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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与公司人力资源与信息部合署
办公,各委员可以委派人员参加工作小组的工作。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草拟薪酬
计划或方案,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与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六)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定期进行一次考核与评价工作,一般在
报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
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四十五天内完成。其程序
是: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召开会议应提
前三天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传真
件等方式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主
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代
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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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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