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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被关注 扬瑞新材回复创业板IPO二轮问询

来源:资本邦

2021-01-28 13:51:04

(原标题:涉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被关注 扬瑞新材回复创业板IPO二轮问询)

1月28日,资本邦了解到,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瑞新材)的创业板IPO申请已于2021年1月27日披露创业板二轮问询函的回复。

创业板上市委问询主要涉及扬瑞新材营业收入、存货、涉诉等15个问题。

创业板上市委要求公司披露2020年1-6月三片罐涂料的销量和销售价格同比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报告期内三片罐涂料销售占比持续下滑的情况,分析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是否稳定

扬瑞新材回复表示:

2020年1-6月,公司三片罐涂料的销量为3385.15吨,同比2019年1-6月下降17.83%;公司三片罐涂料的销售均价为27.58元/公斤,同比2019年下降1.04%。

2020年1-6月,公司三片罐涂料的销量同比下降的原因为2020年第一季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终端客户中养元、露露等蛋白质饮料的销量有所下降,终端客户销售的大幅下降导致公司部分下游直接客户的订单需求下降,但随着2020年下半年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客户生产、销售活动恢复正常,公司三片罐销量得到修复。

报告期内,公司三片罐涂料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3,958.70万元、23,476.76万元、24,124.29万元和9,337.61万元,占比分别为90.46%、84.87%、77.66%和68.80%,占比持续下滑的原因主要是公司新业务稳步增长,总体销售收入上升,而三片罐涂料销售收入较为稳定,导致公司三片罐涂料的销售占比相对下降。

同时,公司近年来逐渐发力二片罐涂料、易拉盖涂料,持续投入油墨、3C涂料等新产品的开发,上述领域的市场容量较大,未来将成为公司新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点。综上所述,公司所处行业及下游行业发展情况良好,食品饮料金属包装涂料、油墨和3C涂料等产品未来需求具备可持续性,因此,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具有稳定性。

创业板上市委要求进一步披露公司的主要存货保质期限是否为1年,公司按1年为界限判断存货是否需计提跌价准备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并进一步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扬瑞新材回复表示:

公司主要库存商品包括两片罐涂料、三片罐涂料、易拉盖涂料等,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方式安排生产,产品流动性较好。一般情况下涂料成品的物理特性和各项技术指标至少能够维持12个月的稳定,不会发生变质情形,能够符合客户的性能指标要求和使用标准,基于此,公司技术部门各期末通过复检库龄在1年以上的产品,判断产品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对性能已发生变化或无订单需求的产品,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性能未发生变化且存在持续订单流入的产品,暂不计提跌价准备。

结合两次涉诉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后续潜在诉讼,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说明陈勇可执行财产情况,若履行承诺,是否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

公司第一次涉诉的原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勇从1998年11月起至2012年1月期间一直受雇于原告苏州PPG,2007年1月陈勇与原告签署了有关保密和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2006年7月陈勇作为发起人之一参与设立了扬瑞有限,被告扬瑞有限的业务和产品与原告相类似,原告苏州PPG认为陈勇为扬瑞有限谋取了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说明,苏州PPG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6月18日主动撤诉。

公司第二次涉诉的原因为:公司于前次申报中披露了2007年公司设立初期,陈勇与其弟媳王维股权代持的安排,因此原告以此作为新增证据再次提起诉讼:鉴于陈勇从1998年11月起至2012年1月期间一直受雇于原告苏州PPG,在苏州PPG任职期间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持有公司股权,苏州PPG认为陈勇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谋取原告苏州PPG的商业机会,蚕食其市场份额,违反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因此认为陈勇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苏州PPG与公司和陈勇的诉讼情况,该等诉讼不涉及公司的资质、专利和相关技术,亦不涉及公司的产品;截至2020年6月末,因本次诉讼涉及冻结的资产为常州扬瑞土地使用权,不涉及公司生产设备,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该等诉讼主要基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勇在苏州PPG任职期间签署的竞业禁止条款。因此,公司除对苏州PPG的诉讼正常应诉之外,针对该等诉讼事项,亦取得了实际控制人陈勇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全额承担苏州PPG诉讼事项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因该等诉讼而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全部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为该等诉讼而受到额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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