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消费者报道
2025-12-24 10:39:56
(原标题:消报快评 | “退一赔三”制度应精准打击欺诈,而非沦为牟利工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商家伪造产品检测报告、隐瞒商品真实质量情况,构成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商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这是一起典型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案例。
“退一赔三”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旨在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除退还货款外,还需向消费者支付三倍赔偿。其立法初衷十分明确:一是补偿消费者所受损失;更重要的是通过加重经济惩罚震慑商家,使其因欺诈成本高昂而不敢逾越雷池。
为何要如此立法?根源在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天然的信息不对称。面对复杂的商品参数、专业的成分说明,消费者往往依赖商家宣传。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为弥补消费者的“信息弱势”而设立的保护屏障。商家欺诈单个消费者或许获利有限,但一旦败露则面临数倍赔偿,这构成了有力的威慑。
然而,这项旨在保护弱者的制度,在实践中有偏离初衷之虞。自上世纪末,市场上出现了“职业打假人”群体。他们不同于普通消费者,其“专业”在于钻研法律条文、利用维权流程。其目标往往并非满足自身消费需求,而是刻意寻找商品标签、广告用语中的微小瑕疵,例如生产日期喷码模糊、广告中使用了“最顶级”等绝对化用语,随后批量购买,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起投诉或诉讼,索要数倍赔偿。
初期,这类行为被视为有益的“民间监督”。但久而久之,其性质逐渐异化,演变为一种纯粹的牟利模式,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联日益疏离。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其一,挤占宝贵的公共资源。市场监管与司法部门的人力、精力有限。若每天涌入大量针对“标签逗号错误”“包装英文拼写疑似不规范”等琐碎问题的投诉,工作人员不得不耗费大量时间处理。这势必分散其对真正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如食品非法添加、电器安全隐患、保健品欺诈老年人等)的调查与打击力度,如同急诊室挤满感冒患者而延误心梗病人的救治,导致严重的资源错配。其二,催生了“花钱消灾”的灰色路径。部分职业打假人并非旨在敦促商家整改,而是利用商家(尤其是小商户)怕诉讼、惧曝光的心理,以投诉举报相要挟,迫使对方私下赔偿、息事宁人。这形成了“发现瑕疵—协商索赔—付款了事”的恶性循环,问题未获解决,市场未得净化,反而滋生了一种变相的“索赔经济”。
当职业打假行为日益增多,普通消费者的维权空间自然受到挤压。维权渠道被大量牟利性诉求堵塞,真正需要帮助的消费者可能面临投诉无门、处理迟缓的困境。久而久之,许多消费者便选择放弃,认为“不值得折腾”。这无疑挫伤了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信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扶持弱者、制约强势”的立法初心背道而驰。
正因如此,深圳福田法院的此次判决尤显珍贵。它如同精准的聚光灯,照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确适用方向。判决直指核心——商家伪造报告、隐瞒质量是主观恶意明显的欺诈行为。法院挥动“退一赔三”的法律重锤,对此类真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诈实施精准打击。这明确宣示,惩罚性赔偿是震慑欺诈、救济受害消费者的利器,而非职业牟利者的工具。
健康的市场环境,不应依赖于漫天飞舞的“索赔”诉讼。那般景象下,商家如履薄冰,消费者也疑虑重重。理想的市场,应是商家因欺诈代价高昂而自觉诚信经营,消费者因维权渠道畅通高效而放心消费。期盼此类判决能形成示范,让商家因惧于严惩而恪守诚信,让消费者因敢于维权而更有底气。唯有如此,一个让所有人能安心消费、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才能真正可期。 (作者为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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