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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11-29 00:00:00

                                                          ⽬录
                    释义
 除⾮本重整计划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柯桥法院      指 绍兴市柯桥区⼈民法院
法院或⼈民法院    指 绍兴市柯桥区⼈民法院
               ⾃ 2007 年 6 ⽉ 1 ⽇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企
 企业破产法     指
               业破产法》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绍兴
精功集团等九公司       众富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
或债务⼈或重整主   指 司、绍兴精诚物流有限公司、绍兴紫薇化纤有限公
   体           司、绍兴远征化纤有限公司、绍兴柯城轻纺原料有
               限公司、绍兴精汇投资有限公司
 精功集团      指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精功控股      指 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
 众富控股      指 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
 精功机电      指 浙江精功机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精诚物流      指 绍兴精诚物流有限公司
 紫薇化纤      指 绍兴紫薇化纤有限公司
 远征化纤      指 绍兴远征化纤有限公司
 柯城轻纺      指 绍兴柯城轻纺原料有限公司
 精汇投资      指 绍兴精汇投资有限公司
  会稽⼭      指 会稽⼭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精功科技      指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轻纺城      指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银⾏      指 绍兴银⾏股份有限公司
 精⼯控股      指 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商银⾏      指 浙商银⾏股份有限公司
               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在册的股
出资⼈或股东     指
               东
  管理⼈      指 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指 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
 评估机构      指
               司
重整投资⼈或中建
           指 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信
 浙⾦信托      指 浙商⾦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为获取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资产⽽提
 重整资⾦      指 供⽤于清偿破产费⽤、共益债务及其他各类债权的
               资⾦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民法院破产受理
  债权⼈      指
               时,对债务⼈依法享有债权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对债务⼈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
 职⼯债权      指
               债务⼈所⽋职⼯的⼯资和应当⽀付给职⼯的补偿⾦
               《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
 税收债权      指
               因债务⼈所⽋税款⽽形成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第四项规定的,
 普通债权      指
               债权⼈对债务⼈享有的普通债权
 已确认债权     指 经债权⼈会议核查并经柯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或有负债或或有债       记载于债务⼈账⾯或虽未记载于债务⼈账⾯但有证
           指
   权           据表明可能存在的尚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担保财产      指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债务⼈的特定财产
重整计划(草案)
           指 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或本计划
               指尚待处置的留存于债务⼈名下的⾦桥⼤厦、精⼯
 留存资产      指 ⼤厦及精功⾹港股权等有待于管理⼈继续处置的⾮
               核⼼资产
 特定资产      指 拟置⼊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资产
               经受益⼈⼤会授权负责管理信托事务,对外代表全
 管理委员会     指
               体受益⼈进⾏经营决策和业务执⾏的机构
               重整计划(草案)向⼈民法院提交⽇,即 2022 年
本计划提交⽇     指
   元       指 ⼈民币元,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
               为⼈民币元
                 前⾔
  在宏观⾦融市场去杠杆⼤背景下,因投资决策失误、多元扩张失
败、经营管理失范等因素叠加,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爆发流动性危机,
出现严重债务危机。2019 年 9 ⽉ 6 ⽇,精功集团等九公司以企业明
显丧失偿债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分别向
柯桥法院申请进⾏破产重整。2019 年 9 ⽉ 17 ⽇,柯桥法院分别裁定
受理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担任管理⼈。2020 年 8 ⽉ 14 ⽇,柯桥法院根据管理⼈申请,在召开
债权⼈听证会听取意见基础上,作出(2019)浙 0603 破 23 号之⼆民
事裁定,裁定对精功集团等九公司进⾏合并重整。
  重整期间,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管理⼈在柯桥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
严格遵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全⾯勤勉履⾏职责,监督精功集团
等九公司正常运营,着重做好对外投资管理,逐步清理⾮核⼼资产,
归集债务⼈财产,确保财产价值最⼤化。与此同时,有序推进债权申
报与审查、组织开展审计与评估、保持与债权⼈沟通交流、落实重⼤
事项报告机制,全⼒以赴做好重整各项⼯作。
  本着“法治化、市场化”原则,考虑到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体
量以及核⼼产业特点,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管理⼈于 2021 年 7 ⽉ 30 ⽇
发布《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重整预招募公告》,初步确定重整
核⼼资产范围,在与预招募意向投资⼈多轮协商、谈判以及债权⼈充
分沟通基础上,进⼀步梳理明确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的正式招募⽅案,
并于 2022 年 4 ⽉ 15 ⽇正式发布《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重整投
资⼈招募公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泛开展重整投资⼈
招募⼯作,最终遴选确定重整投资⼈。此后,管理⼈与重整投资⼈签
订《重整投资协议》,并以《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制作本《重整计
划》(草案)提交债权⼈会议表决。
                   摘要
    鉴于精功集团等九公司负债⾦额巨⼤,债务结构较为复杂,下属
企业较多,涉及投资业务较⼴,本重整计划充分考虑债权⼈核⼼利益,
结合债务⼈实际情况,在债权清偿、利益保障、产业后续发展等⽅⾯
作出了具体安排。为便于各⽅快速了解本重整计划,现就⽅案要点说
明如下:
    ⼀、采取“核⼼资产整体重整、⾮核⼼资产单独处置”的重整模

    重整核⼼资产 14915.82 万股会稽⼭(601579.SH)股份(持股⽐
例为 29.99%)、13650.24 万股精功科技(002006.SZ)股份(持股⽐
例为 29.99%)、轻纺城(600790.SH)股份、绍兴银⾏股份、精⼯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由重整投资⼈整体重整,重整资⾦对价为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等⽅式处置清算。
    ⼆、偿债⽅案
    有财产担保债权⼈通过设定财产担保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
重整主体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
变现所得扣除相关税收、规费、应摊处置相关费⽤后优先受偿。截⾄
重整计划提交⽇,涉及的担保财产尚未全部处置完毕的,其对应的普
通债权清偿⾦额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予以预留。后续根据担保财
产的变现情况,该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剩
余债权由于⽆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
的清偿⽅案获得清偿。
    列⼊本计划的普通债权(本计划另有规定除外),不做调整,通
过现⾦加信托受益权的形式受偿。为保障债权⼈利益,本计划中拟设
⽴两个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分别为破产重整服务信托 1 号(以下简称
“服务信托 1 号”)和破产重整服务信托 2 号(以下简称“服务信托
会稽⼭(601579.SH)2.98%的流通股股份和精功科技(002006.SZ)
信托财产包括⾮上市企业股权、应收账款债权、货币资⾦以及重整主
体在服务信托 2 号⽣效后向服务信托 2 号追加交付的其他信托财产。
在不考虑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受益权价值的前提下,本次普通债权预
估清偿率为 10%。服务信托⽅案详见本重整计划草案第⼆部分第四条
“重整范围外资产及权益处置⽅案”。
  本计划就涉精功集团定向融资⼯具系列产品、众富控股定向融资
⼯具系列产品相关债权清偿,进⾏特别安排。
  职⼯债权、税收债权不作调整,全额以现⾦予以清偿。
  三、出资⼈权益调整⽅案
  为重整计划执⾏之⽬的,精功集团等九公司股权全部调整⾄⾦良
顺名下,由其持有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各主体 100%股权,主体继续存续
⾄少五年(⾃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起五年),⽤于安排承载资产的
处置,同时相关主体保留将⽤于处理或有负债及其他债务。
  完成相应处置⼯作后,条件允许情形下,对法⼈主体资格予以清
算注销。
  四、⽅案实施效果
  若重整计划能够全⾯执⾏,债务⼈核⼼产业得以健康稳定发展,
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资源价值可实现最⼤化。债务⼈财产将全部⽤
于归还债务,债权⼈受偿情况将不低于清算状态下受偿⽐例,通过引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以向债权⼈分配信托受益权的⽅式解决短期⽆
法变价财产或具有远期运营价值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可最⼤限度维
护债权⼈权益。
                     正⽂
             第⼀部分 重整主体情况
     ⼀、重整主体基本情况
     (⼀)精功集团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柯桥⼤道 112 号精功⼤厦 18
楼。
     法定代表⼈:⾦良顺。
     注册资本:120000 万元⼈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然⼈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钢结构件制作;机、电、液⼀体化机械设备及零部件、
环保设备、能源设备、⼯程设备的科研开发、制造加⼯和销售;建筑
安装施⼯、钢结构建筑、钢结构件的设计、施⼯、安装;经销:⽆仓储
化⼯原料、化纤原料、建筑材料(以上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外)、⾦属材料(除贵稀⾦属)、轻纺原料、摩托车(除进⼜摩托车外)
及零配件;市场投资开发、市场租赁、市场物业管理;对外实业投资、
管理;货物进出⼜(法律、⾏政法规禁⽌的除外);下设绍兴贸易分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1996 年 01 ⽉ 23 ⽇⾄长期。
     公司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例(%)
            合计           120000.0   100.0000
     (⼆)精功控股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柯桥⼤道 112 号精功⼤厦 19
楼。
     法定代表⼈:⾦良顺。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然⼈投资或控股的法⼈独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经销:化⼯原料、化纤原料、建筑材料(以
上经营范围除危险化学品外)、⾦属材料(除贵稀⾦属)、轻纺原料、
摩托车及零配件;所属市场物业管理;货物进出⼜(法律、⾏政法规禁
⽌的除外)。
     营业期限:2002 年 09 ⽉ 24 ⽇⾄长期。
     公司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例(%)
     (三)众富控股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业区海涂九⼀丘。
     法定代表⼈:孙⼤可。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批发、零售:纺织品、服装及饰品、床上⽤
品、家具、⼯艺品、轻纺原料、建筑材料、建筑防⽔材料、黄⾦、⾦
属材料、化⼯原料及产品、⽇⽤百货、五⾦交电、机械配件、⽔泥制
品、⾦属制品、轴承(以上除危险化学品外)、货物进出⼜(法律、⾏
政法规禁⽌的除外)。
     营业期限:2004 年 5 ⽉ 13 ⾄ 2024 年 5 ⽉ 12 ⽇。
     公司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例(%)
               合计                5000        100
     (四)精功机电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西⼯业园区鉴湖路 1809 号。
  法定代表⼈:孙⼤可。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然⼈投资或控股的法⼈独资)。
  经营范围:机、电、液⼀体化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汽车零配件的
开发、制造和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经销:化⼯原料、化纤原料(以
上经营范围除危险化学品外)、⾦属材料(除贵稀⾦属)、轻纺原料;经
销:汽车(除九座以下乘⽤车);货物进出⼜(法律、⾏政法规禁⽌的除
外)。
  营业期限:2006 年 6 ⽉ 20 ⽇ ⾄ 2026 年 6 ⽉ 19 ⽇。
  公司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例(%)
  (五)精诚物流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家村。
  法定代表⼈:丁美凤。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然⼈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运输(罐式);批发、
零售;轻纺原料、纺织品;货物进出⼜(法律、⾏政法规禁⽌的除外)。
  营业期限:2010 年 11 ⽉ 30 ⽇⾄ 2030 年 11 ⽉ 25 ⽇。
  公司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例(%)
            合计              1000         100
  (六)紫薇化纤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家。
  法定代表⼈:沈伯六。
  注册资本:22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然⼈投资或控股的法⼈独资)。
  经营范围:⽣产、经销:化纤织品、化纤⾯料及制品、化纤原料;
销售:轻纺原料、涤纶阻燃丝、化纤丝;实业投资;货物进出⼜(法律、
⾏政法规禁⽌的除外)。
  营业期限:2008 年 12 ⽉ 25 ⽇ ⾄ 2028 年 12 ⽉ 31 ⽇。
  公司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例(%)
