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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景科技: 腾景科技2024年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31 19:08:16

证券代码:688195        证券简称:腾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3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分红方案经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6 月 1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
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
利。
   (1)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实施 2024 年中期分红的议案》:公司 2024 年三季度分红拟以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董事会审议中期分红方案后若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
配比例进行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29,35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数 382,133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128,967,867 股。公司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2,896,786.70
元(含税)。占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3.25%。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红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28,967,867×0.10)÷129,350,000≈0.0997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全部类型股份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
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
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1-38178242
     特此公告。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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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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