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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罚单频现投资者应避免“踩坑”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0-08-10 03:28:00

(原标题: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罚单频现投资者应避免“踩坑”)

以往炒股借别人的账户打新股、新债,非常普遍,随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从今年3月开始施行,“借用他人账户炒股”有可能面临更大的司法风险。

今年7月,吉林证监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从2016年1月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借用多个他人股票账户炒股,亏损达7000多万元,被罚款30万元。而在今年4月,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也因借他人账户炒股,被安徽证监局罚款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两起案件中监管部门作出罚款的法律依据,都是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借用他人账户炒股是指实际投资者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由实际投资者提供交易资金和承担盈亏。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违背了账户实名制原则,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小红律师介绍,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而其第一百九十五条则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艾小红律师表示,新《证券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规定做了修改:其一是扩大了被处罚对象的范围。被处罚对象不再仅限于法人,包括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内均可成为被处罚对象。其二是扩大了处罚行为的范围。将出借证券账号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即借用或出借证券账号的行为均可被处罚。其三是删减了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依据的规定。监管部门作出罚款的决定时不再区分行为人是否有“违法所得”,并将罚金上限提高到50万元。

除此之外,《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均有相关条款对借用或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持明确否定态度。

“无论是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还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收购的‘慢走原则’等证券市场监管措施,皆需在账户实名制的基础上实施。”艾小红律师表示,账户实名制是证券市场中各项制度开展的基石,也是进行穿透式监管的保证。而现实中,投资者借用他人账户炒股更多就是出于规避监管的需求。出借或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违反账户实名制原则,隐藏了真正的证券实际控制人,不被法律和监管部门所容许。

对于借用方和出借方而言,“借用账户炒股”均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艾小红律师表示,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借用方和出借方都可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出借方与借用方虽然是基于同一借用行为而被处罚,但最终处罚结果并不一定相同,监管部门会根据两者各自的主观恶意、危害程度等确定具体处罚措施。

在民事责任方面,在现实中,借用方与出借方之间常会出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借用方会因举证困难,而丧失对借用账户项下资产享有的权益。借用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买卖获得收益,该收益本属于借用方。但是,根据法定的证券账户实名制原则,收益应由账号主体即出借方享有,借用方则需对自己是账户实际控制人及出资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实践中举证存在一定难度。

对于很多投资者关心的借用亲属账户炒股是否违法的问题,艾小红律师介绍,目前没有法律或监管规则将亲属之间借用证券账号的行为排除在行政处罚之外,亲属之间借用证券账号进行证券交易的,也属于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禁止的行为。

艾小红律师补充说,亲属之间借用证券账号进行证券交易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仍存在争议,而在实践中对亲属之间借用证券账号的行为尚未出现行政处罚先例,这与旧《证券法》没有将自然人借用或出借证券账号纳入被处罚对象有关。同时,监管机构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通常会结合具体交易情形进行判断,且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她建议随着新《证券法》的颁布及实施,投资者更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即使是亲属之间,仍应尽量避免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以规避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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