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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30 00:00:00

股票代码:301282     股票简称:金禄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及2023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相关公告。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89,600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19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湖北金禄”)通过内部宣传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
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2
月21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相
关公示与核查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23年2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五)2023年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
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3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23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通过内部宣
传栏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25日,公司披露《监事会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公示与
核查情况进行了说明。
  (十)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889,600股。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含子公司)与激
励对象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到期,且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获授
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
围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9,000 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预
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000 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含预留部分)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8%且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年度;或以 2021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且不低于 2022 年度。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或以 2021
第二个归属期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5%。
         以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或以 2021
第三个归属期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
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登记;未满足归属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33,109.97
万元,较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0.27%且低于 2022 年度营业收入;2023 年度实现净利
润 4,445.38 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较 2021 年度净利润下降 55.67%且低于 2022
年度净利润,未达到上述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指标,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第一个归
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相应限制性股票共计 800,600 股(不包括前述 4 名离职激励对
象已作废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公司本次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共计 889,600 股。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本次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
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符合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
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89,600股。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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