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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股份: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21 00:00:00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之规定,落实《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规划制定和调整的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综合考虑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本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5、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四、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1、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五、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回报规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对外偿付债务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公司未来3年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不低于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后,适当调整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外,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且任何3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同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
    
    4、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交付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扩大再生产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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