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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 关于蒙娜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19 20:14:06

证券代码:002918           证券简称:蒙娜丽莎              公告编号:2024-069
债券代码:127044           债券简称:蒙娜转债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分别召开了
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蒙娜丽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蒙娜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蒙娜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8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变更“数字化管理系统及智能仓库建设项目”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约 26,519.53
万元(包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用于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蒙娜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
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
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回售价格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
不算尾)。
  其中:i=1.50%(“蒙娜转债”第四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8 月 16 日至 2025 年
  t=33 天(2024 年 8 月 16 日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50%×33/365=0.136 元/张(含税)。
  综上,“蒙娜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136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蒙娜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
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109 元/张;对于持有“蒙娜转债”的合格境
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136 元/张;对于持有“蒙
娜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136 元/张,
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四)回售权利
  “蒙娜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蒙娜转债”。“蒙娜转债”持
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
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
布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9 月 18 日至 2024 年 9 月 24 日的回售申报期
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
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
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投资者
回售款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
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蒙娜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回售款划
拨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4 年 10 月 8 日。回售期满后,公
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蒙娜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蒙娜转
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
交易、回售、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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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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