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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沈飞: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摘要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9 00:00:00

证券简称:中航沈飞         证券代码:600760      公告编号:2022-057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中航沈飞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中航沈飞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总量不超过 981.5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96053 万股的
总额 196053 万股的 0.4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 196.3 万股,约
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96053 万股的 0.1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2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沈飞”或“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培养、建设
一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
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和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制定
了本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中航沈飞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中航沈飞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981.5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196053万股的0.50%。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785.2万股股票,约占
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6053万股的0.4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
额的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目前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
计涉及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
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激励对象不含公司
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所有被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且已与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中航沈飞股份有
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办法》”) 作为考核依据。依据《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
励对象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除预留部分之外,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具体包括:
                     职务类别                          人数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8人
  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                      218人
                      合计                           226人
     (三)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
姓名             职务                                 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票份额(万股)    总量比例
邢一新   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8.5   0.8660%      0.0043%
李长强      董事、党委副书记                7.6   0.7743%      0.0039%
李克明     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7.6   0.7743%      0.0039%
邓吉宏     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               7.6   0.7743%      0.0039%
詹强          副总经理                 7.6   0.7743%      0.0039%
张绍卓         副总经理                 7.6   0.7743%      0.0039%
关勇          副总经理                 7.6   0.7743%      0.0039%
薛洪宇         副总经理                 7.6   0.7743%      0.0039%
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
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218人)
      首次授予合计 226 人            785.2    80.00%       0.4005%
          预留                  196.3    20.00%       0.1001%
          合计                  981.5    100.00%      0.5006%
注1: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累计不得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发生变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予以相应的修
改。
注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
(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
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
注3: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天;公司监事会
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
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2.08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2.08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增发的
中航沈飞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下列价格中最高者确定:
  (1)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2)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即31.59元/股。
  本激励计划定向发行股票的价格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价格发行。首次公告
前20/60/120个交易日中航沈飞股票均价=首次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中航沈
飞股票交易总额/首次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中航沈飞股票交易总量。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授予价格按照下列价格中最高者确定: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六、禁售期及解锁期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年(24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
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就该股票分配的股票红利)将被锁定
不得转让。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
 禁售期满次日起的3年(36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次解锁                                33.3%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次解锁                                33.3%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次解锁                                33.4%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可解锁数量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解锁期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解锁期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三个解锁期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锁定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
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
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此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要满足如下规定: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员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
锁定至任期满后兑现(任期系最后一个解锁日所任职务的任期)。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法定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
明确,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
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公司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
求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公司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
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业绩条件
  (1)公司授予时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0%,且不低于对
标企业50分位水平;
  (2)公司授予时前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11.00%,且不低
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
  (3)公司授予时前一个会计年度EVA(经济增加值)指标完成情况达到中
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或“集团公司”)下达
的考核目标,且△EVA大于0。
  本激励计划的解锁业绩条件为:
第一期解锁
        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公司下达的考核目标,且△EVA大于0。
第二期解锁
        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公司下达的考核目标,且△EVA大于0。
第三期解锁
        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
        公司下达的考核目标,且△EVA大于0。
 注:“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进行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计算发行当年净资
产收益率时不考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净资产的影响(即净资产为扣除证券
发行当年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后的净资产值);从证券发行次年起,解锁条件中
的净资产收益率调整为不低于“证券发行当年的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按照证监会行业划分标准,公司属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
设备制造业”,因此本激励计划选取行业内与公司主营业务类似的上市公司作
为对标企业,并新增与公司主营业务类似的其他上市公司。具体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水平、
同行业标杆公司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企业若出现主营业务
