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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药辅: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6 00:00:00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
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制定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有关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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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递交书面说明,公司上市后,还需同时向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递交书面说
明,并将说明内容及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验证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四)验证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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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这《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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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工商登记机关获取;公司上市后,
可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案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且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递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十五
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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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
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或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或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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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
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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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公布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数。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者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
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依法忠实履行职务,不得无故中止股东大会或阻碍股东大会作
出对其不利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履行会议登记手续后,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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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三十七条 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情形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告,公司上市后还需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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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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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主体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高于《证券
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是,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
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
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
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
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特
殊情况经有权部门批准豁免回避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上市后,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
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
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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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
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 1/2 以上通过选举产生。以后各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会提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举提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名单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但该等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
少十日送达董事会,提案中董事候选人人数、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需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所提名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进行。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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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组织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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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如属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以上届董事、监事任期届满的次日就任,如公司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事、监事选举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但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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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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