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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确认 ST金花遭证监会处罚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2020-08-05 17:28:07

(原标题:违法事实确认 ST金花遭证监会处罚)

2020年8月5日,ST金花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0年8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经查明,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有:金花投资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金花股份的其他关联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上述通过签订合同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由此可见,对于ST金花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一、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吴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张梅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四、对侯亦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据“天眼查”显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骨科中药、免疫调节类药和儿童系列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导,涉及医药物流领域的上市公司。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更多维权个股详情请见: http://www.hongzhoukan.com/mjwq/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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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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