  (七)远征化纤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
  法定代表⼈:沈伯六。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然⼈投资或控股的法⼈独资)。
  经营范围:⽣产:化纤原料;经销:化纤原料、纺织品;货物进出⼜
(法律、⾏政法规禁⽌的除外)。
  营业期限:2007 年 4 ⽉ 25 ⽇ ⾄ 2028 年 4 ⽉ 23 ⽇。
  公司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例(%)
  (⼋)柯城轻纺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鉴湖路 1809 号 2 幢。
  法定代表⼈:孙⼤可。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然⼈投资或控股的法⼈独资)。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轻纺原料、针纺织品、化⼯原料、化纤
原料。
  营业期限:2003 年 10 ⽉ 30 ⽇ ⾄长期。
  公司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例(%)
  (九)精汇投资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道 112 号精功⼤厦 1 幢 18 楼。
  法定代表⼈:⾦良顺。
  注册资本:1000 万元⼈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然⼈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对外实业投资及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营业期限:2014 年 12 ⽉ 08 ⽇⾄ 2034 年 12 ⽉ 02 ⽇。
  公司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例(%)
          合计           1000.00   100.00
  ⼆、重整进展情况
  (⼀)重整受理情况
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为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管理⼈。
  (⼆)第⼀次债权⼈会议召开情况
第⼀次债权⼈会议。2019 年 11 ⽉ 21 ⽇,表决通过了《关于继续债
务⼈营业的报告》
       《债务⼈财产管理⽅案》
                 《债务⼈财产变价⽅案》
                           《重
整投资⼈招募⽅案》
        《联合债权⼈委员会选举⽅案》
                     《管理⼈报酬⽅案》
《关于⾮现场审议有关表决事项的⽅案》等七项议案。
  (三)延期提交重整计划的说明
  鉴于重整事项推进受到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管理⼈及债务⼈
重整⼯作严重受限。2020 年 3 ⽉ 12 ⽇,管理⼈向柯桥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时
⽌。同⽇,柯桥法院作出裁定,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新
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时⽌。
  (四)裁定合并重整情况
混同,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实现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效率”
等为由,向柯桥法院申请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提交了
相应证据。为充分尊重债权⼈意愿,保障各利害关系⼈利益,柯桥法
院于 2020 年 7 ⽉ 16 ⽇组织听证,听取了各⽅对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合
并重整的意见。参加会议的有管理⼈、债权⼈代表 37 家、债务⼈代
表、职⼯代表,仅两家债权⼈代表对九公司合并重整持反对意见。
  柯桥法院经查明后认为,精功集团等九公司⼈格⾼度混同,缺乏
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格基础,且分别清理各企业债权债务,将严重
损害部分债权⼈的正当利益,只有通过实质合并,将各关联企业成员
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的债务⼈财
产,⼀并履⾏重整程序,才能最⼤限度地公平保护全体债权⼈的正当
利益,依法推进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2020 年 8 ⽉ 14 ⽇,柯桥法
院作出(2019)浙 0603 破 23 号之⼆民事裁定,裁定对精功集团等九
公司进⾏合并重整。
  (五)重整投资⼈招募情况
浙江省破产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等平台发布了《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重整预招募公告》。为维
护债权⼈及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核⼼产业健康稳定,
整体化解重整企业债务,实现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资源价值最⼤化,
同时考虑本次重整资产体量较⼤,情况较为复杂等因素,管理⼈实施
重整投资⼈的预招募⼯作,预招募公告初步确定的重整范围为会稽⼭
(601579.SH)控股股权、精功科技(002006.SZ)控股股权、轻纺城
(600790.SH)股权、浙商银⾏(601916.SH)股权、绍兴银⾏股权、
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截⾄ 2021 年 9 ⽉ 30 ⽇,管理⼈共收到 5 家意向投资⼈(含联合
体)的意向报名材料,管理⼈随即展开与各意向投资⼈的接洽、沟通
⼯作,根据意向投资⼈提交材料的基本信息、意向重整资产范围及报
价、资⾦来源、意向资产发展战略等⽅⾯,与意向投资⼈进⾏了多轮
的协商、谈判,并结合对各意向投资⼈的调查情况,进⼀步梳理和明
确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的正式招募⽅案。
浙江省破产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等平台发布《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重整投资⼈招募公告》,并
在柯桥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重整投
资⼈招募⼯作。
  根据《精功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公司重整投资⼈招募公告》规定,
意向投资⼈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5 ⽉ 15 ⽇ 17 时前向
管理⼈缴纳了尽调保证⾦并向管理⼈正式报名成功,并于 2022 年 5
⽉ 25 ⽇ 17 时前向管理⼈缴纳了竞选保证⾦⼈民币 10,000 万元,同
时按照要求编制并提交竞选⽂件。
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投资⼈竞选会议。评选委员会由主要债权⼈代表、
债务⼈代表、属地政府代表及管理⼈代表等⼋⼈组成,对意向投资⼈
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竞选⽂件进⾏现场评议。经各评选委
员会成员评分并综合评议结果,确定意向投资⼈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为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投资⼈。
     本次重整投资⼈为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信基本情况如
下。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朝阳
成⽴⽇期                  2004 年 8 ⽉ 20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区黎安路 999、1009 号 28 层 2801 室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对外实业投资、管理;⾦属材料批兼零。【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截⾄⽬前,中建信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例(%)
             合计            100.000
  (3)实际控制⼈
  ⽅朝阳先⽣直接持有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例为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营钢结构集成业务、再⽣纤维业务、
新能源业务和⾦融投资业务四个核⼼板块。2019-2021 年未经审计总
资产分别为 277.62 亿元、286.09 亿元、310.73 亿元;营业收⼊分别
为 72.45 亿元、182.85 亿元、236.55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5.05 亿
元、4.85 亿元、6.59 亿元。截⾄ 2021 年末,公司总资产为 310.73
亿元,净资产为 87.49 亿元。
      三、债务⼈财产情况
      (⼀)审计情况
      截⽌审计基准⽇ 2019 年 9 ⽉ 30 ⽇,债务⼈经审计的资产清查值
为 110.58 亿元,负债清查值为 197.86 亿元,净资产合计为-87.28 亿
元,相关数据以审计报告为准。
      (⼆)财产情况
      截⽌审计基准⽇ 2019 年 9 ⽉ 30 ⽇,债务⼈经审计的资产清查值
为 110.58 亿元,具体构成如下:
 序号             科⽬名称         审计清查值(元)           备注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 益
              的⾦融资产
                资产合计        11,057,633,242.60
     截⾄ 2022 年 10 ⽉ 23 ⽇,经管理⼈梳理本次重整计划暂可供清
偿分配的资产价值 72.74 亿元,具体构成如下:
序号              资产项⽬                  资产价值            备注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会稽⼭中                               重整核⼼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精功科技中                               重整核⼼
       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持股轻纺城                               重整核⼼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精⼯控股集团有                              重整核⼼
      限公司 45.90%股权,出资额 16320 万元                       资产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28800 万股绍
      兴银⾏股份,持股⽐例 8.14%;绍兴众
      富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 3463.20 万股绍
      兴银⾏股份,持股⽐例 0.98%;浙江英                           重整核⼼
      维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代持的 1038 万                            资产
      股绍兴银⾏股份,持股⽐例 0.29%;以上
       合计持有 33301.20 万股绍兴银⾏股
            份,持股⽐例 9.41%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会稽⼭中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精功科技中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会稽⼭ 2018、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28800 万股
     绍兴银⾏股份,持股⽐例 8.14%;绍兴
     众富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 3463.20 万
     股绍兴银⾏股份,持股⽐例 0.98%;浙
      江英维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代持的
        兴银⾏股份,2020 年度分红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浙商银⾏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浙商银⾏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浙江产权交易
       所 2019、2020、2021 年度分红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浙江产权交易
             所 2.8671%
     杭州专⽤汽车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应
               收款
     浙江⼀⽚红⽂化艺术品开发公司 100%
            股权及应收款
        绍兴市柯桥区港越新都 B 区 8 幢 101、
                  合计              7,273,555,939.49
      注:第 11 项浙商银⾏股票,因系质押财产,尚在处置过程中,暂按 3 元/股
预估;第 14 项浙江产权交易所股权,因系质押财产,按评估价预估;第 16 项精
⼯⼤厦,因系抵押财产,按评估价 6.4 折并扣除交易税费后预估。
      四、负债情况
      (⼀)债权申报情况
      截⾄ 2022 年 11 ⽉ 7 ⽇,管理⼈共接受债权申报 149 家,申报债
权⾦额合计 51,364,276,561.65 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 16
家,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额合计 15,913,346,646.55 元;申报⽆财
产担保债权 141 家(11 家同时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财产担
保债权⾦额合计 35,450,929,915.10 元。
      (⼆)债权审查情况
      经管理⼈审查,截⾄ 2022 年 11 ⽉ 7 ⽇,管理⼈确认或待定债权
认或待定有财产担保债权 16 家,确认或待定有财产担保债权⾦额合
计 8,613,504,396.11 元;确认或待定⽆财产担保债权 123 家(7 家
同时确认或待定有财产担保债权),确认或待定⽆财产担保债权⾦额
合计 12,206,543,302.40 元(其中劣后债权 19,553,357.35 元)。
   (三)职⼯债权情况
   经管理⼈审核并经公⽰,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应付俞建⽔等 65 名
职⼯补偿⾦合计 5,874,564.84 元,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应付⾼国
琴等 16 名职⼯补偿⾦合计 1,268,221.52 元,以上总计职⼯债权
   (四)或有负债情况
   管理⼈结合审计机构对重整主体截⾄ 2019 年 9 ⽉ 30 ⽇的账⾯
负债核查情况和截⾄ 2022 年 11 ⽉ 7 ⽇的债权申报、审核情况,发现
截⾄ 2022 年 11 ⽉ 7 ⽇,重整主体账⾯尚有 852,297,503.41 元债权
未依法向管理⼈申报,均为普通债权。
   五、偿债能⼒分析
   本次重整采⽤“核⼼资产整体重整、⾮核⼼资产单独处置”的重
整模式。债务⼈财产变价⽅式与清算状态下基本⼀致,债权⼈受偿情
况将不低于清算状态下受偿⽐例,且本次重整中引⼊破产重整服务信
托,通过向债权⼈分配信托受益权的⽅式解决短期⽆法变价财产或具
有远期运营价值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最⼤程度维护债权⼈权益。在
该模式下,通过将核⼼资产整体重整出售给重整投资⼈,解决单⼀资
产变现成本⾼、难度⼤的问题,在确保重整投资⼈⽀付能⼒的情况下,
使得债权受偿安全程度⼤幅度提升,同时实现债权的周期得到明显缩
短,保障了全体债权⼈公平受偿的权利。债务⼈的核⼼产业通过本次
重整,同样得以稳定健康发展。
            第⼆部分 重整安排
  ⼀、⽅案确定过程
  经管理⼈调查及与前期意向投资⼈交流,发现债务⼈存在产业多
元,对外投资复杂,再融资能⼒丧失等多重问题。但同时,债务⼈不
存在违规占⽤上市公司资⾦等情况,债务⼈债务风险⼀定程度上与上
市公司隔离。基于上述特点,招募过程中,意向重整投资⼈均聚焦会
稽⼭、精功科技、精⼯控股、轻纺城及绍兴银⾏股权等较为清洁的产
业与资产,但对于以债务⼈现状实施整体重整兴趣不⼤。故以债务⼈
主体为基础,以现状实施整体重整的模式,经市场检验后,缺乏可⾏
性,也不利于债务⼈核⼼产业继续健康、持续发展。
  因此,通过资债梳理、公开招募重整投资⼈等前期⼯作,本次重
整采取“核⼼资产整体重整,⾮核⼼资产单独处置”模式实施重整。
重整范围资产将全部由重整投资⼈直接实施现⾦收购,⾮核⼼资产通
过管理⼈继续处置变现及设⽴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等⽅式处置。精功集
团等九公司主体暂予以保留,股权全部调整⾄⾦良顺名下,⽤于进⼀
步配合资产处理及或有债务清理。完成相应处置⼯作且条件允许情形
下,将对法⼈主体资格予以清算注销。
  ⼆、重整⽅案架构
  (⼀)重整路径
  重整投资⼈以 4,562,199,462.85 元为对价⽀付重整资⾦,并有
条件取得重整核⼼资产。重整资⾦由管理⼈依据本计划依法⽤于偿债。
  尚未处置完毕的⾦桥⼤厦、精⼯⼤厦等部分⾮核⼼资产,暂留存
债务⼈名下。因处置成本、过户限制等原因,由管理⼈继续处置归集
