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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锂科: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
审批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
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业务管理运作中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
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
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在中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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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产品的交易品
种;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
易数量的 90%,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现货量的 90%;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
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
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
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
值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并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对套保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
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应加
强对套保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
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 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辖采购部、期货小组、风控小组、财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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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四个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审议金融衍生业务年度预算和套期保值方案,并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
划范围内,对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审批;
  (三)经纪公司的选择和开户;
  (四)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五)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六)对外交易和资金调拨授权;
  (七)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采购部是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发起部门和期现业务
损益的承担部门。
  第八条 采购部主要职责:
  (一)按照要求的内容及格式提交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资
格的请示和开户申请;
  (二)按照办法要求的内容及格式编制并提交本部门年度商
品衍生业务计划或调整计划。在批复的年度计划范围内,根据现
货经营情况制定并提交具体的保值方案,并对业务合规性承担主
体责任;
  (三)在交易前合理安排保证金或银行信用额度,保证套期
保值业务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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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现货经营情况及批复的保值方案向期货小组交易
员下达交易指令,确保期货开平仓操作与所保值的实物操作相匹
配。在套保关系存续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并向期货部进行汇报;
  (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提供套期保值平仓说明。
  第九条 期货小组负责提供期货交易、后台操作等专业支持。
  第十条 期货小组主要职责:
  (一)收集采购部申请成功的套期保值方案,做好台账记录;
  (二)核对采购部的期货操作资质授权;
  (三)根据采购部下单指令进行下单交易,并及时将成交记
录与采购部确认成交。
  第十一条 风控小组牵头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管理
工作。
  第十二条 风控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采购部开展商品衍生业务的资质申请和保值方案提
出审批意见;
  (二)牵头编制公司商品衍生业务年度计划;
  (三)复核成交记录与保值方案的匹配性,核对账单与保证
金监控账单的匹配性;
  (四)牵头编制商品衍生业务相关报告,监控商品衍生业务
风险情况,及时提示预警。
  第十三条 财务小组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流程进行会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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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财务操作。
  第十四条 财务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批期货资金调拨申请,安排账户保证金,复核期货
资金调拨记录;
  (二)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和公司制度要求对相应期货操作平
台的衍生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避免期货业务与财务核算脱节。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
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
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
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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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四章   期货交易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采购部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
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
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二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按审批流程报送风控小
组、期货小组、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期货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应及时送交期货小组、风控小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购部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提
出注入保证金的保证金调拨申请,由财务小组填写注入保证金的
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
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完成后,
采购部提出提取保证金的保证金调拨申请,由财务小组填写提取
保证金的提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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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财务部执行提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期货小组交易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基于采购部的下单指令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二十五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小组交易员应及时报送
成交明细、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财务小组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
并报送领导小组。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
额、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风控小组和财务小组不定期抽查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须立即报
告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小组应定期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决策之前,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
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
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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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处分。
       第六章   风险管理及应急处理预案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合理
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风控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
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
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三条 采购部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
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
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
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小组交易员应立即向
领导小组报告:
  (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
程序;
  (二)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
进行;
  (五)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五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及时召集公司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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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
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
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
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
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
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
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
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
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
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
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采购部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
告,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
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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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期货小组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
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根据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账,并定期向
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
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
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
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
单、结算、内控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
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交易等行为,
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
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
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
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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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
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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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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