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媒体
2025-03-17 11:32:00
(原标题: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东方集团拟被处罚)
近日,东方集团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从中可以看到:2025 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24号。
经查明,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6,546,638.75元、4,865,498,090.36元、6,542,641,212.14元、824,804,130.07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下同)的 25.20%、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875,480,343.50 元、4,844,256,749.59元、6,530,267,411.95 元、823,740,728.14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3.74%、29.57%、45.43%、11.45%。东方集团 2020 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东方集团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会议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东方集团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1年4月30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6月19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 万元罚款;二、对张宏伟处以1,000万元罚款;三、对孙明涛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四、对党荣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五、对康文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六、对戴胜利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七、对张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八、对吕廷福、刘艳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东方集团在公告中称: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于2025年3月17日起停牌,将于2025年3月18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据公开资料显示,东方集团的主营业务为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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