偿债资源,变现后,管理⼈适时依法予以分配。
  重整主体将作为委托⼈委托浙⾦信托设⽴两个破产重整服务信
托,分别为服务信托 1 号和服务信托 2 号。服务信托⽅案详见本重整
计划第⼆部分第四条“重整范围外资产及权益处置⽅案”。
  为重整计划执⾏之⽬的,精功集团等九公司股权全部调整⾄⾦良
顺名下,主体继续存续⾄少五年(⾃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起五年),
⽤于安排承载相关资产的处置,同时,相关主体保留将⽤于处理或有
负债及其他债务,在资产处置和偿债完毕后清算注销。
  (⼆)交易结构图述
  本计划设定的交易结构图述如下:
  三、重整核⼼资产交易安排
  (⼀)重整核⼼资产重整资⾦对价
  重整投资⼈参与重整提供重整资⾦额度为 4,562,199,462.85 元
【⼤写:肆拾伍亿陆仟贰佰壹拾玖万玖仟肆佰陆拾贰元捌⾓伍分】,
各对应资产对价如下:
序号                重整资产               重整对价(元)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会稽⼭中的 14915.82
      万股,持股⽐例为 29.99%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精功科技中的
      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持股轻纺城 6370 万
      股,持股⽐例为 4.35%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精⼯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45.90%股权,出资额为 16320 万元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28800 万股绍兴银
      ⾏股份,持股⽐例 8.14%;绍兴众富控股有
      限公司持有的 3463.20 万股绍兴银⾏股份,
      公司代持的 1038 万股绍兴银⾏股份,持股⽐
      例 0.29%;以上合计持有 33301.20 万股绍兴
      银⾏股份,持股⽐例 9.41%
                  合 计                4,562,199,462.85
     (⼆)重整资⾦的⽀付
     在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之⽇起 3 ⽇(遇节假⽇顺延)内重整投资⼈
已经⽀付重整资⾦的 20%作为履约保证⾦(履约保证⾦中,不超过重
整资⾦报价的 10%为银⾏保函),同时前期⽀付的尽调保证⾦、竞选保
证⾦已经⾃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重整投资⼈未⽀付的重整资⾦⾦额
与现⾦部分履约保证⾦相等时,上述现⾦履约保证⾦⽆息⾃动转化为
重整资⾦。
     重整投资⼈确认,⾃柯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起
  (三)重整核⼼资产具体受让主体
  重整核⼼资产将分别以股份(股权)转让⽅式由重整投资⼈全额
投资的注册地址为绍兴市柯桥区的全资项⽬公司中建信(浙江)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进⾏受让。
  (四)重整核⼼资产的交割
  重整范围资产交割需同时满⾜以下前提条件:
  (1)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柯桥法院的批准;
  (2)重整投资⼈按本协议按时⾜额⽀付重整资⾦或虽⽆法依照
约定⽀付重整资⾦,但已经以公允的⽅式进⾏了弥补,承担完毕违约
责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3)具体承继重整范围资产的项⽬公司已经按照约定设⽴,重
整投资⼈及对应项⽬公司已经承诺:在重整计划执⾏中取得会稽⼭
(601579.SH)、精功科技(002006.SZ)股份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后,取得股份之⽇起 36 个⽉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管理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同时承诺在重整计划执⾏中取得股份
之⽇起 5 年内不变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并保证上市公司注册
地、运营地维持原处,聚焦原主业发展,确保持续经营、重整后积极
参与地⽅经济社会发展。
  重整范围资产交割,需同时满⾜以下必要条件:
  (1)管理⼈对相关有财产担保债权⼈进⾏清偿(或达成相关⼀
致意见),并已经促使有财产担保债权⼈解除核⼼资产权利质押的;
  (2)重整投资⼈配合履⾏相关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3)就会稽⼭(601579.SH)、精功科技(002006.SZ)股份,重
整投资⼈提出合理的后续经营⽅案;
     (4)就相关资产收购,已经获得相关有权部门批准(若有);
     在满⾜前提条件基础上,任⼀重整投资范围资产,分别满⾜必要
条件后,管理⼈应在⼗个⼯作⽇内,向柯桥法院申请出具《协助执⾏
通知书》。柯桥法院出具《协助执⾏通知书》后,实际完成相应资产
过户登记之⽇为该资产的交割⽇。
     评估基准⽇(2021 年 6 ⽉ 30 ⽇)之后重整范围资产损益不影响
重整投资⼈重整资⾦⾦额的确认与⽀付。
     评估基准⽇⾄交割⽇(含当⽇)为过渡期,期间损益不再结算。
     重整范围资产 2021 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
配⽅案(或预案,若有)所涉派发的现⾦红利、股息归属债务⼈。
     四、重整范围外资产及权益处置⽅案
     重整期间,重整范围外资产及权益(以下简称“⾮核⼼资产”)部
分已经由管理⼈处置变现。剩余⾮核⼼资产,因情况复杂、需法院强
制执⾏等情形,需后期进⼀步归集、清理与处置。为实现财产价值最
⼤化,维护债权⼈合法权益,管理⼈从财产性质及处置成本等⾓度出
发,将⾮核⼼资产分为两部分,第⼀部分为留存资产,第⼆部分为特
定资产(设⽴服务信托资产)。
     (⼀)留存资产由管理⼈继续处置归集
     以下留存资产,由管理⼈继续处置、归集:
                                预估价值
序号         留存资产          资产属性            备注
                                (万元)
                             合计    38827
      上述留存资产,由管理⼈继续处置归集偿债资源,变现后,管理
⼈适时依法予以分配。
      留存资产将按照第⼀次债权⼈会议通过的《债务⼈财产管理⽅案》
《债务⼈财产变价⽅案》之规定继续处置。相关财产或权益《债务⼈
财产管理⽅案》《债务⼈财产变价⽅案》未明确规定处置⽅式的,管
理⼈可以参照最⾼⼈民法院或地区法院司法执⾏有关解释、规定处置。
      部分瑕疵资产⽆法通过上述⽅式处置的,由管理⼈决定相应定价
机制及处置⽅式。管理⼈处置前,应当报告柯桥法院及联合债委会。
      债务⼈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及相应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法⼈或
⾮法⼈组织项下资产,参照上述⾮核⼼资产处置⽅式实施定价及处置。
为实现效率及财产价值最⼤化,管理⼈有权对上述法⼈或⾮法⼈组织
相应资产负债进⾏调整后实施处置。
      (⼆)特定资产⽤于设⽴服务信托
      为提⾼重整程序运⾏效率,促进重整核⼼资产交易,合理规划
重整处置成本,⾼效处置重整主体资产,避免偿债资产因快速变现
⽽价值贬损,故引⼊专业机构协同配合,通过设⽴破产重整服务信
托的⽅式,在服务信托项下实现特定资产清理、确权和处置等⼯
作。
     重整主体拟将以下特定资产(或该等特定资产经处置后形成的
其他形式的资产或权益)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浙⾦信托设⽴服务信
托,具体以重整主体实际交付为准:
                      债权清单
序号       项⽬      ⾦额                    内容
      对内蒙古恒信精            2.利息 458882839.12 元(利息暂计算⾄
       公司的债权             3.⾃ 2021 年 7 ⽉ 1 ⽇起⾄实际款清之⽇
                         ⽌按年利率 15.4%计算的利息。
      对宁波信达风盛            算⾄ 2021 年 7 ⽉ 6 ⽇);
       投资合伙企业   1.7919   3.⾃ 2021 年 7 ⽉ 7 ⽇起⾄实际款清之⽇
      (有限合伙)的     亿      ⽌按年利率 15.4%计算的违约⾦;
         债权              4.深圳市恒⽇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宁
                         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上海⼤丰投资            2.2016 年 8 ⽉ 26 ⽇起⾄ 2016 年 9 ⽉ 13
         债权              计算的利息,2016 年 9 ⽉ 14 ⽇起⾄实际
                         清偿⽇⽌以本⾦ 10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24%计算的逾期违约⾦。
                    股权清单
                            持股⽐         出资额
序号             项⽬
                            例(%)      (万股/万元)
     杭州银杏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股权
      本重整计划经柯桥法院裁定批准后,以特定资产(或该等特定资
产经处置后形成的其他形式的资产或权益)作为信托财产,委托浙⾦
信托设⽴两个独⽴的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分别为破产重整服务信托 1
号(以下简称“服务信托 1 号”)和破产重整服务信托 2 号(以下简
称“服务信托 2 号”)。服务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是独⽴于委托
⼈、受托⼈、受益⼈的财产,具有法定独⽴性。信托财产的处置所得
在优先⽀付相关信托费⽤后向受益⼈补充分配。为符合信托财产需要,
并考虑有利于财产处置等需要,特定资产在交付给服务信托前,管理
⼈有权参照留存资产的处置⽅式,予以先⾏处理。服务信托的具体要
素如下:
      (1)服务信托 1 号的具体要素
      服务信托 1 号的委托⼈为重整主体。
  服务信托 1 号的受托⼈为浙⾦信托。
  服务信托 1 号的受益⼈为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时债权表(包括已
确认债权表和暂未确认债权表)已经列⽰为普通债权(含为有财产担
保债权⼈预留的普通债权,以下同),并最终得到确认但未获全额清
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上述主体作为重整主体的债权
⼈,在重整计划中获得现⾦清偿的基础上,成为服务信托 1 号项下的
受益⼈,以期获得其他偿付的可能性。服务信托 1 号将通过向受益⼈
分配信托利益的⽅式对该等受益⼈的债权进⾏清偿。
  相关债权⼈初始在服务信托 1 号项下所享有或预留的信托受益
权的份数按照管理⼈为其列⽰及/或预留的普通债权⾦额确定,每 1
元债权对应 1 份信托受益权(即 1 份信托单位)。某普通债权⼈的债
权最终得到确认或某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因未获⾜
额清偿⽽最终转为普通债权的,该等债权⼈应当在债权最终得到确认
或转为普通债权后,根据受托⼈的要求办理相应的信托受益权登记,
届时该等受益权所持有的信托单位按照每 1 元债权对应 1 份信托受
益权(即 1 份信托单位)的原则,根据其最终得到确认或最终转为普
通债权的债权⾦额确认。
  某⼀有财产担保债权⼈或普通债权⼈尚未根据受托⼈的要求办
理相应的信托受益权登记的,仅作为本信托的名义受益⼈,其所持有
的信托单位计⼊信托单位总份数,但暂不享有表决权,不计⼊出席受
益⼈⼤会的表决权份额,服务信托 1 号进⾏信托利益分配时,受托⼈
亦仅对其因享有信托受益权⽽可能有权分配的信托利益进⾏计提,但
并不实际对其进⾏分配,该等计提的信托利益留存在服务信托 1 号的
信托财产专户。
  某⼀普通债权⼈的债权得到确认或某⼀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有
财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后,受托⼈将按照该债权⼈享有并确认的
普通债权⾦额(含确认的优先债权⽆法获得清偿转⼊普通债权的⾦额)
除以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时债权表已经列⽰为普通债权的总额的⽐
例向其进⾏信托利益分配;全体受益⼈符合受益⼈资格且信托财产全
部处置变现后,受托⼈将按照某债权⼈享有并确认的普通债权⾦额
(含确认的优先债权⽆法获得清偿转⼊普通债权的⾦额)除以重整计
划被裁定批准时债权表已经列⽰为普通债权⾦额中最终被确认的债
权⾦额(含确认的优先债权⽆法获得清偿转⼊普通债权的⾦额)总额
核算各受益⼈最终应获清偿的⽐例,并根据该⽐例进⾏最终调整与分
配。
     服务信托 1 号通过向受益⼈分配信托利益的⽅式对受益⼈的债
权进⾏清偿;受益⼈系作为重整主体的债权⼈进⽽成为服务信托 1 号
项下的受益⼈,但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不代表其能够取得分配的信
托利益的⾦额。
     特别的,各债权⼈应充分知悉并确认,各债权⼈通过服务信托 1
号获得的信托利益分配计⼊该等债权⼈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服务信托
权并最终得到确认但未获全额清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
⼈。重整计划(草案)被裁定批准时未进⾏债权申报的债权⼈及在重
整计划被裁定批准时已经进⾏债权申报但因其他原因⽆法持有信托
受益权的普通债权⼈将⽆法在服务信托 1 号项下获得分配。但管理⼈
将为该等债权⼈预留现⾦⽅式的偿债资源,以保障该部分债权⼈的普
通债权清偿率相同。
     重整主体拟向服务信托 1 号交付信托财产为会稽⼭(601579.SH)
重整主体亦可以向服务信托 1 号交付部分货币资⾦形式的信托财产,
⽤于⽀付服务信托 1 号所涉及的信托费⽤等⽤途。
  服务信托 1 号项下,应当视重整主体所交付的上市公司股份办理
完毕相应的过户登记的具体情况,确认重整主体完成信托财产交付的
情况。⾃该等股份依法办理完毕相应的过户登记之⽇,该等股份即成
为服务信托 1 号的信托财产。
  就服务信托 1 号⽽⾔,在以下条件均获满⾜后,即视为服务信托
  i 本重整计划已经⼈民法院裁定批准;
  ii 服务信托 1 号的信托合同已签署并⽣效;
  iii 服务信托 1 号已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办理
完毕服务信托 1 号的信托登记相关⼿续,并取得服务信托 1 号的产品
编号;
  iv 部分或全部服务信托 1 号的信托财产已经交付⾄服务信托 1
号并已办理了相应的登记⼿续(如需)。
  服务信托 1 号的预计存续期限不超过五年。⾃服务信托 1 号⽣效
之⽇(含该⽇)起算。受托⼈可以根据服务信托 1 号的信托合同的约
定和受益⼈⼤会的决议决定服务信托 1 号的提前终⽌或延期。如服务
信托 1 号项下的信托财产全部变现的,受托⼈有权宣布服务信托 1 号
提前终⽌并向受益⼈分配信托财产。
  服务信托 1 号⾃发⽣下列情形之⼀时终⽌:
  i 服务信托 1 号的全部信托财产已转换为资⾦形式且信托财产分
配完毕;
     ii 服务信托 1 号期限届满,信托财产尚未全部转换为资⾦形式,
但全部信托财产已按信托期限届满时的形态向受益⼈分配;
     iii 法律、⾏政法规和信托⽂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服务信托 1 号终⽌后,受托⼈将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以信托合同规定的⽅式报告委托⼈和受益⼈。涉及委托⼈账务处理的,
委托⼈根据报告进⾏处理。
     (2)服务信托 2 号的具体要素
     服务信托 2 号的委托⼈为重整主体。
     服务信托 2 号的受托⼈为浙⾦信托。
     服务信托 2 号的受益⼈为持有在规定期限内得到确认且未获全
额清偿的普通债权(包括某⼀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最
终转为的普通债权)的债权⼈。其中,持有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时得
到确认且未获全额清偿的普通债权的债权⼈,按照每 1 元债权确认完
成时得到确认的债权对应 1 份信托受益权(即 1 份信托单位)的原
则,根据受托⼈的要求办理相应的信托受益权登记,并在办理完毕登
记⼿续后成为服务信托 2 号的受益⼈。其他类型的债权的处理⽅式如
下:
     i 暂未确认债权
     暂未确认债权按照债权⼈申报债权性质、债权申报⾦额及管理⼈
的初步审查确定其应当持有的信托单位,但上述债权⼈在其办理完毕
信托受益权登记前仅作为本信托的名义受益⼈,并不实际成为本信托
项下的⼀⽅当事⼈,亦不实际享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其所持
有的信托单位计⼊信托单位总份数,但暂不享有表决权,不计⼊出席
受益⼈⼤会的表决权份额,本信托进⾏信托利益分配时,受托⼈亦仅
对其因享有信托受益权⽽可能有权分配的信托利益进⾏计提,但并不
实际对其进⾏分配,已计提的信托利益留存在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财
产专户。
  暂未确认债权在债权经审查确认后,债权⼈应根据受托⼈的要求
办理相应的信托受益权登记,受托⼈根据审查确认的债权数额确认其
实际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其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续,办理完毕后,
受托⼈将其应当持有的信托单位所对应已计提未分配的信托利益向
该等受益⼈进⾏分配。
  若暂未确认债权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起满三年仍未获确认
的,视为该债权⼈放弃信托受益权,其持有的信托单位注销,该部分
信托单位所对应的未实际向受益⼈分配的信托利益重新计⼊服务信
托 2 号的信托财产。
  但债权⼈对审查确认的债权性质及/或债权⾦额有异议向法院
(或仲裁机构)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因法院(或仲裁机构)未能在重
整计划裁定批准之⽇起三年内作出⽣效法律⽂书等原因导致债权在
