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9 10:51:47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中际旭创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共计772人。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所需批准,但仍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名单合法有效。公司需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法律意见书还指出,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已依法对激励计划作出决议,不涉及董事需要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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