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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红制药: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0 00:00:00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为完善和健全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号文件)的指示精神以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以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2021年-2023年)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顺序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二)利润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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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结合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同时有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以下条件均满足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母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现金分红应满足的具体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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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母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经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不符合前述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虽符合前述现金分红条件但存在如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存在未弥补亏损;
    
    (2)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
    
    (3)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当年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1)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股票股利分配应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征求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3.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意见。董事会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出现因本条规定的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时,应同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且披露该意见后,方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公司将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投票权。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数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的两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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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专项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如下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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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根据股东要求和意愿,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结合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母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拟订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以专项决议的方式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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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确定该段期间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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