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起满三年仍未获确认的,该等信托单位继续在
受托⼈处预留,直⾄债权最终得到确认/不予确认。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前,管理⼈为
其预留的普通债权按照暂未确认债权处理。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有财
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后,债权⼈应根据受托⼈的要求办理相应的
信托受益权登记,受托⼈根据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数额确认其实际持
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其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续。
  ii 或有债权
  或有债权,按照管理⼈提供的审计⾦额及相关预估⾦额、债权性
质确定其应当持有的信托单位,但上述债权⼈在其办理完毕信托受益
权登记前仅作为本信托的名义受益⼈,并不实际成为本信托项下的⼀
⽅当事⼈,亦不实际享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其所持有的信托
单位计⼊信托单位总份数,但暂不享有表决权,不计⼊出席受益⼈⼤
会的表决权份额,本信托进⾏信托利益分配时,受托⼈亦仅对其因享
有信托受益权⽽可能有权分配的信托利益进⾏计提,但并不实际对其
进⾏分配,已计提的信托利益留存在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财产专户。
     或有债权⼈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起三年内补充申报债权且
经审查获得确认的,债权⼈应根据受托⼈的要求办理相应的信托受益
权登记,受托⼈根据审查确认的债权数额确认其实际持有的信托单位
份数为其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续,办理完毕后,受托⼈将其应当持
有的信托单位所对应已计提未分配的信托利益向该等受益⼈进⾏分
配。
     或有债权⼈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起满三年仍未主张权利的,
其持有的信托单位注销,该部分信托单位所对应的未实际向受益⼈分
配的信托利益重新计⼊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财产。
     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并获得确认的,债权⼈应根据受托⼈的要求
办理相应的信托受益权登记,受托⼈根据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数额确
认其实际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其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续补充申
报的债权所需信托单位⾼于预留信托单位份数,则按债权⼈补充申报
顺序依次分配。
     iii 未领受债权
     已经审查确认债权的债权⼈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在指定时间
内办理完毕信托受益权登记完成信托单位领受程序的,上述债权⼈在
其办理完毕信托受益权登记前仅作为本信托的名义受益⼈,并不实际
成为本信托项下的⼀⽅当事⼈,亦不实际享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
权,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计⼊信托单位总份数,但暂不享有表决权,
不计⼊出席受益⼈⼤会的表决权份额,本信托进⾏信托利益分配时,
该部分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仅进⾏计提,⽽不实际对其进⾏分配,已
计提的信托利益留存在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财产专户。
  债权⼈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起满三年内办理完毕信托受益
权登记领受信托单位的,受托⼈根据审查确认的债权数额确认其实际
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其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续,办理完毕后,受
托⼈将其应当持有的信托单位所对应已计提未分配的信托利益向该
等受益⼈进⾏分配。
  债权⼈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起满三年,因其⾃⾝原因仍未能
办理完毕信托受益权登记完成信托单位领受的,视为该债权⼈放弃该
信托受益权,其持有的信托单位注销,该部分信托单位所对应的未实
际向受益⼈分配的信托利益重新计⼊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财产。
  债权⼈在重整主体之外存在主债务⼈、担保⼈或其他承担清偿责
任的债务⼈,债权⼈有权暂不领受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单位,⽽以通
过追收、诉讼等⽅式要求重整主体之外的主债务⼈、担保⼈或其他承
担清偿责任的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但仍应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
之⽇起三年内完成领受。
  iv 其他债权
  债权⼈因属于国家企事业机关等原因⽽⽆法受让信托单位时,该
类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可获信托单位将提存⾄管理⼈指定代持主体。
  管理⼈指定代持主体应就信托期限内,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受益⼈
权利⾏使、信托利益分配及双⽅的权利义务与该⾃然⼈、国家企事业
机关另⾏签署书⾯协议。
  上述系列主体作为重整主体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中获得现⾦清
偿的基础上,成为服务信托 2 号项下的受益⼈,以期获得其他利益分
配的可能性。对于该等受益⼈⽽⾔,其将通过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利
益分配获得回款。
  特别的,经受益⼈⼤会决议通过,服务信托 2 号项下未处置完毕
的信托财产可以⽤于向重整主体进⾏分配,在此情况下,重整主体为
服务信托 2 号的特定受益⼈。
  受托⼈将按照某债权⼈享有并确认的普通债权⾦额(含确认的优
先债权⽆法获得清偿转⼊普通债权的⾦额)除以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
时债权表已经列⽰为普通债权⾦额中最终被确认的债权⾦额(含确认
的优先债权⽆法获得清偿转⼊普通债权的⾦额)与后续补充申报确认
债权⾦额加总后的总额核算各受益⼈最终应获清偿的⽐例,并根据该
⽐例进⾏最终调整与分配。
  债权⼈办理完毕信托受益权登记后,以其债权确认完成时得到确
认的债权,确定其享有的信托单位份数,每 1 元债权确认完成时得到
确认的债权对应 1 份信托单位,且受益⼈持有的信托单位不因后续债
权得到清偿⽽减少。受托⼈于某个分配⽇进⾏信托利益分配时,将按
照届时某债权⼈实际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全体债权⼈届时实际持
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的⽐例进⾏信托利益分配。但受益⼈系作为重整主
体的债权⼈进⽽成为服务信托 2 号项下的受益⼈,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份数不代表其能够取得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额。
  ⾃⼈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起⾄重整计划执⾏完毕之⽇
⽌的期间内,重整主体应按照重整计划承担对债权⼈的清偿责任,在
受益⼈领受服务信托 2 号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之⽇起,债权⼈不再要求
重整主体清偿债务,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现⾦分配以及债
权⼈作为服务信托 1 号的受益⼈获得服务信托 1 号项下的信托利益
分配的情形除外。受益⼈将通过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利益分配获得回
款,直⾄服务信托 2 号终⽌。
  重整主体拟向服务信托 2 号交付的信托财产包括⾮上市企业股
权、应收账款债权、货币资⾦以及重整主体在服务信托 2 号⽣效后向
服务信托 2 号追加交付的其他信托财产。
  特别的,重整主体向受托⼈交付相关⾮上市企业股权后,受托⼈
有权根据股权管理的便利性等相关因素的考虑,将其他⾮上市企业的
股权转让予持股平台持有。在此情形下,服务信托 2 号虽然通过持有
持股平台的 100%股权间接持有其他⾮上市企业股权,但持股平台下
属的其他企业的股权并不属于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财产。
  服务信托 2 号项下,重整主体可以在服务信托 2 号⽣效前向服务
信托 2 号交付部分货币资⾦形式的信托财产,⽤于⽀付服务信托 2 号
所涉及的信托费⽤等⽤途。重整主体可以分笔交付信托财产,或在服
务信托 2 号⽣效后继续追加交付货币资⾦等其他形式的信托财产,或
者在管理⼈对相关拟交付的信托财产进⾏处置后,将处置后的该等财
产以其他形式交付予服务信托 2 号。但重整主体所交付的应当是其合
法所有、符合交付⾄服务信托 2 号的条件并能够办理相应的过户或者
财产交付程序的财产,并应当履⾏合法有效的审批和授权程序。重整
主体将根据相关信托财产的处置情况和审批授权情况向服务信托 2
号交付信托财产,受托⼈仅负责接受重整主体交付的信托财产,服务
信托 2 号项下的需交付的信托财产应当符合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具体
范围和形式均以重整主体实际交付的为准。
  就服务信托 2 号⽽⾔,在以下条件均获满⾜后,即视为服务信托
  i 本重整计划已经⼈民法院裁定批准;
  ii 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合同已签署并⽣效;
  iii 服务信托 2 号已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办理
完毕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登记相关⼿续,并取得服务信托 2 号的产品
编号;
  iv 部分或全部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财产已经交付⾄服务信托 2
号并已办理了相应的登记⼿续(如需)。
  服务信托 2 号的预计存续期限不超过五年。⾃服务信托 2 号⽣效
之⽇(含该⽇)起算。受托⼈可以根据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合同的约
定和受益⼈⼤会的决议决定服务信托 2 号的提前终⽌或延期。如服务
信托 2 号项下的信托财产全部变现的,受托⼈有权宣布服务信托 2 号
提前终⽌并向受益⼈分配信托财产。
  服务信托 2 号⾃发⽣下列情形之⼀时终⽌:
  i 服务信托 2 号的全部信托财产已转换为资⾦形式且信托财产分
配完毕;
  ii 服务信托 2 号期限届满,信托财产尚未全部转换为资⾦形式,
但全部信托财产已按信托期限届满时的形态向受益⼈分配;
  iii 法律、⾏政法规和信托⽂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服务信托 2 号终⽌后,受托⼈将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以信托合同规定的⽅式报告委托⼈和受益⼈。涉及委托⼈账务处理的,
委托⼈根据报告进⾏处理。
  为充分保障债权⼈权益及信托的顺利设⽴、管理与有序运营,受
托⼈根据受益⼈⼤会或管理委员会决议执⾏信托事务。受益⼈⼤会或
管理委员会未能形成有效决议期间,受托⼈有权不采取任何⾏动。
  (1)受益⼈⼤会
  受益⼈⼤会由全体受益⼈组成,是服务信托最⾼决策机构。受益
⼈⼤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审议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修改信托
合同(管理委员会表决后认为需要提交受益⼈⼤会决策的情形下)、
选举和更换管理委员会委员、更换受托⼈、决定对管理委员会进⾏授
权(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委员会决议认为需要受益⼈⼤会对其进⾏授权
等,但信托合同已经约定的管理委员会的职权⽆需额外进⾏授权)、
决定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委托⼈等事项。受益⼈⼤会应当由持有届时存
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分之⼀以上(含)的受益⼈出席会议,⽅可召
开;⼤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以上通过;更换受托⼈和更换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决定将信
托财产分配给委托⼈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全体通过。
  特别说明:服务信托 1 号项下债权尚未能获得确认的债权⼈或者
所持有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尚未转为普通债权的债权⼈可以列席服务
信托 1 号的受益⼈⼤会,其持有的服务信托 1 号的信托单位计⼊服务
信托 1 号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但没有表决权,不计⼊出席服务信托 1
号的受益⼈⼤会的表决权份额。
  服务信托 2 号项下因债权尚未能获得确认(包括暂未确认债权和
未申报债权)、债权⼈未领受信托单位等原因,未办理信托受益权登
记的,债权⼈可以列席服务信托 2 号的受益⼈⼤会,其持有的服务信
托 2 号的信托单位。计⼊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但没有表
决权,不计⼊出席服务信托 2 号的受益⼈⼤会的表决权份额。因债权
⼈属于国家企事业机关等原因⽆法受让信托单位⽽提存⾄管理⼈指
定代持主体的信托单位,由管理⼈指定代持主体代为⾏使表决权。
  (2)管理委员会
  由于受益⼈⼈数众多,受益⼈⼤会下设管理委员会,两个服务信
托⽣效时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均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绍兴市
柯桥区⾦融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原系恒丰银⾏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分⾏)、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银⾏股份有限公司绍兴
科技⽀⾏】、
     【浙商银⾏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原系中国农业银⾏股份有
限公司绍兴柯桥⽀⾏及恒丰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
                         【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经受益⼈⼤会授权负责管理信托事务,
对外代表全体受益⼈进⾏经营决策和业务执⾏。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岗位,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主任委员负责
召集及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受益⼈⼤会。管理委员会审议的
事项主要包括:提议召开受益⼈⼤会、修改信托合同(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变动⽽必须进⾏修改或者对受益⼈利益⽆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修改除外)、决定信托期限的延长或终⽌、决定重新聘任或解聘为
服务信托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等事项。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管
理委员会委员⼈数三分之⼆(含)以上表决通过。
  受益⼈⼤会或管理委员会以通讯⽅式开会,以书⾯⽅式进⾏表决;
受益⼈应在收到议案后 20 个⼯作⽇(含当⽇)内(但受益⼈⼤会或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中对于表决时间另有要求的,以会议通知中的
时限为准)予以表决;受益⼈⼤会和管理委员会决议对全体受益⼈均
有约束⼒。受益⼈变更联系⼈、联系⽅式和送达地址,应及时通知受
托⼈,未经通知上述变更对受托⼈不发⽣效⼒。
  管理委员会有权授权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受托⼈或其他机构代为
⾏使管理委员会的部分权限,并对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受托⼈或其他
机构因实施管理委员会授权事项所产⽣的结果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
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
  浙⾦信托为服务信托的受托⼈,具体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受托⼈在信托合同约定的受托⼈职责范围内,承担事务管理职责,
即受托⼈在服务信托项下仅负责执⾏受益⼈⼤会和/或管理委员会的
有效决议和/或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指令按照相关决议和授权委
托资产管理服务机构运⽤并管理信托财产、按照相关决议和授权代表
信托⾏使各项股东权利、按照相关决议和授权⾏使其他权利、进⾏⽇
常账户管理、分配信托利益、⽀付信托费⽤、受托⼈认为有必要出具
的各类提交受益⼈⼤会或管理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提供或出具必要⽂
