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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科材料: 天驰君泰:关于鑫科材料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更新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07 00:00:0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
泰(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汪泳艳律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由董事长宋志刚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9:30—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股份数 189,224,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767%。经核
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6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9,409,200 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2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
保值业务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的议案》 ;
  (9)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议
案》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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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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