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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融资难、融资贵?浙江司法如何破题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媒体

2025-09-13 11:51:14

(原标题:民企融资难、融资贵?浙江司法如何破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柳宁馨 杭州报道

当民营中小企业面对融资压力,选择各类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时,司法如何更合理地认定其中的融资成本、统一裁判尺度?

各种类地方金融组织,例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性质、营业范围、收费标准究竟是怎样的?

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的一个案件中,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撮合匹配服务的信息中介人,也是委托代理人,按照年利率收取服务费,并约定了高额的逾期还款利息,给正在发展初期的科技企业带来较高融资成本。

后续,经过二审法院向民间融资服务中心释法说理,该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自愿放弃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诉请,主动降低相关费用。

浙江法院也将这起案例列入《浙江法院助力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典型案例》,也从案例出发进一步探讨,提出对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功能,亟需与监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这是浙江法院表明司法态度,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个缩影。

9月11日,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暨助力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公布《2024年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浙江法院助力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典型案例》。

主要案件类型相对稳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2024年,浙江全省法院金融案件一审收案20.04万件,较上年增加4.05万件,增幅25.34%。

2024年,浙江全省法院一审金融案件收案数排名前两位的案由分别为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一审金融案件收案数的64.37%、19.63%,该两个案由多年来均稳居金融案件第一和第二大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是2024年浙江全省法院一审金融案件收案数排名第一的案由。

民间借贷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国家打击高利贷、套路贷力度的加大,民间借贷呈现出以各种不同形式规避监管的情形。

在《浙江法院助力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典型案例》中,有不少案例涉及民间借贷。

对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功能,亟需与监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上述提到的湖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对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性质、营业范围、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该案件中,某科技公司有融资需求,2022年11月21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与某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借款合同,约定该中心向李某某出借委托资金3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5.8%,借款服务费年利率为9.2%,借款期限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逾期按年利率24%计收逾期利息和服务费和复利。

李某某到期未归还借款,由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向委托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还款30万元,支付利息2900元。随后,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向该科技公司实控人李某某提出收取高额息费。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设立初衷是为了让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其主要业务应当是民间借贷的撮合和匹配。但实践中,部分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超越其资质范围开展业务,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影响金融业态的健康发展。

浙江法院认为,本案依法认定了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从事的资金撮合匹配业务的效力,但其按照年利率收取服务费且约定了高额的逾期还款利息,又进行风险兜底的行为,增加了借款人融资成本,也容易引发其他潜在风险。

最终,二审法院向民间融资服务中心释法说理,分析其业务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该中心自愿放弃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诉请,仅收取合理范围内的服务费。

规范金融机构息费收取

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制约企业长远发展的难点问题,在浙江这一民营企业大省更是如此。

立足浙江民间资本发达,民间融资需求旺盛的区域特点,浙江法院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融资过程中存在的设置融资障碍、增加用资成本、引发融资风险等问题,发布十大专题典型案例,规范引导市场行为,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一方面需要筹集资金发展生产,另一方面受制于自身盈利能力弱、担保能力不足等问题,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不断上升,违约风险居高不下。

浙江法院助力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司法态度是,既要鼓励开源,畅通融资渠道,对新类型融资模式报以宽容的司法态度,又要强调节流,对不合理增加融资成本的行为依法予以否定,更要关注风险,杜绝金融隐患的发生。

值得关注的是,各类金融业态中,如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保证保险理赔款逾期支付后的违约责任标准问题,仍然是金融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陈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于金融机构息费收取方面,我们裁判的主旨是,对于约定标准过高的利息、高额违约金以及收取的各种费用等,我们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过高的息费进行调整,助力企业在合理范围内降低融资成本,而不是机械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裁判。”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徐峻峰介绍,这些典型案例,体现了近年来浙江法院在助力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的主要做法:一是坚持“三并原则”,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二是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力度,移除企业融资屏障。三是规范金融机构息费收取。四是持续开展民间借贷专项治理。五是持续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例如,在规范金融机构息费收取方面,浙江法院对银行、保险及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以服务费、咨询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约定高额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问题,深入各地调研,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合理调整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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