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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普集团: 拓普集团关于可转债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4 21:01:24

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8
转债代码:113061        转债简称:拓普转债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付息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2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7 月 15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7 月 15 日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7 月 14 日至 2024
年 7 月 13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拓普集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拓普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 × 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将初始转股价格由 71.38 元/股调整为 70.92 元/股。
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拓普集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
“拓普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7 月 14 日至 2024 年 7 月 13 日。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4%(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拓普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
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利
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4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32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4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4-86800850
  联系邮箱:tuopu@tuopu.com;gyc@tuopu.com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三)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电话:021-58708888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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