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本次
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应以0.0476118元/股计
算 。 ( 每 股 现 金 分 红 金 额 =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总 股 本 , 即 0.0476118 元 / 股
=66,730,115.10元/1,401,544,698股)。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
前提下,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476118元/股。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24年11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 方案 :按分 配比 例不 变的 原则 ,扣除 公司 已累 计回 购股份
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10股派0.45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
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
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
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ª;对于QFII、RQFII外的其
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ª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现金红利发放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注: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11 月 6 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
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无。
七、调整相关参数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河南
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
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上述回购方案中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3.13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3.08元/股,具体调整计算如下: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3.08元/股=3.13
元/股-0.0476118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
生效。
八、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371-69588999
咨询传真:0371-69588000
咨询联系人:张召平、谢建红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