件以配合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不负责对各服务信托进⾏估值。
如管理委员会认为确需对服务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价值进⾏评估的,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聘任相应的中介机构进⾏估值。
  (4)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的确认
  服务信托的资产管理服务机构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本重整计
划通过即视为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已经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资产管理
处置原则取得相应授权,受托⼈根据本计划规定的资产管理处置原则
委托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对信托财产进⾏管理和处置,并和资产管理服
务机构签署委托协议。
  (5)资产管理处置原则
  资产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重整计划的授权、受托⼈签署的委托协议
以及服务信托⽣效后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授权(如有),制定与调整
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置⽅案。重整计划执⾏期间,未有新决定与授权情
形下,资产管理服务机构的资产管理处置⽅案参照留存资产的处置⽅
案进⾏。授权参照管理⼈职权(包括法定职权与债权⼈会议决议授权
职权)进⾏。特别的,就服务信托 1 号,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将按照集
中竞价或⼤宗交易⽅式及时变现信托财产。
  资产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重整计划的授权、受托⼈签署的委托协议
以及服务信托⽣效后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授权(如有),制定信托财
产的管理和处置长期规划、当期计划。
  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半年度、年度结束后向受托⼈提交资
产管理与处置进度报告。
  在信托财产出现意外情况时采取有利于受益⼈的救济措施,资产
管理服务机构将事实情况向受托⼈、受益⼈⼤会或管理委员会予以反
馈,因意外情况采取的救济措施应征求管理委员会或受益⼈⼤会的意
见;因情况特别紧急,不能提前征求管理委员会或受益⼈⼤会意见的,
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可在采取救济措施后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或受益⼈
⼤会汇报并根据管理委员会或受益⼈⼤会的意见调整和完善救济措
施;按照⼯作计划接收信托财产,采取措施保证信托财产的独⽴、完
整、安全。
  (6)报告机制
  定期报告。浙⾦信托按年度定期披露服务信托的运作情况。
  临时报告。浙⾦信托临时披露的事项包括不限于对服务信托⽇常
运作产⽣重⼤影响的决策情况等。
  受益⼈可以向具备受让信托受益权资格的依法设⽴的法⼈或其
他组织转让信托受益权,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得拆分转让。
  受益⼈将服务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进⾏转让时,需要签订相应
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并且到受托⼈处办理转让登记⼿续。未到受
托⼈处办理转让登记⼿续的,受托⼈仍应向原受益⼈履⾏义务。受托
⼈为受益⼈办理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变更⼿续,不收取转让登记费。
  受益权因故发⽣⾮交易过户的,受托⼈凭发⽣法律效⼒的司法裁
决⽂件或经公证的确权⽂件办理受益权的⾮交易过户登记,但受让⽅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规定的受益⼈资格。
     服务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置收⼊及
相关孳息收⼊。相应资⾦归集⾄信托财产专户,扣除信托费⽤后,剩
余资⾦将由服务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按照各受益⼈所持有的有权
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受益权的⽐例向受益⼈分配。受益⼈应⾃⾏
负责缴纳相关税费。
     服务信托存续期间,按照定期分配(按年)和不定期分配(信托
财产专户中可⽤于向受益⼈分配的资⾦累计达到或超过 1 亿元时触
发不定期分配)的⽅式进⾏分配。
     受托⼈有权在各服务信托终⽌时对各受益⼈进⾏原状分配,如届
时原状分配⽆法完成的,则由管理委员会决策分配⽅案;如管理委员
会未能决议通过分配⽅案的,则受托⼈有权⾃主决定对信托财产实施
变现并完成分配。
     受托⼈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的信托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主要包
括:
     (1)受托⼈的信托报酬。受托⼈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预计存
续期限内拟收取的信托报酬和服务信托设⽴阶段的费⽤总额为 450
万元。受托⼈有权在货币资⾦形式的信托财产中预留信托报酬。若任
⼀服务信托项下货币资⾦形式的信托财产不⾜以⽀付该服务信托项
下的信托报酬的,受托⼈有权以另⼀服务信托项下货币资⾦形式的信
托财产⽀付。
     (2)印花税、信息披露费⽤、有关⽂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
银⾏⼿续费及其他处理信托事务发⽣的管理费⽤。
     (3)信托相关机构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
视具体情况需要⽀出的保管费、资产管理服务费、税务服务费、会计
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第三⽅监管费等中介费⽤,其中资
产管理服务机构收费机制将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确定管理⼈报酬的规定》的上限执⾏,服务费⽤在信托利益分配时
⽀付,按每阶段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单独核算,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对担
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
⼈收取适当的报酬,拟列⼊信托财产相应股权项下对外投资的处置服
务费⽀取,参照本项条款执⾏。
  (4)信托财产管理、运⽤和处分过程中发⽣的税费和其他费⽤。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可以列⼊的其他费⽤。
  五、债务⼈主体的存续与注销
  为重整计划执⾏之⽬的,精功集团等九公司股权全部调整⾄⾦良
顺,主体继续存续⾄少五年(⾃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起五年),⽤
于安排承载相关资产的处置,同时,相关主体保留将⽤于处理或有负
债及其他债务。
  完成相应处置⼯作后,条件允许情形下,适时对法⼈主体资格予
以清算注销。
      第三部分 出资⼈权益调整⽅案
  根据审计评估情况,债务⼈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如果对债务⼈进
⾏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剩余资产向出资⼈分配,
原出资⼈权益为零。
  故原出资⼈同意,债务⼈全部资产最终均⽤于清偿债务,精功集
团等九公司股权均调整⾄⾦良顺名下。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的股权在重
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全部质押给管理⼈(以未受清偿债权为主债
权),暂保留债务⼈主体资格,⽤于配合资产处置及重整计划的执⾏。
除配合资产处置及重整计划执⾏外,不得⾏使其他股东权利。股东委
派或选举的董事(执⾏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接受管理⼈监督,
且相关⼈员除配合资产处置及重整计划执⾏外,不得⾏使其他权利。
完成相应处置⼯作后,共同协调解除相应全部股权质押,法⼈主体资
格予以清算注销。
          第四部分 债权分类及调整⽅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债权审查确认情况,债务⼈债权分
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收债权(若有)、职⼯债权和普通债权,并设
定相应债权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进⾏分组表决。
   ⼀、有财产担保债权
   经⼈民法院裁定确认或临时确定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
   有财产担保债权⼈通过设定财产担保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
重整主体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
变现所得扣除相关税收、规费、应摊处置相关费⽤后优先受偿。但截
⾄重整计划提交⽇,涉及的担保财产尚未处置完毕的,其对应的普通
债权清偿⾦额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予以预留。后续根据担保财产
的变现情况,该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剩余
债权由于⽆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
清偿⽅案获得清偿。预留的担保财产变现价值对应的普通债权清偿⾦
额与后续其他相关财产处置所得,⼀并进⾏后续分配。
   ⼆、税收债权
   指《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
付的税款本⾦,管理⼈暂未接受税收债权申报。
   三、职⼯债权
   指《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债务⼈⽋
付的职⼯债权,职⼯债权 7,142,786.36 元,共计 81 名职⼯,在本次
重整中不作调整。
   四、普通债权
   (⼀)经⼈民法院裁定确认或临时确定的普通债权总额为
家债权⼈,除本计划列明的特别情形外,本次重整中不作调整。
   (⼆)拟调整的特别情形
列产品相关债权
订《精功集团定向融资⼯具系列产品合作协议》等相关⽂件,协议约
定精功控股委托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承销精功控股
发⾏的精功集团定向融资⼯具系列产品。其后,精功控股未按约兑付
沪 74 民初 423 号民事判决确认,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精
功控股享有债权 165,373,858.53 元。
司签订《众富控股定向融资⼯具系列产品合作协议》等相关⽂件,协
议约定众富控股委托太合汇投资管理(昆⼭)有限公司管理并承销众
富控股发⾏的众富控股定向融资⼯具系列产品。其后,众富控股未按
约兑付 2019 年 3 ⽉ 15 ⽇到期的融资产品出现违约。2020 年 4 ⽉ 23
⽇,太合汇投资管理(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级⼈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众富控股享有债权合计 1,010,604,800.96 元。
请求确认债权 1,052,773,737.24 元。2022 年 7 ⽉ 11 ⽇,太合汇投
资管理(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经债权申报及审核,管理⼈确认
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融资⼯具持有⼈部分债权⾦额为
具持有⼈部分债权为 361,524,769.55 元,待定太合汇投资管理(昆
⼭)有限公司涉融资⼯具持有⼈部分债权为 640,338,967.69 元。上
述确认及待定⾦额合计 1,162,876,538.89 元。经查,上述两个产品
涉及融资⼯具持有⼈合计 1541 ⼈/家,遍及全国 31 个省份(⾃治区)。
融资产品涉及的持有⼈⼤部分为底层⽼百姓,社会影响⼤,信访上访
不断,⽭盾较为激烈。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合汇投资管
理(昆⼭)有限公司书⾯向管理⼈提出,要求参考“北⼤⽅正集团”、
“东北特钢”、“康美药业”、“南京⾬润”、“紫光集团”等破产
重整重组案件之先例,保障⼩额持有⼈权益,并在本计划中就兑付问
题出台专门⽅案。
  为顺利实现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促进本重整计划能够全⾯执
⾏,在参考相关破产重整案例,并征求多⽅意见及风险评估、测算基
础上,本重整计划就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合汇投资管理
(昆⼭)有限公司债权中涉及的⼩额持有⼈的兑付问题作出安排,具
体安排原则及⽅案如下:
  (1)兑付资⾦情况
  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合汇投资管理(昆⼭)有限公
司申报确认之债权,依法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案予以清
偿,本重整计划额外从偿债资源中安排不超过 5000 万元资⾦,重整
投资⼈⾃愿⽀付不超过 5000 万元资⾦,合计最⾼不超过 10000 万元
⽤于定向兑付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合汇投资管理(昆⼭)
有限公司债权中涉及的⼩额持有⼈。
  (2)⼩额持有⼈的确定
  本重整计划拟兑付的⼩额持有⼈,指截⽌本计划提交⽇合计持有
精功集团定向融资⼯具系列产品及众富控股定向融资⼯具系列产品
的剩余存续本⾦⾦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含)的持有⼈。
  剩余存续本⾦⾦额(以下简称本⾦⾦额)=初始认购本⾦⾦额-截
⽌本计划提交⽇前已清偿款项。
  (3)兑付⽅法及时间
  本⾦⾦额 30 万(含)以下的持有⼈,兑付本⾦⾦额 35%;
  本⾦⾦额 30 万-50 万(含)的持有⼈,本⾦⾦额 30 万(含)以
下的部分兑付本⾦⾦额 35%,本⾦⾦额 30 万-50 万(含)的部分兑付
本⾦⾦额 30%;
  本⾦⾦额 50 万-100 万(含)的持有⼈,每⼈兑付 12 万元。
  本重整计划获得⼈民法院批准的,上述资⾦将根据到位情况在 6
个⽉内分批⽀付。
  相应款项由苏州太合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合汇投资管理(昆
⼭)有限公司依据本重整计划设定原则实施分配。分配前由苏州太合
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合汇投资管理(昆⼭)有限公司提供符合条
件的相关持有⼈信息供管理⼈审核,分配过程接受管理⼈监督。具体
实施⽅案另⾏确定。
  截⽌本计划提交⽇,列⼊本计划已申报 100 万元以内的其他债
权,认为符合前述特别情形条件,要求参照上述兑付⽅案清偿的,由
管理⼈审查后综合认定。
  五、劣后债权
  为保障债权⼈的利益,劣后债权 19,553,357.35 元的债权⼈加⼊
普通债权表决组进⾏表决。依照相关规定,该部分债权于其他普通债
权清偿完毕后再⾏清偿。
  六、或有债权
  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
期间,可向管理⼈申报债权,并应当⽀付补充申报费⽤。能够确权的,
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向精功集团等九公司
⾏使权利。
  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期间不得⾏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
完毕后,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主张权利。
     对于未申报普通债权,以审计报告列⽰的未申报债权为基础结合
预估,预留部分偿债资源。预留部分偿债资源中,留存资产变价后现
⾦部分,提存⾄管理⼈指定账号。预留期限届满时(重整计划批准后
三年内),仍未申报或提出债权受偿请求的,视为债权⼈放弃获得清
偿的权利,相关主体均不再对该部分债权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因撤销引起的或有债权,条件符合情况下,在债权申报确认同时
予以结算。
     预留期限届满时,由债务⼈对未申报债权的最终确认⾦额进⾏统
⼀核算。管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和核算情况,以预留偿债资源进
⾏清偿。在扣除为因诉讼仲裁未决⽽届时仍暂未确认的债权预留的偿
债资源并完成上述清偿后,如还存在剩余的未分配资⾦,则由管理⼈
在优先⽀付相关费⽤后向未获全额清偿的债权⼈按⽐例进⾏补充分
配。
     服务信托将为信托单位的预留作出安排。
     预留期限届满时,因已确认债权放弃受领分配权利、暂未确认债
权最终未能确认、未申报债权仍未申报或未提出受偿请求等原因产⽣
的预留偿债资源,列⼊后续清偿安排。
     七、暂未确认债权
     暂未确认债权,符合确认条件后,经邮寄或邮件提交全体债权⼈
核查⽆异议后,由管理⼈提交柯桥法院申请裁定确认。相关债权将根
据柯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额和性质,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
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案受偿。管理⼈将以暂未确认⾦额或争议⾦额确
定相应的预留偿债资源,服务信托将为信托单位的提存作出安排。服
务信托 1 号未作提存安排的部分,由管理⼈在现⾦分配偿债资源中预
留相应偿债资源。
              第五部分 债权清偿⽅案
   ⼀、偿债资源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付破产费⽤、共益债务并清偿各类债权所需
偿债资源将通过如下⽅式获得:
