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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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5 23:29:00
(原标题:罕见!百亿大佬操纵股价,被判三年!)
近日,上市公司梅花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孟庆山书面通知,其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公开信息显示,孟庆山,1948年出生,中国国籍,为梅花味精创始人之一。2025年10月,孟庆山家族以140亿元人民币财富位列《胡润百富榜》第481位。
犯操纵证券市场罪
梅花生物发布公告称,2025年3月,公司控股股东孟庆山被提起公诉。11月7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孟庆山书面通知,其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庆山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以已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折抵)。
公告表示,孟庆山自2017年1月退休后已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仅作为股东在股东大会层面行使股东权利,上述事项仅涉及孟庆山个人,与公司无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的法人治理及生产经营构成影响。
今年3月,公告表示,2025年3月17日,公司接控股股东孟庆山书面通知获悉,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3号认定的事由,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孟庆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采取取保候审。
操纵股价,被罚没2亿多
上述公告所提及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3号还原了当时操纵股价的情形。
据悉,孟庆山作为梅花生物实际控制人、杨某作为时任梅花生物董事会秘书,为避免信托亏损以及承担担保责任,利用信息发布的优势地位,通过操控信息发布节奏,以及控制梅花生物二股东胡某为增持梅花生物而设立的资管产品的股票交易,操纵梅花生物股价。
受梅花生物发布的利好消息以及胡某增持的影响,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梅花生物收盘价从6.03元上涨至10.34元,增幅71.48%;同期,上证指数从3507.19点涨至3886.32点,增幅10.81%,梅花生物股价增幅偏离上证指数60.67%。同期,中信一级食品饮料行业指数(CI005019.WI)从7416.51点涨至8854.06点,增幅19.38%,梅花生物股价增幅偏离行业指数52.10%。
2015年8月13日拟终止重组利空消息发布后梅花生物停牌至2015年9月1日,自2015年9月2日复牌时起,梅花生物股票在2015年9月2日、9月7日和9月8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停,9月9日打开跌停板收于7.98元/股,跌幅达22.82%,其间上证指数上涨2.41%,梅花生物股价与大盘偏离超过25%;同期,中信一级食品饮料行业指数上涨1.03%,梅花生物股价偏离行业指数23.85%。
在违法所得方面,以2015年7月8日(操纵行为开始日的前一日)为基准日,以该日梅花生物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为基准价格计算孟庆山、杨某二人违法所得。孟庆山、杨某的违法所得为5658.88万元,其中杨某分得违法收益2599万元。
证监会认为,孟庆山与杨某合谋,一边利用信息发布的优势地位,操控上市公司信息发布节奏,选择性地披露利好信息,拖延对梅花生物不利信息的发布;一边借拥有资管产品交易决策权之便,控制资管产品的股票交易。孟庆山、杨某的行为影响投资者预期,推高股价,成功将梅花生物股价维持在孟庆山信托退出成本之上。
与此同时,孟庆山、杨某利用拖延发布拟终止重组利空信息、自愿性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利好信息以及资管产品不断增持梅花生物的时间窗口,精准、集中、高位减持梅花生物,从而实现对相关信托计划的顺利退出。孟庆山、杨某具有共同主观故意,共同操纵“梅花生物”价格。
孟庆山、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孟庆山、杨某违法所得5658.88万元,并对孟庆山、杨某处以1.7亿元的罚款,其中孟庆山承担0.92亿元,杨某承担0.78亿元。
排版:汪云鹏
校对: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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