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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 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交科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24 00:00:0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交科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
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科”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法规,对公司本次行使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交科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交科转债”的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交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524 号)
核准,浙江交科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500 万张,每张
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50,000.00 万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20]402 号”文同意,
公司 25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债券简称“交科转债”,债券代码“128107”。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
发行结束之日 2020 年 4 月 28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0 年 10 月 28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6 年 4 月 22 日)止。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实施权益分派,
“交科转债”转股价格由 5.48 元/股调整为 5.36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6 月 3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披露
于《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交科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实施权益分派,
“交科转债”转股价格由 5.36 元/股调整为 5.24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7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披露
于《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交科转债”转股价格调
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二、募集说明书关于“交科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对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浙江交科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
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
三、本次触发“交科转债”赎回的情形
     公司 A 股股票(股票简称:浙江交科;股票代码:002061)自 2022 年 4 月
格不低于“交科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 5.24 元/股)的 130%,已经触发《募集说
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交科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交科转债”有条
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全部“交科转债”。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浙江交科本次行使“交科转债”提前赎回权的条件
已成立,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江交科本次行使“交科转债”提前赎回权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
“交科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铁楠            王   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
“交科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万   峻          赵   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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