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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剑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5 00:00:00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9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范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内部利润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对股东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本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贯彻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董事会议案中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提出时间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检查和监督。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
    
    (三)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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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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