   (⼀)重整投资⼈取得重整核⼼资产资源⽽⽀付重整对价合计
   (⼆)重整范围外资产处置净得,管理⼈已处置回收或可处置预
估合计 2,479,747,852.23 元;
   (三)两项信托收益权份额,其中服务信托 1 号暂按评估单价估
值 231,608,624.41 元;
   (四)⾏使撤销权等其他⽅式获取的偿债资源。
   以上暂计 7,273,555,939.49 元,详见“第⼀部分重整主体情况
三、债务⼈财产情况”中经管理⼈梳理本次重整计划(草案)暂可供清
偿分配的资产情况。
   ⼆、分配⽅案
   (⼀)破产费⽤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和共益债务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清偿。另外,债务⼈重
整涉及破产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评估费、管理⼈报酬、财务
顾问费、税务顾问费、破产期间留守⼈员报酬、办公费⽤等),合计
费等)14,730,830.25 元;
   (⼆)债权清偿⽅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根据重整
⽅交付重整资⾦进度,由管理⼈安排以现⾦⽅式清偿。
   (2)有财产担保债权因对应的担保财产未处置完毕的,在担保
财产完成处置且获得相应处置价款后以现⾦⽅式清偿。
   (3)有财产担保债权已涉及诉讼、仲裁的,在前述争议未解决
前不进⾏清偿,管理⼈提存其清偿款,后续根据有效的争议结果⽀付
清偿款。
   (4)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财产纳⼊重整范围的,按重整投资
⼈针对各项重整核⼼资产的报价为基础,扣除因处置产⽣税收、规费
及应摊费⽤后的价值确定。
   (5)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财产组成资产包(不包括纳⼊重整
范围资产)整体变价的,单个担保财产价值(如处置过程中产⽣税收、
规费及应摊费⽤的,则在扣除税收、规费及应摊费⽤后即为就相应担
保财产实际变现价款)的确定规则如下:
   单个担保财产按资产包实际变现价款为基数,根据该单个担保财
产的评估价值占该等资产包的评估价值的⽐例予以确定,即:
  单个担保财产价值=单个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该等资产包的评
估价值×该等资产包实际变现价款。
  各有财产担保债权可获优先清偿(及转为或预留普通债权的⾦额)
的具体⾦额详见重整计划附表。
  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前,需依据管理⼈书⾯通知办理完毕抵/质
押解除⼿续。相应解除⼿续,不影响其优先权的确认与分配。
  (6)鉴于管理⼈接受申报的部分债权存在以精功集团对众富控
股、众富控股对精功机电的应收账款及派⽣权益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况,
故管理⼈对特定条件下,众富控股、精功机电单独重整或清算时的普
通债权清偿率进⾏估算,其中众富控股普通债权估算清偿率为 0.615%,
精功机电普通债权估算清偿率为 0.075%,享有该两类应收账款质押
担保的债权,按照实际质押应收账款⾦额与对应普通债权估算清偿率
的乘积作为享有该部分质押担保的优先受偿⾦额。
  (7)精功集团持有浙商银⾏股份合计 45440.3329 万股,其中
场集中竞价、⼆级市场⼤宗交易、淘宝⽹阿⾥拍卖破产强清平台拍卖,
在征询各质押权⼈关于该部分质押股权的处置意见后,部分质押权⼈
提出以物抵债的意向,故管理⼈将参照执⾏拍卖的相关规定,在选择
淘宝⽹阿⾥拍卖破产强清平台拍卖的部分质押股票流拍后,征求该部
分质押股票的质押权⼈是否同意以物抵债,若同意的,则申请⼈民法
院以流拍价及拍卖公告列⽰条件裁定以物抵债。上述以物抵债⽅案同
样适⽤于其他精功集团等九公司未处置的抵质押物。
  税收债权⾃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且重整⽅已⾜额交付重整
资⾦后以现⾦⽅式依法清偿。
     已确认的职⼯债权 7,142,786.36 元,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
批准且重整⽅已⾜额交付重整资⾦后以现⾦⽅式全额清偿。
     尚未确认的职⼯债权待后续调查确认并经公⽰异议后,⾃公⽰期
满之⽇起 1 个⽉全额清偿相应职⼯债权。
     根据前述偿债资源,在暂不核算服务信托 2 号的信托受益权的价
值前提下,普通债权预估清偿率为 10%。本重整计划偿债能⼒测算如
下:
     本次偿债资源处置或估算合计 7,273,555,939.49 元,扣减有财
产担保债权处置或估算可受偿 5,284,515,717.09 元,可得剩余处置
或估算款项 1,989,040,222.40 元;再扣减偿债资源处置或估算应缴
税费 148,685,572.89 元、破产费⽤ 86,688,880.36 元、职⼯债权
投资管理(昆⼭)有限公司债权中涉及的⼩额持有⼈兑付资⾦
     确认或待定债权总计 20,820,047,698.51 元,扣减有财产担保债
权 处 置 或 估 算 可 受 偿 5,284,515,717.09 元 及 劣 后 债 权
际参与清偿普通债权为 16,368,276,127.48 元。
     另鉴于相关处置资产尚未实际交割,过户交易税费存在⼀定不确
定性,故普通债权预估清偿率按 10%暂计。
     注:
     上述清偿能⼒测算,仅是根据⽬前的资产与负债情况进⾏预估,
精功集团等九公司的债权,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为准。可供偿债的资
源,尚未变价部分,以现有评估价或审计确认⾦额进⾏估算,最终以
实际变现价值为准。
  下列事项及情形将影响普通债权清偿率:
  因诉讼、或有债务、履⾏合同可能产⽣的债务,若最终该等款项
未实际⽀出,则上述普通债权清偿率将相应提⾼;
  尚未处置资产实际变现价值与评估/审计价值之间存在偏差;
  相关债权较测算预计增加/减少。
  在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如有剩余财产,则按⽐例进⾏清偿。
  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
期间,可向管理⼈申报债权,能够确权的,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
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向精功集团等九公司⾏使权利。重整计划为债务
⼈或有负债的清偿预提偿债款项,按补充申报顺序依次分配,偿债款
项不⾜以分配的,不再实施分配。⾃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起三年为
预提偿债款项保留期,三年期满剩余预留款项转⼊后续清偿安排。
  服务信托将为信托单位的预留作出安排。
  三、后续清偿安排
  担保财产的处置净所得在依法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后的剩余部
分,管理⼈处置留存资产净得,以及预留的破产费⽤,共益债务清偿
款和或有债权偿债款项最终结余部分,或有负债清偿预提清偿款,纳
⼊后续分配的财产范围,由管理⼈根据可供分配的资⾦积累情况及时
安排分配。
  服务信托将按照实际情况实施清偿安排。
          第六部分 经营⽅案
  ⼀、会稽⼭的经营⽅案
  (⼀)上市公司主业持续、健康、优质发展的总体思路
  坚持以品牌先导、数字赋能、产品创新、渠道发⼒、模式突破等
多措并举,实施管理改⾰,引进中建信集团“⽤⼼做事,把不可能变
成可能;真诚待⼈,感动⾃⼰才能感动别⼈”的核⼼价值观,树⽴结
果导向、数字说话的管理⽂化,打造品牌强、渠道⼴、产品新、模式
优的竞争优势。
  以现有的⼤师兰亭、会稽⼭ 1743 为基础,继续增加中⾼端、年
份酒品类,继续巩固并增强会稽⼭作为⾼端黄酒龙头企业的品牌形象,
并开发增加适合年轻⼈⼜味的黄酒果酒、黄酒饮品以及适⽤于⾼端烹
饪的料酒。进⾏适度多元化,让会稽⼭品牌在更多的消费群体、更⼴
的消费区域更具影响⼒。
  秉持“深化治理强管理、融合优势抓技改、创新营销谋突破、提
升发展增效益”的经营⽅针,以效益为中⼼,以市场为先导,发挥会
稽⼭的品牌及研发优势,做⼤做强⾼端黄酒、果酒、饮品、料酒等产
品。持续完善以黄酒为主的产业链,使公司业绩保持持续稳定增长;
⼤⼒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布局的优质项⽬,增加公司盈利能⼒。推动公
司在新时代实现⾼质量发展,打造⾏业领先、国内⼀流的百年企业。
  (⼆)聚焦主业发展,提升⾏业竟争⼒具体举措,整合重整投资
⼈与上市公司资源,实现产业协同发展具体举措
  循着消费升级的⽅向,通过产品与技术创新,将传统与科技相结
合,以年份酒、⾼端定制、联名制定等提⾼品质及定位为原则,推出
品质优良和定价更⾼的精品⾼端黄酒,加⼤⾼端市场的市场占有率。
  加快从产品、包装、传播、营销等⽅⾯⼊⼿,适时推出迎合年轻
消费者的黄酒果酒及黄酒饮品等新品,以满⾜年轻消费群体对产品的
个性化需求及在“造型、⾊彩、艺术感”等⽅⾯的颜值要求。美好⽣
活与美酒相伴,通过对黄酒果酒及黄酒饮品年轻化打造,进⼀步提升
产品附加值,突破对传统黄酒的认知和局限,推动黄酒消费群体的多
元化。
  迎合⼈们对⽣活品质提升的追求,尤其是⾼端餐饮、家庭烹饪对
调味品精品化的需求,以年份酒作为原料,融⼊⾹⾟料,开发针对不
同菜品的⾼端料酒。同时,通过将珍贵⾷材、药材有机融⼊黄酒,开
发养⽣保健料酒,通过合理的配⽐达到养⽣与美味的双重效果。同时,
将黄酒酿制过程中的酒糟、⽩酒针对市场需求进⾏优化,开发新型糟
烧⽩酒,积极应对⽩酒类产品的市场竞争,逐步提⾼糟烧⽩酒的市场
份额,发挥黄酒附加产品的价值。
  海外渠道⽅⾯,加⼤⽇本、韩国以及海外华⼈聚集区等黄酒认可
度较⾼的市场开发,考虑以知名连锁品牌代理、海外代理商加盟以及
免税店旗舰店建设等⽅式,扩⼤海外知名度;
  国内空⽩市场⽅⾯,重点布局北⽅市场,以养⽣主题为切⼊⼜,
通过中⼼城市开设直营样板店、三四线城市寻找代理商,同时辅助适
度品牌推⼴和公关活动,扩⼤品牌知名度;
  新兴渠道⽅⾯,在稳定传统电商销售规模的基础上,重点拓展抖
⾳、快⼿等兴趣电商,通过直播带货等模式努⼒打造新的增长极。
  ⽬前中建信旗下⽯斛公司——九仙尊霍⼭⽯斛股份有限公司布
局⼤健康产业⼗余年,已建成遍布全国⼆⼗余省份的代理商⽹络,并
建有独⽴核⼼渠道——“斛妈妈”门店两百余家,公司可加强与其异
业合作。充分发掘两类快消品之间“健康时尚”共通点,嫁接成熟客
源,作为新增渠道。
  (三)重整投资⼈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安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主营业务可能
产⽣的同业竞争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重整投资⼈及其下属企业并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或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企业、企事业担保、⾃然⼈,
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相关业务。
  重整投资⼈及其下属企业承诺将不会:
                  (1)单独或与第三⽅,以
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或其下属企业⽬前及今后进⾏的主营业
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下简称“竞争业
务”);(2)不会直接或间接控股、收购从事竞争业务的企业(以下
简称“竞争企业”),或以其他⽅式拥有竞争企业的控制性股份、股
权;
 (3)不会以任何⽅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
的帮助。
  若重整投资⼈及其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参与或⼊股任何
可能与或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
于其受拘束的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即通知,以适当⽅式将
该等商业机会优先提供予及下属企业,由及下属企业在相同条件下优
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或其下属企业产⽣同
业竞争。
  本承诺⾃作出之⽇起⽣效,直⾄发⽣下列情形之⼀时终⽌:(1)
不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要
求时,相应部分⾃⾏终⽌。
  “下属企业”就作出承诺的任何⼀⽅⽽⾔,指由其(1)持有或
控制 50% 或以上已发⾏的股本或享有 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
或(2)有权享有 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
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论是否具有法⼈资
格),以及该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业。
  (四)保持上市公司独⽴性安排
  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规范运作,逐步建
⽴健全法⼈治理结构,在资产、⼈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均独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具有独⽴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向市场独⽴经营的能⼒。
  公司依法办理相关资产、股权的变更登记,拥有独⽴、完整的资
产结构。
  公司具备与⽣产经营有关的主要⽣产系统、辅助⽣产系统和配套
设施,合法拥有与⽣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地、⼚房、机器设备以及商
标、专利等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权,具有独⽴的原料采购和产
品销售系统。公司资产产权明确、权属清晰,公司对资产拥有控制权
和⽀配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承诺不占⽤公司资产。
  公司设置⼈⼒资源部门,制定劳动、⼈事及薪酬管理的相关制度
并严格执⾏。公司与在职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执⾏独⽴的⼈
事及薪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及⾼级管理⼈员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选举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承诺将遵守股东⼤会和董事会做出的⼈事任免决定。
  公司具有独⽴的劳动、⼈事、薪酬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及独⽴的
员⼯队伍,员⼯薪酬发放、福利⽀出与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严格分
开。
     公司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
⽴独⽴、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制定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和财务管理制度, 并建⽴健全相应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独⽴作出财
务决策。公司设⽴独⽴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员,开⽴独⽴的
银⾏账户,并独⽴进⾏纳税申报和履⾏纳税义务。
     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
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属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决策、经营管理及
监督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建⽴规范、有效的法⼈治理结构,
并结合⾃⾝业务特点、经营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建⽴所需的内部组
织结构,同时配套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分⼯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证公司
的规范运作。公司拥有机构设置⾃主权,各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且独⽴运作。
     公司拥有独⽴完整的研发、采购、⽣产、销售和管理体系,⾯向
市场独⽴经营、独⽴核算和决策,独⽴承担责任与风险。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为厘清发展战略,结合公司产品“⾼端化、年轻化”发展思路,
拟对公司现有职能型组织架构进⾏整合,提升管理效能,加强执⾏⼒,
拟采取以下措施:
     通过产品线设⽴对应事业部管控模式,给予相关事业部经营⾃主
权,发挥主观能动性;
     分设电商部,将原有的电商业务从销售管理部分设,专注于天猫、
京东、拼多多等品牌电商,同时⼤⼒拓展抖⾳、快⼿等兴趣电商;
  设⽴直销部,加强直销团队建设,整合⽬前直销渠道,重点开发
中⾼档酒店需求,提升中⾼档黄酒直销收⼊。
  设⽴新市场拓展部,制定⾼激励政策,将公司产品从⽬前长三⾓
区域逐步拓展到北⽅空⽩市场,改变现有销售区域格局。
  (六)公司管理⼈员使⽤调整安排
  为保证上市公司整体经营持续稳定,考虑到黄酒⾏业的特殊性及
专业度,公司将保持管理团队的整体稳定性。同时,根据公司未来战
略发展需要,将适当补充事业部负责⼈及品牌管理、新市场开发管理
团队,以加强公司品牌⼒、产品⼒、渠道⼒建设。
  (七)上市公司合规运营、风险防控等
  公司将全⾯推进合规管理,将“依法合规”理念嵌⼊⽣产经营各
个环节,推动合规管理与业务发展深度融合,提升公司合规管理⽔平,
保障公司⾼质量发展。公司合规理念为合规尽责,坚守底线,践⾏合
规守法意识,履⾏尽职勤勉责任。合规是公司和全体员⼯共同的职责,
合规是全员合规、主动合规,是公司⾼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合规有
助公司管控风险,减少监管处罚、民事赔偿、商誉受损等不利影响,
降低需承担的责任和损失,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动⼒和核⼼竞争⼒。
  公司和全体员⼯的经营管理和职业⾏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件、⾏业规范和⾃律规则,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它规章制度的
