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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 关于长集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19 00:00:43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28105        债券简称:长集转债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集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长集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
件首次满足后可按《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长集转债”
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
行使回售权,“长集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 2024 年 8
月 5 日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长集转债”当期
转股价 6.40 元/股的 70%(即 4.48 元/股),且“长集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
年度(注:
    “长集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 5.30 元/股,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起生效)。
根据《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长集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
“长集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根据《募集说明书》,“长集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
加股本的情形)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
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
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0%(“长集转债”第五个计息年度,即 2024 年 4 月 9 日-2025
年 4 月 8 日的票面利率),t=165 天(2024 年 4 月 9 日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算
头不算尾,其中 2024 年 9 月 20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0%×165/365=0.814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长集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814 元/张(含息、税)。
   “长集转债”持有人可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长集转债”,
                                  “长
集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公司的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
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
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9 月 20 日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回售申
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
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
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
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
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长集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
账日为 2024 年 10 月 8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4 年 10 月 9 日,投资者回售款
到账日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长集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长
集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
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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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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