发生重大变化,则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该样本企业,在年度考核过
程中若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数据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
除该样本数据极值。剔除原则如下:
 (1)对标企业发生资产重组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具有可比性,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该样本企业,
并履行相应程序;
 (2)对标企业发生资产重组导致当年及以后年度较草案公告前一会计年度
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当年及以后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行
业企业绩效评价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的最高档标准,董事
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该对标企业对应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或净资产收益率数
据极值;
  (3)对标企业由于减少亏损或者扭亏为盈导致当年较草案公告前一会计年
度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超过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行业企业绩效评价销售(营业)
利润增长率最高档标准,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该对标企业对应年度净利润
复合增长率数据极值;
  (4)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行业企业绩效评价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净资
产收益率的最高档标准指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分配局每年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
标准值》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国有企业对应年
度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的最高档平均值;如前述某个行业
当年度没有统计数据,则取国务院国资委考核相应行业央企的销售(营业)利
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
  解锁期内,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股权按照计划规
定比例逐年解锁;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当年不予解锁,未解锁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当期解锁日之后以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按照与中航沈飞解锁业绩指标(ROE、扣非净利润符合复合增长率、EVA)
一致的原则设置考核挂钩指标进行解锁。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当期不予解锁。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锁时的激励对象绩效要求
  在授予时,激励对象实际可授予数量与其在公司的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
效评价分数小于90分的人员不予授予。
  在本激励计划的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锁日依次可申请解锁限制性
股票上限为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33.3%、33.3%与33.4%,实际可解锁数
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如下:
  (1)控股子公司人员解锁时的单位考核要求
  按照与中航沈飞解锁业绩指标(ROE、扣非净利润符合复合增长率、EVA)
一致的原则设置考核挂钩指标进行解锁。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当期不予解锁。
  (2)领导人员
  等级      分数≥90          90>分数≥80           80>分数≥70    分数<70
当年解锁比例     100%            95%                60%      取消当期解锁份额
  其中,年度考核为岗位不胜任的,不予解锁。年度评价为不担当、不作为
的,不予解锁。
  (3)专家骨干人才
 考核成绩排序      良好及以上                    一般               不合格
 当年解锁比例           100%                80%           取消当期解锁份额
  八、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
  (一)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航空工业集团审核通过并达到授予条件时,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授予日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和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
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
整后的P仍需大于1。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
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时,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办法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授予程序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
立意见;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考核办法》等;公司聘请律师对
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
立董事投票;
情况进行自查;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日即为授予日,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60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授权、登记、锁定及公告等相关程序;激励
对象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购买申请书》,经公司确认后缴足股款,并出具
《验资报告》。未提出申请或未缴足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被放
弃的股份由公司注销;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激励对象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解锁程序
  激励对象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由公
司统一办理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
等审查确认;
名单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
划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更登记手续。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不能胜任所任职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激励对
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锁
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股票。
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反本条规定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解锁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
其解锁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
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股权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票提前终止解锁,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1)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
  (6)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
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8)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9)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部分应该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半年内申
请解锁,若未在上述期间内申请解锁,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与其余未解锁限制
性股票在当期解锁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因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
用关系的;
 (2)激励对象死亡的(包括宣告死亡);
 (3)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4)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
止的;
 (5)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6)除上述规定的原因外,因其他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
务或虽担任公司职务,但所任职务不属本激励计划对象范围的(激励对象委派
至下属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任职,或者因正常职务调整或存在公司董事会认为合
适的其他情形,其不再担任公司职务的情形除外)。
 本激励计划一经生效,公司及激励对象即享有本激励计划下的权利,接受
本激励计划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
照本激励计划进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
者进行回购注销。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金(股本溢价)。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金。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
中列支。
进行调整。
  (二)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如下:
              激励计划实施前                  激励计划实施后
  项目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股)
 航空工业     129595.44 66.10%        129595.44   65.77%
 金城集团        3500    1.79%           3500      1.78%
 中航机电      1673.38   0.85%         1673.38     0.85%
 中航机载       836.69   0.43%          836.69     0.42%
航空工业及关
 联方小计
本次新增激励
               -          -         981.5     0.50%
 对象持股
 其他股东      60447.09     30.83%     60447.09    30.68%
  总股本      196052.6    100.00%     197034.1   100.00%
  按照《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四条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
票价格的5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限制性股票价
格的50%,即32.08元/股。假设激励对象均全部购买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08元/股计算,授予对象全部购买限制性股票后,公司将
收到31486.52万元的现金,股东权益增加31486.52元,其中股本增加981.5万元、
资本公积增加30505.02万元。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81.5万股,假设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64.68元/股,实施本激励
计划公司应确认的管理费用预计为981.5×(64.68-32.08)=31996.9万元。该管
理费用应于授予日至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完成日内计入损益并进行摊销;该应
确认的管理费用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出,但会影响公司净利润。
  特此公告。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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