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漱玉平民: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漱玉平民大药房
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
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
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收购人;
  (七)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
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
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
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
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
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
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
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
核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
则》)的要求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
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
段,虽然未触及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有事实: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
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
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形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
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当对提交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八条   证券监管部门质询及查询的报告、形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
稿提交董事长审定;
 (二)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
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
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
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发布
信息的主要联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第四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监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四)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信息及相关附件,
交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五)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
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监事会涉及公司财务的信息,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函告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
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分管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
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办公
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及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五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
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
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
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
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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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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