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广发证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2024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13 23:11:35

债券代码:148066                               债券简称:22 广发 11
债券代码:148067                               债券简称:22 广发 1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支付 2023 年 9 月 19 日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期间的
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第五期)
“148066”;本期债券品种二简称为“22 广发 12”,债券代码为“148067”。
亿元,票面利率为 2.55%;品种二发行期限为 5 年,发行规模为 5 亿元,票面利
率为 2.95%。
品种二付息日为 2023 年至 2027 年每年的 9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
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
评委函字[2024]跟踪 0169 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22 广发 11”的票面利率为 2.55%,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
“22 广发 11”派发利息人民币 25.5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20.4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25.50 元。
  本期债券“22 广发 12”的票面利率为 2.95%,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
“22 广发 12”派发利息人民币 29.5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23.6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29.50 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品种二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2.95%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前 2 个交易日,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
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等机构领取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关于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
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3 楼
联系人:刘海晖、邓佳、曹旭、隋新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90021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联系人:宋岩伟、王怡斌、张智骁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之星资讯

2024-09-18

证券之星资讯

2024-09-18

证券之星资讯

2024-09-18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