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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 “21珠港01”2024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8 05:55:32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24-097
债券代码:149667.SZ      债券简称:21 珠港 01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1 珠港 01”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债券简称:21 珠港 01
       债券代码:149667.SZ
       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
       债券付息日:2024 年 10 月 21 日
       计息期间:2023 年 10 月 19 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
   凡在 2024 年 10 月 18 日(含当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10 月 1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
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 2021 年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1 珠港 01”)将于
期间的利息。根据《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21 珠港 01/149667.SZ
  (三)发行主体: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2 亿元
  (五)债券期限:5 年期,在第 3 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首
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 4.20%,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
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后 2 年票
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或减去调整基点,在债
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
不变。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七)每张派息额:人民币 4.20 元(含税)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九)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
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 3 年的利息在投
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
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
券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10 月 19 日为该计息年度
起息日。
  (十一)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2 年至 2026 年每年
的 10 月 19 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2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10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十二)兑付日:2026 年 10 月 19 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4
年 10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三)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四)担保情况:无
  (十五)信用级别: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诚信国际评级”)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出具的《珠海港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中诚信国际评级决定维持公
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
级为 AA+。
   (十六)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20%。
每 10 张“21 珠港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42.00
元(含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2.0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3.60 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
  (二)除息日:2024 年 10 月 21 日
  (三)付息日:2024 年 10 月 21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0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21 珠港 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已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将本次付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
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
为准。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
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率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
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34 号),
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女士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 93 号铭泰城市广场 1
栋 20 层
         联系电话:0756-3292225、3292229
         邮政编码:519015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先生、于先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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