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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 新风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6 00:0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三)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
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四)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
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
以现金方式认购。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
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但不低
于前述发行底价。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
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
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
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六)发行数量
 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本次
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七)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
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九)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具体
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
方案相关的事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
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
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事宜;
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
止;
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一)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止。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披露
事项不代表审批、注册部门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议
案所述本次授权事项尚待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方案及实施将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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