要求,并应当遵守⾏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为准则,守法
合规、忠诚爱岗、廉洁⾃律、公平诚信。
  公司合规管理⽬标是通过建⽴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普及合规创造
价值的合规⽂化,有效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实现从“要我合规”向
“我要合规”转变,努⼒提升公司依法治企能⼒和合规管理能⼒,确
保依法合规经营,为公司⾼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公司及员⼯的诚信合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反不
正当竞争、反洗钱、反商业贿赂与反腐败、禁⽌内幕交易、维护公司
财产、保密、廉洁从业、违规举报等。
  公司董事会是合规管理⼯作的决策机构。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事项;按照权限
决定有关违规⼈员的处理事项。公司监事会对合规管理⼯作进⾏监督。
监督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监督董事和⾼级管理⼈员合规管
理职责履⾏情况;对引发重⼤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级管
理⼈员提出罢免建议;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管理负责⼈的建议。
公司经理层负责具体开展合规管理⼯作。根据董事会决定,建⽴健全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批准合规管理具体制度规定;明确合规管理流程,
确保合规要求融⼊业务领域;及时制⽌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为,按
照权限对违规⼈员进⾏责任追究或提出处理建议。公司建⽴党委定期
听取合规⼯作专题汇报的⼯作机制。
  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实际,在全⾯推进合规管理的
基础上,突出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公司重点合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
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境外业务、公司治理、商业伙伴管理等领域。
  合规风险是指公司及员⼯因不合规⾏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
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影响的可能性。
  公司各部门是各职能业务风险识别分析主体,作为各职能业务合
规风险管理的第⼀道防线,应当在本部门领域和职责范围内以具体岗
位为基础开展全⾯合规风险识别,形成本部门合规风险清单。
  公司法务部对各部门识别出的合规风险进⾏筛选、复核,最终形
成公司合规风险清单,并组织各部门针对清单识别的合规风险制定不
同的合规风险管理措施,形成公司合规风险与防范措施清单。公司法
务部定期组织各部门对合规风险清单进⾏更新,并在法律法规、政策
发⽣重⼤变化时及时更新合规风险清单,同时进⾏分析评估制定防范
措施。
  公司每年度开展内部控制⾃我评价过程中将对合规情况⼀并开
展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向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经营层进⾏汇报。
  ⼆、精功科技的经营⽅案
  (⼀)上市公司主业持续、健康、优质发展的总体思路
  坚持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数字化建设、团队年轻化等多措并
举,实施管理改⾰,引进中建信集团“⽤⼼做事,把不可能变成可能;
真诚待⼈,感动⾃⼰才能感动别⼈”的核⼼价值观,树⽴结果导向、
数字说话的管理⽂化,打造⼀⽀技术领先、营销狼性、管理精益、⽂
化鲜明的经营团队。
  明确“⼀主三副⼆培育”产业,优先发展碳纤维产业,稳定发展
绿⾊建筑装备、太阳能光伏装备、智能纺织机械,培育发展机器⼈及
数据业务、军民融合产业。保持碳纤维及复合材料装备⾏业龙头地位、
装配式建筑专⽤设备⾏业国内领先地位,恢复太阳能光伏装备⾏业领
先优势。技术上保持国内⼀流⽔平;产品上保持国内⾏业创新引领地
位;市场上保持国内领导地位;⼈才上保持国内⾏业领军地位。
  (⼆)聚焦主业发展,提升⾏业竟争⼒具体举措,整合重整投资
⼈与上市公司资源,实现产业协同发展具体举措
     (1)主要产品及技术路线
     公司将在总结千吨级⽣产线国产化⽣产线经验的同时,不断致⼒
于碳纤维⽣产技术、⼯艺、装备系统集成创新、⽣产线国产化推⼴⼯
作,积极探索等离⼦表⾯处理以及铺丝缠绕机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
发和应⽤,争取通过产品和⼯艺技术引领市场,以决定性的成本优势
进⼀步确⽴公司碳纤维装备的龙头地位,扩⼤⾏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
⼒。
     加强与国内⾼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建⽴院⼠⼯作站,聚焦碳纤维
上下游装备研发,积极开发缠绕、编织设备,拓展碳纤维复合材料装
备领域,从⽽巩固公司在⾏业内绝对领先地位。
     (2)加⼤市场拓展能⼒,重点开发国外⾼端市场
     通过国内近⼆⼗条碳纤维产线的稳定运⾏,公司已具备与国际⾼
端产线竞争的优势,下⼀步将加强与国内碳纤维⽣产头部的交流,通
过联合开发、新品试⽤、股份合作等⽅式增强客户粘性,维护⽼客户
合作关系;同时积极关注⾏业发展动态,通过新品鉴定会、⾏业展会、
技术交流会等⽅式,实时推⼴公司产品,发掘潜在需求,引导客户选
型;在前期外销客户稳定使⽤的基础上进⼀步开发韩国、欧州市场,
拓展销售空间,树⽴“中国智造”形象。
     (1)主要产品及技术路线
     公司建筑建材专⽤设备将继续切实发挥⾃⾝的成套优势、技术优
势和品牌优势,在巩固提⾼聚氨酯和钢筋桁架线等成线产品质量及国
内市场占有率的同时,重点做好新技术应⽤、新产品推⼴、重点客户
服务等⼯作,紧抓“⼗四五”期间我国新型城市建设等重⼤战略带来
的发展机遇,进⼀步优化聚氨酯线、PC 预制混凝⼟构件⽣产线、新型
折弯机和新型桁架线等产品性能,重点向 PSC 等⾼端装配式建筑专⽤
设备⽅向研发智能制造装备,建⽴流⽔轮转系统、倾斜台和模板系统、
钢筋处理机械和设备等产品体系,并采⽤ ERP、MES 等⼯业 4.0 智能
制造管理信息化系统,不断拓宽⾏业宽度,向建筑节能、⼤型化、成
套化、智能化⽅向发展。
  中建信下属精⼯钢构集团作为⾏业龙头,在装配式建筑设计、制
作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同时其加盟业务也为公司产品销售提供更多
商机。公司将进⼀步加⼤与精⼯钢构的合作,⼤⼒发展钢结构及 PC
⽣产线装备,通过技术⾰新、产品迭代形成排他性优势。
  (2)市场拓展重点⽅向及举措
  公司⽬前聚氨酯板⽣产线已处于⾏业领先地位,除保持传统销售
领域销售规模外,下⼀步将重点向冷链物流、畜牧业拓展;
  钢结构设备除与精⼯钢构协同外,还将锚定⾏业龙头如鸿路钢构、
中建科⼯等企业,通过实施⼤客户营销策略,加强客户粘性,实现销
量提升;PC ⽣产线将结合国家装配式建筑发展战略,加强与精⼯钢
构、杭萧钢构等实施加盟业务的头部企业合作,同时与国内住宅产业
化头部企业如远⼤住⼯、宝业集团、中天集团等合作。
  (1)主要产品及技术路线
  围绕“逐年降低制造成本、逐年提⾼光电转换效率”这⼀核⼼,
抓住当前太阳能电池⽚⽣产⼚商扩⼤产能、设备更新的机遇,尽快通
过⼈才引进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式,主攻投料量 400kg 以上的单晶
炉、⾦刚线切⽚机等设备的研发创新,⼒争在 2022 年上半年实现单
晶炉的完全⾃主化研发及知识产权,填补公司光伏装备系列的技术空
⽩,并结合⾦刚线切⽚机提供整套光伏电池⽚⽣产解决⽅案,进⼀步
加快光伏系列装备升级换代,使光伏装备产品进⼀步向⾼效、节能、
全⾃动智能化互联⽅向发展。
  (2)市场拓展举措
  ⽬前,国内光伏⾏业处于较好的发展机遇期,中国硅⽚产量约占
全球的 96%,其中单晶⽚约占 90%。公司属于较早进⼊光伏设备的企
业之⼀,多晶硅铸锭炉市占率⼀直保持国内第⼀。下⼀步,公司将通
过单晶炉的技术升级,加强与上机数控的战略合作,开发技术更为领
先的单晶炉,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快速切⼊单晶炉市场。同时,充
分宣传公司⾦刚线切⽚机线径细、出料率⾼等竞争优势,⼤⼒推⼴⾦
刚线切⽚机。
  (1)主要产品及技术路线
  围绕 2022 年⼯信部、发改委《关于化纤⾏业⾼质量发展的指导
意见》,到 2025 年,化纤⾏业要构建⾼端化、智能化、绿⾊化现代产
业体系,全⾯建设化纤强国。今后,公司将保持公司 1000 型假捻变
形机的可靠质量、节能等核⼼优势,继续保持⾏业前三地位,⼒争位
次提升。同时加⼤转杯纺纱机智能化操作、模块化⽣产,提升产品⽣
产效率,作为下⼀个盈利增长点。
  同时,公司将加强与中建信控股集团下属——佳宝新纤维集团及
佳⼈新材料的战略协同,通过⼯艺合作、产品联合开发等⽅式研发化
纤类智能装备的科技,形成独家优势。
  (2)市场拓展⽅向及举措
  假捻变形机加加⼤江浙化纤⽣产企业合作⼒度,尤其是加强与⾏
业龙头企业如恒逸化纤、恒⼒⽯化、桐昆股份、新凤鸣等合作⼒度,
实施⼤客户战略,⼤幅提升市占率;转杯纺纱机应积极拓展西部市场
尤其是棉纺⼤区新疆的市场开发⼒度,通过直销、代理等模式拓展市
场领域;国外市场重点开发东南亚如越南、印尼、孟加拉、巴基斯坦
等市场,与化纤出⼜企业形成联盟,共同寻找区域代理商,扩⼤外销
份额。
  (三)重整投资⼈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安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主营业务可能
产⽣的同业竞争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重整投资⼈及其下属企业并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或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未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企业、企事业单位、⾃然⼈,
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相关业务。
  重整投资⼈及其下属企业承诺将不会:
                  (1)单独或与第三⽅,以
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或其下属企业⽬前及今后进⾏的主营业
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下简称“竞争业
务”);(2)不会直接或间接控股、收购从事竞争业务的企业(以下
简称“竞争企业”),或以其他⽅式拥有竞争企业的控制性股份、股
权;
 (3)不会以任何⽅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
的帮助。
  若重整投资⼈及其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参与或⼊股任何
可能与或其下属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
于其受拘束的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即通知,以适当⽅式将
该等商业机会优先提供予及下属企业,由及下属企业在相同条件下优
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或其下属企业产⽣同
业竞争。
  本承诺⾃作出之⽇起⽣效,直⾄发⽣下列情形之⼀时终⽌:(1)
不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2) 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
要求时,相应部分⾃⾏终⽌。
  “下属企业”就作出承诺的任何⼀⽅⽽⾔,指由其(1)持有或
控制 50% 或以上已发⾏的股本或享有 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
或(2)有权享有 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
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论是否具有法⼈资
格),以及该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业。”
     (四)保持上市公司独⽴性安排
     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规范运作,逐步建
⽴健全法⼈治理结构,在资产、⼈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均独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具有独⽴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向市场独⽴经营的能⼒。
     公司依法办理相关资产、股权的变更登记,拥有独⽴、完整的资
产结构。
     公司具备与⽣产经营有关的主要⽣产系统、辅助⽣产系统和配套
设施,合法拥有与⽣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地、⼚房、机器设备以及商
标、专利等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权,具有独⽴的原料采购和产
品销售系统。公司资产产权明确、权属清晰,公司对资产拥有控制权
和⽀配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承诺不占⽤公司资产。
     公司设置⼈⼒资源部门,制定劳动、⼈事及薪酬管理的相关制度
并严格执⾏。公司与在职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执⾏独⽴的⼈
事及薪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及⾼级管理⼈员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选举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承诺将遵守股东⼤会和董事会做出的⼈事任免决定。
     公司具有独⽴的劳动、⼈事、薪酬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及独⽴的
员⼯队伍,员⼯薪酬发放、福利⽀出与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严格分
开。
  公司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
⽴独⽴、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制定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和财务管理制度, 并建⽴健全相应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独⽴作出财
务决策。公司设⽴独⽴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员,开⽴独⽴的
银⾏账户,并独⽴进⾏纳税申报和履⾏纳税义务。
  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
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属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决策、经营管理及
监督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建⽴规范、有效的法⼈治理结构,
并结合⾃⾝业务特点、经营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建⽴所需的内部组
织结构,同时配套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分⼯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证公司
的规范运作。公司拥有机构设置⾃主权,各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且独⽴运作。
  公司拥有独⽴完整的研发、采购、⽣产、销售和管理体系,⾯向
市场独⽴经营、独⽴核算和决策,独⽴承担责任与风险。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公司当前根据业务需要现有下属四家分公司、六家控股⼦公司、
三家参股⼦公司,部分⼦分公司与公司主业相关度不⾼。下⼀步,围
绕核⼼产业碳纤维装备、建筑建材专⽤装备、太阳能光伏装备,对各
⼦分公司实施适当整合,剥离经营绩效⼀般的业务,集中资源,加⼤
产品投⼊、市场拓展、品牌建设、新产品研发;同时充实研究院功能,
加⼤产学研合作⼒度,争取建设院⼠⼯作站,开展前沿学科研究和前
瞻性产品开发;整合下属产业国际贸易,成⽴公司国际贸易部,积极
开拓境外尤其是东南亚、中东地区建筑建材专⽤设备市场,开发韩国、
欧洲等碳纤维装备市场。
  (六)公司管理⼈员使⽤调整安排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健经营,尤其是要保证核⼼产业碳纤维装备发
展,⽬前对主要管理团队将保持适度稳定。同时,拟设⽴⾸席科学家,
成⽴专家顾问团队,着⼒开展碳纤维延伸装备研发、试制⼯作;结合
公司⾼层及各⼦分公司主要管理⼈员特长,整合研发、营销、⽣产功
能,对公司管理团队分⼯进⾏调整;引进战略管理⼈才充实公司管理
团队,谋划未来中长期发展战略;引进国际贸易⼈才,提升出⼜业务
占⽐,打破市场僵局,实施内外销并举,提升公司抗风险能⼒。
  (七)上市公司合规运营、风险防控等
  公司将全⾯推进合规管理,将“依法合规”理念嵌⼊⽣产经营各
个环节,推动合规管理与业务发展深度融合,提升公司合规管理⽔平,
保障公司⾼质量发展。公司合规理念为合规尽责,坚守底线,践⾏合
规守法意识,履⾏尽职勤勉责任。合规是公司和全体员⼯共同的职责,
合规是全员合规、主动合规,是公司⾼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合规有
助公司管控风险,减少监管处罚、民事赔偿、商誉受损等不利影响,
降低需承担的责任和损失,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动⼒和核⼼竞争⼒。
