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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制药: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26 00:00:00

证券代码:300630     证券简称:普利制药       公告编号:2022-014
债券代码:123099     债券简称:普利转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4.00 元(含税)。
票面利率为0.40%。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2年2月8日(含)
前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06 号”文同意注册,海南普
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或“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9 日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85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
张面值 100.00 元,发行总额 85,000.00 万元。根据《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和《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 2022 年 2 月 9 日支付
“普利转债”的第一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第五年 2.0%、第六年 2.5%。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
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
日。即 2021 年 2 月 9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1 年 2 月 9 日)起每
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
报告》(中鹏信评【2020】第 Z【802】号 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级,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21 年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
【2021】跟踪第【487】号 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可转债
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普利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0 元(含税)。
  对于“普利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
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
每 10 张派发利息人民币 3.2 元(不含税);对于持有“普利转债”的合格境外
投资者(QFII 和 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人民币 4 元(暂免征税);对于持有“普利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
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人民币 4 元(含
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
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2 月 8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利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
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正式确认,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
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周茂      吴世俊
   联系电话:0571-89385099
   传真:0898-65710298
   邮箱:securities@hnpoly.com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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