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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亨国际: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09-22 00:00:00

证券代码:605056             证券简称:咸亨国际             公告编号:2021-020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9/27    -        2021/9/28     2021/9/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9 月 6 日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0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0,004,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9/27    -           2021/9/28   2021/9/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杭州兴润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咸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Goldman Sachs Asia Strategic Pte. Ltd.、杭州万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
德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弘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来兴、杭州易宁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灯东、隋琳、宁夏开弦顺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再锋由公
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息
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
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
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
以退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7666020
特此公告。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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