  公司和全体员⼯的经营管理和职业⾏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件、⾏业规范和⾃律规则,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它规章制度的
要求,并应当遵守⾏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为准则,守法
合规、忠诚爱岗、廉洁⾃律、公平诚信。
  公司合规管理⽬标是通过建⽴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普及合规创造
价值的合规⽂化,有效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实现从“要我合规”向
“我要合规”转变,努⼒提升公司依法治企能⼒和合规管理能⼒,确
保依法合规经营,为公司⾼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公司及员⼯的诚信合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反不
正当竞争、反洗钱、反商业贿赂与反腐败、禁⽌内幕交易、维护公司
财产、保密、廉洁从业、违规举报等。
  公司董事会是合规管理⼯作的决策机构。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事项;按照权限
决定有关违规⼈员的处理事项。公司监事会对合规管理⼯作进⾏监督。
监督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监督董事和⾼级管理⼈员合规管
理职责履⾏情况;对引发重⼤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级管
理⼈员提出罢免建议;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管理负责⼈的建议。
公司经理层负责具体开展合规管理⼯作。根据董事会决定,建⽴健全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批准合规管理具体制度规定;明确合规管理流程,
确保合规要求融⼊业务领域;及时制⽌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为,按
照权限对违规⼈员进⾏责任追究或提出处理建议。公司建⽴党委定期
听取合规⼯作专题汇报的⼯作机制。
  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实际,在全⾯推进合规管理的
基础上,突出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公司重点合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
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境外业务、公司治理、商业伙伴管理等领域。
  合规风险是指公司及员⼯因不合规⾏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
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影响的可能性。
  公司各部门是各职能业务风险识别分析主体,作为各职能业务合
规风险管理的第⼀道防线,应当在本部门领域和职责范围内以具体岗
位为基础开展全⾯合规风险识别,形成本部门合规风险清单。
  公司法务部对各部门识别出的合规风险进⾏筛选、复核,最终形
成公司合规风险清单,并组织各部门针对清单识别的合规风险制定不
同的合规风险管理措施,形成公司合规风险与防范措施清单。公司法
务部定期组织各部门对合规风险清单进⾏更新,并在法律法规、政策
发⽣重⼤变化时及时更新合规风险清单,同时进⾏分析评估制定防范
措施。
  公司每年度开展内部控制⾃我评价过程中将对合规情况⼀并开
展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向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经营层进⾏汇报。
  三、会稽⼭、精功科技以外的重整核⼼资产
  会稽⼭、精功科技以外的重整核⼼资产由重整投资⼈依法⾏使股
东权利。
  四、重整⾮核⼼资产
  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核⼼资产根据本计划安排,分别经营或
处置。
    第七部分 重整计划的表决、批准与效⼒
  ⼀、重整计划表决
  (⼀)表决分组
  为充分保障不同类型债权⼈的合法权益,本次债权⼈会议设有财
产担保债权组、职⼯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组对重整计划草
案进⾏表决。
  (⼆)表决机制
  债权⼈组的表决机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款之
规定,出席会议的同⼀表决组的债权⼈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
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以上的,即为该组通
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
资⼈权益调整事项,故应设出资⼈组对该事项进⾏表决。因精功集团
等九公司已于 2020 年 6 ⽉ 4 ⽇被柯桥法院依法裁定合并重整,故根
据公司合并的⼀般原则及核查各原始出资⼈实际出资情况,形成合并
后的出资⼈组并确定各出资⼈的表决权。
  出资⼈组的表决机制,参照《公司法》第四⼗三条第⼆款关于股
东⼤会表决机制的规定,经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即为该
组通过出资⼈权益调整⽅案。
  ⼆、重整计划的批准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将⾃重
整计划通过之⽇起⼗⽇内,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管理⼈依据《企业破产法》同未通
过重整计划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次,但双
⽅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此前已通过重整计划的表
决组⽆需再次表决;经协商后原未通过重整计划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
划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将⾃重整计划通过之⽇起⼗⽇内,
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
未通过重整计划的,管理⼈依法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第⼆款的规定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未获得债权⼈会议通过并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
⼗七条第⼆款的规定获得柯桥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
得柯桥法院批准的,柯桥法院可裁定终⽌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破
产。
     三、批准的效⼒
     重整计划经柯桥法院裁定批准后⽣效。重整计划对债务⼈、债权
⼈(受益⼈)、出资⼈、重整投资⼈及其指定主体等相关各⽅均有约
束⼒。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防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及于该⽅权利
和/或义务的承继⽅或受让⽅。
         第⼋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与监督
     ⼀、重整计划的执⾏
     (⼀)执⾏主体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负责执⾏,管理⼈负责监督
重整计划的执⾏,重整投资⼈及相关⽅根据执⾏事项需要予以协助。
债务⼈对于重整计划执⾏情况、影响重整计划执⾏的其他重⼤事项等,
应及时向管理⼈报告。
     (⼆)执⾏期限
     执⾏期限⾃柯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起 60 个⽉,但涉及
重整核⼼资产部分与重整投资⼈相关之交易,需在 12 个⽉内执⾏完
毕。
     在此期间内,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将随时⽀付。重整计划提前执
⾏完毕的,执⾏期限在执⾏完毕之⽇到期。
     (三)执⾏措施
     本重整计划由债务⼈负责执⾏,信息披露、维持主体存续等相关
事务,继续由债务⼈负责履⾏。重整计划已经明确的相关管理及财产
处置事务,由管理⼈具体负责实施。
     为符合信托财产需要,并考虑节约税、费,有利于财产处置等需
要,特定财产在置⼊服务信托前,可以由管理⼈参照留存资产的处置
⽅式,予以先⾏处理或调整,并将相关利益归集进⼊服务信托。
     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现⾦清偿事项,原则上以银⾏转账的⽅式向债
权⼈进⾏分配。债权⼈应⾃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起 10 ⽇内向
管理⼈提交确认函。
  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未获全额清偿的债权⼈有权获得本重整计
划设⽴的服务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相关债权⼈应当根据管理⼈或
浙⾦信托的要求,提供服务信托信托受益权登记相关的材料并签署信
托受益权登记所需的相关⽂件。
  (四)重整计划执⾏相关费⽤或债务
  重整计划执⾏期间,继续处置资产及维持精功集团等九公司存续
(含注销)需要⽀出的必要费⽤及负担债务,⽐照破产费⽤或共益债
务予以处理。
  (五)执⾏过程中的变更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因出现客观原因,导致原重整计划⽆
法执⾏的,管理⼈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次。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
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遭受不利影响的表决组进⾏表决。债权⼈会
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管理⼈应⾃决议通过之⽇起⼗⽇内提请
柯桥法院批准。变更后重整计划的表决、申请柯桥法院批准以及柯桥
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债权⼈会议决议不同
意或者柯桥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柯桥法院经管理⼈或者利害关系
⼈请求,应当裁定终⽌重整计划的执⾏,并宣告债务⼈破产。
  (六)执⾏期限的延长
  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法在前述期限内执⾏完毕的,相关
利害关系⼈应于执⾏期限届满前向柯桥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
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柯桥法院批准的执⾏期限继续执⾏。如延长重整
计划执⾏期限的申请未能获得柯桥法院批准,管理⼈或利害关系⼈有
权向柯桥法院申请终⽌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
  (七)执⾏完毕的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视为重整计划执⾏完毕:
资产;
记,但已经不影响重整计划的实施及债权⼈权益的实现;
重整计划办理了预留或提存;
的偿债资源以及或有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已经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
定留存或作出其他妥善安排。
  重整计划执⾏完毕后,管理⼈可向柯桥法院申请作出确认重整计
划执⾏完毕的裁定。
  (⼋)协助执⾏
  就本重整计划执⾏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的包括但不限
于抵质押登记变更、股权登记变更、股票过户、财产限制措施解除等
事项,债务⼈及/或管理⼈可向柯桥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柯桥法院向
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的司法⽂书,⽀持本重整计划的执⾏。
  (九)执⾏完毕效⼒
  重整计划执⾏完毕,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后,债务⼈不再承担
清偿责任。
  (⼗)执⾏不能的后果
  如因重整投资⼈过错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的约
定⽀付重整投资款,服务信托⽆法按规定设⽴,重整核⼼资产不能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易等事项出现,致重整计划⽆法执⾏,管理⼈有权
采取修改重整计划、新引⼊投资⼈等措施。在此情形下,若系重整投
资⼈违约的,管理⼈有权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扣缴保证⾦并
要求违约⽅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重整投资⼈过错导致重整计划
⽆法继续执⾏,且确系⽆法通过修改重整计划等⽅式实现继续执⾏的,
柯桥法院有权应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请求裁定终⽌重整计划的
执⾏,并宣告债务⼈破产。管理⼈应⾃情况发⽣后 1 个⽉内向投资
⼈退还重整投资款及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按照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核算资⾦成本)。如重整投资款已按
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的,则重整投资⼈以未返还重整投资款及损失额
度为限,在债务⼈后续破产清算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受偿。
  ⼆、重整计划执⾏的监督
  管理⼈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重整计划执⾏的监督期限原则
上与执⾏期限⼀致。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重整后的精功集团等九公
司应当向管理⼈报告重整计划执⾏情况和财务状况。
  管理⼈将根据重整计划执⾏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延
长重整计划执⾏的监督期限。如柯桥法院经申请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
⾏监督期限的申请的,则根据柯桥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监督职责。
  监督期限届满时,管理⼈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监督报告提
交之⽇起,管理⼈的监督职责终⽌。
          第九部分 其他事项
  ⼀、保全措施的解除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
关债务⼈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对于债务⼈名下所设定保全措施
的资产(如有),管理⼈将依法申请法院解除。如管理⼈未能依法解
除的,相关债权⼈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 15 ⽇内协助办理
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续。因债权⼈原因未能及时解除财产的保全
措施⽽影响债务⼈重整计划执⾏或对⽣产经营造成影响及损失的,由
相关债权⼈向债务⼈及相关⽅承担赔偿责任。
  ⼆、偿债资⾦的分配
  因债权⼈⾃⾝原因(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账户被冻结查
封、原收款账户变更未及时书⾯告知管理⼈、收款账户信息错误等)
导致清偿资⾦不能到账或者到账后被依法扣划等,由此产⽣的法律后
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承担。
  三、偿债资源的提存及处理
  (⼀)债权⼈因⾃⾝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债权⼈逾期不提供、提
供账户有误等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执⾏完毕时仍未领取清偿款的,管
理⼈将公证提存其清偿款,由此产⽣的费⽤和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
⾃⾏承担;如⽆法公证提存的,视为相应债权⼈放弃受领清偿款项的
权利,该等款项将将依据重整计划的清偿⽅案⽤于清偿债权。
  (⼆)重整计划就或有债务预提的清偿资⾦由管理⼈保管,如该
等款项有剩余的,将依据重整计划的安排清偿债权。
  (三)信托份额的预留及视为放弃,见第⼆部分第四条第(⼆)
款相关规定。
  四、转让债权的清偿
  因债权转让导致⼀笔债权被为拆分为若⼲笔由不同受让⽅受让
的债权,则该笔债权仍视为⼀笔债权,并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案
清偿。各债权受让⽅应⾃⾏协商该笔债权清偿款项的分配⽅案,并书
⾯告知管理⼈/浙⾦信托,否则,管理⼈/浙⾦信托有权拒绝清偿该笔
债权或登记相应信托份额。
  五、信⽤修复的协助
  为推进重整计划能够执⾏完毕,若精功集团等九公司需要进⾏信
⽤修复的,债权⼈应当予以协助。
  若相关⾦融债权已经实施转让的,受让债权⼈同样应当履⾏与精
功集团等九公司信⽤修复相关的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前⼿及⾦
融机构协调信⽤修复的配合义务)。
  六、未尽事宜
  本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以及《重整投资协议》《信托合同》的约定执⾏。

证券之星资讯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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