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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ST宏图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20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4-05-07 03:36:04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30日*ST宏图(60012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虚假记载 (一)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7 年至 2018 年,宏图高科通过宏图三胞及其 32 家子公司、3 家 分公司与三胞集团安排设立、借用并控制的,交由宏图三胞管理的南京龙昀电 脑有限公司等 18 家公司虚构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 2017 年和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宏图三胞虚构销售业务 677 笔 ,虚增收入 7,418,380,324.79 元,虚构采购业务 677 笔,虚增成本 6,902,732,589.74 元,虚增利润总额 515,647,735.05 元。宏图高科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为 19, 032,259,081.76 元,利润总额为 714,090,164.08 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 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 38.98%,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 72.21%。2018 年,宏图高科虚构销售业务 416 笔,虚增收入 4,582,133, 040.08 元,虚构采购业务 416 笔,虚增成本 4,289,122,525.97 元,虚增利 润总额 293,010,514.11 元。宏图高科 2018 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 14, 018,181,636.91 元,披露利润总额-2,115,966,425.70 元,其上述虚增 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 32.6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 绝对值比例为 13.85%。 (二)虚减负债 2017 年至 2018 年,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以自己名义与银行、信托等 金融机构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融资共计 33 笔,金额合计 8,766,270,000.00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完全偿还, 2017 年至 2021 年末未偿还融资 余额分别为 7,132,071,094.45 元、7,335,777,279.85 元、7,334,360, 547.17 元、7,281,073,995.91 元、7,281,073,995.91 元;宏图高科(包 括宏图三胞)以第三方名义通过商业保理和票据贴现等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的 融资共计 25 笔,金额合计 2,806,657,403.00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尚未完全偿还,2017 年至 2021 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 1,931,000,000.00 元、2,467,349,819.67 元、2,466,546,377.70 元、2,466,546,377.70 元、2,466,546,377.70 元。 宏图高科上述行为导致其 2017 年至 2021 年财务报表虚减负债金额分别 为 9,063,071,094.45 元 、9,803,127,099.52 元、9,800,906,924.87 元、9,747,620,373.61 元、9,747,620,373.61 元,占当期披露负债的比 例为 81.28%、104.55%、106.40%、103.34%、101.75%,存在虚假记载。二、重大遗漏2017 年 10 月 25 日,宏图高科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宏图高科签署《保证 合同》,为《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项下保理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 壹仟万元,期限壹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宏图高科时任董事杨怀珍、 辛克侠、宋荣荣、仪垂林、施长云、邹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10 月 26 日, 三胞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越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 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 合同约定上海越神以对宏图三胞的 210,000,000.00 元应收账 款 向海通恒 信申请保理融资 210,000,000.00 元,回购日期分四期,分别为 2018 年 1 月 30 日、 2018 年 4 月 30 日、2018 年 7 月 30 日、2018 年 10 月 30 日,每期 回 购金额为 52,500,000.00 元。同日,宏图高科与海通恒信签订《担保合同》 (GCF17C1952-02),合同约定由宏图高科为上述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 年 10 月 31 日、11 月 1 日,海通恒 信向上海越神分别放款 100,000,000.00 元、94,070,000.00 元。2018 年 1 月 31 日、4 月 28 日、7 月 20 日,上海越神分别还款 52,500,000.00 元、 52,500,000.00 元、5,000,000.00 元。2018 年 12 月 21 日,宏图高科、 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还款日延长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宏图高科在上海越神未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越神未偿还上述借款,宏图高科 2021 年年末仍承担担保 义务。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宏图高科 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关联方担保事项。宏图高科未在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
  • 行政处罚决定: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3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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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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