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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晋田兆(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刘悦(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渠道经理)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证券之星金融监管

2025-01-06 09:05:00

2024年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晋田兆(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刘悦(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渠道经理)虚挂代理人套取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对晋田兆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刘悦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同金管罚决字〔2024〕20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二、晋田兆(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三、刘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渠道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虚挂代理人套取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二、晋田兆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三、刘悦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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