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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证券之星金融监管

2025-12-31 17:14:11

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虚列费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周婧(时任销售管理岗位)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行为负有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罚款1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虚挂代理人套取费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责令改正,罚款6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李娟娟(时任公司负责人)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虚挂代理人套取费用行为负有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罚款1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韩韬(时任客户经理)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虚挂代理人套取费用行为负有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罚款1万元。

序号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决定机关

作出决定时间

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同金管罚决字〔2025〕42号

虚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

2025年12月22日

2

周婧(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销售管理岗)

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行为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罚款1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

2025年12月22日

3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

同金管罚决字〔2025〕43号

虚挂代理人套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罚款6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

2025年12月22日

4

李娟娟(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负责人)

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虚挂代理人套取费用行为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罚款1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

2025年12月22日

5

韩韬(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客户经理)

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虚挂代理人套取费用行为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罚款1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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